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城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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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城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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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城服务协议
淘宝商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淘宝商城()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甲方”)、浙江淘宝商城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及浙江淘宝商城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三方合称协议方,乙方及丙方合称“淘宝商城”或“淘宝”。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商城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
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商户在使用淘宝商城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
淘宝商城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淘宝商城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
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淘宝商城审核通过并向商户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商户和淘宝商城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定义:
“淘宝商城()”:
指由淘宝商城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或依淘宝商城根据业务需要不是修改的URL)。
“淘宝商城网上交易平台”:
指淘宝商城上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空间。
“商户及商户注册”:
商户必须是符合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规定的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淘宝商城商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淘宝商城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一经发现,淘宝商城有权立即注销该商户淘宝商城服务账户,并追究其使用淘宝商城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商户注册是指商户登陆淘宝商城(),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阅读并确认接受或书面签署本协议以最终激活其淘宝商城服务账户的过程。
“淘宝商城服务账户”:
即商户完成商户注册流程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账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淘宝B2C用户名”或“淘宝商城用户名”。
商户应妥善保管其淘宝商城服务账户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淘宝商城服务账户;
“服务”:
是指由乙方和/或丙方在淘宝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网络信息服务:
指商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淘宝商城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淘宝商城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淘宝商城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2.二级域名服务:
指商户根据《淘宝商城店铺命名规范》可使用的淘宝商城域名下二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淘宝网颁布的有关二级域名的相关规则经淘宝商城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二级域名的所有权归淘宝商城,淘宝商城有权根据第三方的投诉或淘宝商城自用原因收回二级域名,并允许商户更换二级域名。
3.积分推广服务:
指由淘宝商城向商户提供的通过淘宝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规定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4.店铺专用BBS服务:
指由淘宝向商户提供的专用BBS空间,供商户发布与自销商品有关的信息,并收集淘宝网其他用户对其商品及服务的反馈。
5.其他服务:
具体服务项目以协议方在本协议附件二《淘宝商城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淘宝商城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
淘宝商城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
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淘宝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服务随时可能因淘宝商城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商户在此同意淘宝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支付宝服务”:
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向商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商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
“支付宝账户”:
商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商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商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淘宝商城服务条款”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文件。
如淘宝商城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淘宝商城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三、证明文件提交:
(一)证明文件提交:
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根据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的要求向淘宝商城或淘宝商城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请服务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证明文件变更的通知:
协议期内,上述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商户都应及时通知淘宝商城,如上述证明文件变更后导致商户不再符合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或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淘宝商城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三)责任条款:
商户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信息承担全部责任,商户保证其向淘宝商城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商户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淘宝商城(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商户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服务的商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的具体要求;
(二)确认接受本协议及《支付宝服务协议》,注册成为淘宝商城用户并开通支付宝账户,使用支付宝服务;
(三)提交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淘宝认可;
(四)商户有效签署《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
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
(一)其符合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向淘宝商城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淘宝商城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
同时,商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淘宝商城的规则和流程。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淘宝商城相关服务。
(四)其发布于淘宝商城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淘宝商城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淘宝商城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七)其在淘宝商城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适格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商户自行承担。
(八)其明示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淘宝商城达成的交易的支付工具。
(九)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淘宝商城的相关规则、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
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商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同意不对淘宝商城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淘宝商城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淘宝商城网站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十二)其承诺对其店铺专用BBS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专用BBS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淘宝商城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十三)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淘宝商城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淘宝商城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淘宝商城免责。
