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相关制度2.docx
- 文档编号:6774560
- 上传时间:2023-01-10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67KB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相关制度2.docx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相关制度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相关制度2.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相关制度2
目录
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2
1.1申报条件2
1.2申报资料3
1.3认定程序5
1.4工作要求7
1.5罚则8
1.6附则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3.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18
4.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
21
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1.1申报条件
第一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五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1.2申报资料
第六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认定程序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国家规划研究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并在申报年度(企业提出规划布局企业资格申请的年度,下同)4月底前发布公告。
第九条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一十条未找到目录项。
企业对照公告、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一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第一十二条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在申报年度9月底前对申报企业研发水平、经营水平、支撑带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
组织专家评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组织专家评审,两个专家组人数分别为11人以上和7人以上单数;
(二)专家组由技术和管理(财务)两方面专家组成,各占约50%比重。
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管理(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
(三)与申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一十三条认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以总量控制原则择优确定规划布局企业。
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的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商文化部。
第一十四条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
第一十五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第一十六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请地方主管部门报认定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报认定主管部门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规划布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主管部门适时作出保留认定资格、撤销认定资格等决定。
第一十七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1.4工作要求
第一十八条地方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第一十九条认定主管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条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因认定工作以手续费、评审费等名目收取企业费用。
1.5罚则
第二十二条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减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认定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的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有关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参与认定工作的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企业信息保密、认定工作保密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6附则
第二十五条原《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印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认定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二)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总额应在3000万元以上,申报领域范围如下:
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开发支撑软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与输出、涉农软件和服务、工业软件和服务、智能分析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内容软件、能源交通电信金融软件和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及政务管理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高技术服务软件(只含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三)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应不含随硬件产品出口的嵌入式软件出口收入。
(四)按照《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领域范围如下:
高性能处理器和存储器芯片设计、移动智能终端芯片设计、信息安全核心芯片设计、集成电路EDA工具及IP核设计、物联网专用芯片设计、模拟及数模混合电路设计。
(五)获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为2011年和2012年。
2011年为《认定办法》所指“认定年度”。
二、认定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请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于2012年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和核实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能以名额有限等理由限制企业申报。
(三)认定主管部门将按《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200家、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40家)择优认定。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4.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申报条件的补充说明
财税[2012]27号文提出了2011年以后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的认定标准要求,按照税务总局2012年19号公告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2011年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有关要求,即企业2011年情况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文第十条有关条件的,不能申报。
申报企业需按照下述要求提交2011年有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申报企业2011年材料的补充说明
(一)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已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2、申报企业2011年度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和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数量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3、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1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自主开发产品(服务)、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5、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已取得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2、申报企业2011年度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和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数量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有关材料;
3、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1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自主设计产品(服务)、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5、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关于申报企业2009年和2010年材料的补充说明
(一)申报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书》格式要求填报2009年和2010年情况。
对申报企业2009年和2010年情况,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评价指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点 软件 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 相关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