(十四)其承诺关闭其支付宝账户(与商户本协议项下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商户授权淘宝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关闭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十五)其任何其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即必须经过淘宝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同时,其认可淘宝有权独立的对其入驻资料、品牌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判断。
审核结果以淘宝评估、判断为准,其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十六)其承诺不在发布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十七)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
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淘宝商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淘宝商城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商户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十八)其承诺接受淘宝商城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其承诺对淘宝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
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
六、淘宝商城的权利和义务:
(一)淘宝商城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淘宝商城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淘宝商城有权根据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商户对自己店铺经营范围的描述自行决定(调整)允许商户发布商品的淘宝商城商品类目种类和数量,商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对商户在注册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淘宝商城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淘宝商城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淘宝商城,认为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商户或第三方向淘宝商城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③淘宝商城发现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淘宝商城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商城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对商户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涉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淘宝商城有权对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商户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或对商户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淘宝商城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户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淘宝商城有权在淘宝商城网站公布商户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商户在淘宝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淘宝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以炒作信用、销量为目的的信息;淘宝商城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淘宝商城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淘宝商城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淘宝商城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淘宝商城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商户在此授予淘宝商城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淘宝商城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户公示于其淘宝商城网络店铺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淘宝商城会在商户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淘宝商城cookies。
淘宝商城允许那些在淘宝商城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商户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cookies。
在商户登录时获取数据,淘宝商城使用cookies可为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如果拒绝cookies,商户将不能使用服务。
(九)淘宝商城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30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商户。
商户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费用规定:
(一)商户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淘宝商城(或淘宝商城的关联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
(具体以《淘宝商城服务条款》约定为准)
1.技术服务费(包含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
2.积分推广活动服务费
3.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服务费费率规定:
1、技术服务费由年费、实时划扣部分两部分组成;
2、技术服务费年费分为30000元/年和60000元/年两档,技术服务费年费具体金额,以商户其所经营的商品类目根据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规定确定,商户须一次性交纳;
3、实时划扣部分以商品支付宝成交金额为基数根据《淘宝商城服务协议》附件《2012年淘宝商城各类目技术服务费费率、年费一览表》约定的费率计算技术服务费并实时划扣;
4、为鼓励商户提高服务质量和交易额水平,淘宝商城将对技术服务费年费附条件向商户返还,具体返还条件及标准详见《2012年淘宝商城各类目技术服务费费率、年费一览表》,技术服务费年费的返还结算在本协议终止后开始,年费返还按照商户2012年内实际经营期间进行计算。
5、符合《2012年淘宝商城招商标准商家扶持方案》规定特定条件的商户,其技术服务费年费的额度及返还条件及幅度以《2012年淘宝商城招商标准商家扶持方案》规定为准。
如协议方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根据交易额的额度约定不同费率,则应按照超额累进制收取服务费,双方签署的《淘宝商城服务条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规定的除外。
八、商户付费条款: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
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意,技术服务费年费应由商户在服务开通之前预存于自己的支付宝帐号,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扣划指令。
划扣成功后,服务方可开通。
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以商户通过淘宝商城网站达成交易意向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协议方约定的技术服务费费率进行实时划扣。
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
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按淘宝商城有关规则向淘宝商城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淘宝商城在此前提下将向商户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
乙方将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上季度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向商户开出服务费发票。
2.积分推广服务费用:
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淘宝商城服务条款》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九、服务的开通:
(一)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开通:
1.商户签署本协议(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
2.商户在线填写信息并最终与淘宝商城通过在线填空点击(或书面)的方式签订《淘宝商城服务条款》;
3.商户签署《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
4.符合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年费已经被成功冻结或划扣;
6.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
7.淘宝商城审核通过并发出服务开通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
淘宝商城将按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户服务开通日。
(三)如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开通条件,或淘宝商城因任何原因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淘宝商城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不生效。
十、保证金:
商户同意按本协议以及《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规定缴存一定金额(具体保证金金额根据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缴存于支付宝公司,且冻结于商户支付宝账户内)。
(一)保证金的额度:
各商户的具体应缴保证金数额根据本年度《淘宝商城招商标准》,按照各商户的具体情况确定,符合《2012年淘宝商城招商标准商家扶持方案》规定特定条件的商户,其保证金金额以《2012年淘宝商城招商标准商家扶持方案》规定为准。
淘宝商城有权根据商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商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商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向其支付宝账户补足保证金,则淘宝商城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保证金及其管理:
1.保证金:
淘宝商城在商户签署(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淘宝商城可指令支付宝公司冻结其支付宝账户内相应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淘宝商城还有权按以下方式向支付宝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1)如服务期内商户未有根据本协议、淘宝商城相关规则、《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规定应当使用保证金向淘宝商城和/或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且至停止使用服务后三(3)个月内,商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淘宝商城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淘宝商城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A.在淘宝商城网站进行的交易中,如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商户同意淘宝商城有完全的权力根据淘宝商城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B.如商户违反淘宝商城规则,且根据规则规定应当向淘宝商城和/或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商户同意淘宝商城根据规则直接通知支付宝公司划扣商户保证金。
C.在符合适用于淘宝商城平台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以及《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的情况下,如商户未在规则或《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向买家履行相关义务,则淘宝商城有权依其独立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向买家退款或支付违约金(补偿金)。
D.如商户违反本协议和/或淘宝商城任何规则、《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给淘宝商城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或根据淘宝商城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向淘宝商城支付违约罚金(罚金),则淘宝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淘宝损失的金额或违约罚金(罚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淘宝可继续向商户追偿。
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淘宝有权无限期要求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该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
E.如商户违反其与阿里巴巴集团任何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关联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且给前述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商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商城可以基于关联公司的要求通知支付宝公司将相应的保证金金额全部或部分予以冻结或直接划扣至关联公司的支付宝账户。
淘宝商城和关联公司无需为此提前通知商户或承担任何责任。
F.商户保证金因前述原因被扣除或部分扣除,导致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商户同意淘宝商城通知支付宝公司自商户支付宝余额冻结相应的金额以补足保证金。
支付宝余额不足以补足保证金的,淘宝商城有权通知商户在1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淘宝商城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3.淘宝如使用保证金对第三方进行任何赔付或根据本协议、淘宝商城相关规则、《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扣除保证金向淘宝商城和/或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站内信、传真等)通知商户。
在向商户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应说明扣除原因及扣除金额。
扣除完成后,应向商户出具必要的扣除资金往来凭证。
4.如商户违反本协议、淘宝商城相关规则、《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导致淘宝商城使用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基金向消费者赔偿或补偿的,则商户根据淘宝商城相关规则向淘宝商城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优先弥补淘宝商城使用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基金的损失。
5.如保证金不足赔付时,商户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如因故导致淘宝商城向买家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或淘宝商城因上述D.项列明的原因遭受的损失高于可支配的保证金余额,则淘宝商城有权:
1)要求商户偿付淘宝商城的损失,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
2)要求支付宝公司将商户支付宝账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淘宝商城,以补偿淘宝商城所遭受的损失;
如淘宝商城的损失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淘宝商城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同时淘宝商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商户追偿的权利。
6.商户同意本条款所述保证金可以按照商户与淘宝商城签订的《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协议》约定之用途和程序使用。
十一、积分推广服务:
(一)商户同意使用淘宝商城提供的积分推广服务,按本条之规定向淘宝缴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积分推广活动内容:
商户同意按其通过淘宝商城达成并履行的每笔交易的交易额为计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见“淘宝商城服务条款”,且商户可通过登陆淘宝商城网站的方式自行提高此比例。
)向淘宝商城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交易额以支付宝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支付宝交易额为准。
淘宝商城应向淘宝商城网络平台交易中的买家(下称“买家”)给付相应的积分,买家应按适用于淘宝商城平台的《积分活动规则》(下称“积分规则”)使用该积分,如买家按积分规则在随后的交易(下称“新交易”)中实际使用该积分,则淘宝商城将会按买家的交易记录,向新交易中的卖家的支付宝账户支付该积分对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1.如买家未能按积分规则使用该积分,则该积分将失效,淘宝商城无需向商户退返任何活动费用。
2.积分推广活动费用的划扣和支付由支付宝公司按淘宝商城通过技术系统发出的支付指令自动完成。
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在交易发生后按淘宝商城有关规则及时向淘宝商城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淘宝商城在此前提下同意向商户退还相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如逾期提供上述证据,淘宝商城有权不退还相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所有符合淘宝商城相关规则规定应当由淘宝商城退还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在商户《淘宝商城服务条款》自然到期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统一进行核算,淘宝商城应当在核算完毕且收到商户开具的等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商户退还。
客户退款时已扣除积分对应金额的除外。
3.商户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次年的5月30日前(如本协议在次年5月30日前终止,则以终止日期为准),按其上年度作为前述新交易中的卖家收到的积分对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向淘宝商城开具发票,逾期不能给淘宝商城开具上年度度的积分发票(根据《淘宝商城服务协议》),商户同意淘宝商城有权指令支付宝公司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上年度度积分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以弥补淘宝商城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淘宝商城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卖家提供全部服务。
淘宝商城将在商户通过线上系统确认当期开票信息后,向商户提供商户所选择的具体自然月发生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发票,具体发票金额按淘宝商城的记录为准。
(二)商户同意接受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宝通用积分”作为支付方式,支付宝通用积分对应的金额,由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商户支付。
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收到的支付宝通用积分对应的金额向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90日内商户不能给支付宝(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上季度的支付宝通用积分发票,商户同意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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