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五村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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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五村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
台江五村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
作者周相卿,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教授。
地址:
贵阳市,邮编*****。
所谓苗族习惯法是指存在于苗族社会中,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外部强制力或其他公认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并存的社会规范体系。
这些社会规范是与当地特殊的文化背景、地理环境及日常生活方式相适应的。
本文作者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资助的研究项目,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间,到贵州省台江县的反排寨、记刀寨、翁秀南寨、排略上寨和大寨村等五个典型的苗族村寨,就习惯法进行了深入的田野调查。
本文说的“五村寨”即指上述五个苗族村寨。
本文试图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描述和分析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
一、五村寨概况
贵州省黔东南是中国苗族最主要的聚居区,而雷公山地区则是黔东南苗族的核心聚居地。
雷公山脉的北部在台江县境内,中部和和南部在雷山县境内。
清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前,台江县内部没有土司统治,没有国家中才有的常设办事机构和军队,没有法庭和监狱,是由习惯法控制的社会。
台江县现有人口14.5万,其中苗族占全县总人口的95%以上。
县城台拱镇距州政府所在地凯里市48公里,距省会贵阳市218公里。
全县辖8个乡镇,161个行政村,总面积为1108平方公里。
在历史上,清代曾在台拱等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采用特殊的法律控制方式,(注:
参见周相卿:
《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
)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无力将统治势力渗入这里。
台江境内沟谷纵横、地形复杂、交通不便,苗汉语言交流困难。
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苗族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但是台江县的很多地方还是较好地保留了苗族的习惯法文化。
方召乡反排寨位于台江县东南部,是一个自然寨,同时也是一个行政村。
该村有杨姓、万姓、唐姓、张姓和邰姓。
寨内居住的都是中短裙黑衣苗族。
人们平时交流都用苗语,村中40岁以上的人,除了极少数在过去长时间当过村干部的,或者经常跑外做生意的,很难用汉语进行深度的交流。
村中18岁至35岁的人基本上都已出外打工。
台盘乡大寨村位于台江县西部,一个自然寨就是一个行政村。
村中杨姓最多,约占60%左右,李姓约占20%,张姓、潘姓、文姓和龙姓加在一起约占20%。
1998年左右修通的凯里市到台江县城的公路通过寨子的边缘,交通便利,自然条件相对于笔者调查的其他几个村寨要好一些。
州旅游局最近组织的一条旅游线路也把这个村寨包括在内。
翁秀南寨位于台江县中部,属于台江县台拱镇管辖。
翁秀南寨与上桃尧寨、下桃尧寨三个寨子共同组成一个桃尧行政村。
翁秀南寨和其他两个寨子相距比较远,约3公里。
由县城到翁秀南寨约5公里。
这个寨子虽然只有27户,但是却有8个姓。
寨子位于谷底,有一条小河流经寨子,乡级公路经过寨子的边缘。
老屯乡排略村位于台江县北部,分为排略上寨和排略下寨,两寨村民属于一个大家族。
笔者田野调查的重点是排略上寨,位于半山坡上,有209户人家。
南宫乡汪江村记刀寨位于台江县南部,雷公山脉的北麓腹地,村民都是黑衣长裙苗族,由李、赵、邰、欧、张这样5个姓氏组成。
距离寨子约300米有一条小河,是寨子里唯一一条能够推动水磨的河流。
当地森林植被好,尤其是杉树和松树覆盖的面积较大。
二、结婚限制规则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苗族地区的婚姻习惯法与汉族地区相比,区别是非常大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苗族在婚姻选择上是相对自由的。
在当代社会中,汉族地区的婚姻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婚姻自由这一点上。
但在苗族地区,还保留有很多传统的结婚限制条件,其中有很多内容与国家法相冲突。
(一)同宗不婚
所谓同宗不婚,是指按父系计算,有同一祖先的男女不能结婚。
根据1965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调查资料《台江县反排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对民国年间情况的记载,在上世纪30年代,反排寨的张仰往“到巫脚沟去进行游方,与同宗的张保久情投意合,订下婚约,女方便与原夫离婚,并由张仰往如数付清了离婚费。
不料,在临结婚时被双方老人发觉是同宗,结果不得不中断了婚姻关系”。
(贵州省编辑组编: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
(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75页。
)
这五个村寨在原则上都实行同宗不婚的制度。
记刀寨、翁秀南寨和反排寨都没有远支同姓同宗结婚的先例,实行严格的同宗不婚制度。
排略寨和大寨的情况则有些不同。
在排略寨,姓欧的都是同一个祖先的后代,实行的是相对的同宗不婚原则,但也有同姓结婚的特例,如一组的欧姓与三、四、五、六组的欧姓可以结婚,二组的一部分欧姓与一组的欧姓可以结婚。
关于欧姓内部之所以有一部分可以通婚,当地有这样一个传说:
古代有一对兄妹都特别漂亮,其母叫兄妹跳芦笙舞以结识各自的对象,但是他们认为别人都不漂亮,后来这一对兄妹就结婚了,开创了同姓结婚的先例。
不过,欧姓之间大多不能通婚,体现了同姓不婚的原则。
之所以出现特例,是由于祖先有这种先例。
在大寨,杨姓的人最多,约占60%左右,现在杨姓内部也有人通婚,只要不是近亲就可以。
之所以出现这种内部通婚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寨中人口多,又有人已打破远支同姓不能结婚的传统且没有受到干预,于是就成了惯例。
但该村李姓和其他姓仍旧实行严格的同宗不婚原则。
排略寨和大寨远支同宗结婚的特例与现在国家婚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其他寨子所实行的同宗不婚原则则与国家法的规定不一致,因为国家婚姻法只是禁止三代以内的结婚。
(二)祖先禁令
现在,反排寨和邻近的交汪寨是不通婚的,原因是以前曾有一个反排寨的姑娘嫁到交汪寨,男方对这个姑娘不好,还打死了这个姑娘,于是反排的祖先就定下了不和交汪寨通婚的规矩。
后来,这个规矩成了一道禁律,如若违反就会受到惩罚。
在雷公山地区的其他县,也有很多类似的规矩。
在与台江县相邻的雷山县的掌批寨以及郎德镇也利村的排苟寨,在寨子内部,即使不同姓、不同宗,也不能通婚。
这是因为,本寨的祖先们曾约定彼此结为异姓兄弟,不能通婚,于是这一规矩就保留了下来。
现在,当地人认为,虽然他们在血缘上不是同宗,但由于先辈已通过一定的仪式认做兄弟,约定互不通婚,这就形成了一种传统。
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过有采取宗教仪式打破这种规矩的情况。
在剑河县久仰乡久丢寨,虽然除了4户人家以外,人们都姓杨,但这里的杨姓是由四个宗族构成的。
过去人们也采用同寨不婚的原则,因为这是祖先定下的规矩。
1993年左右,寨子中举行了一次议榔活动,请鬼师举行宗教仪式,并杀了一头牛祭祀祖先。
在仪式上,人们向祖先说明,现在的人口增加了很多,应该允许同寨不同宗之间结婚。
仪式过后,寨内便开始出现不同宗之间的通婚情况,现在这种同寨结婚的实例已经有30多个了。
(三)婚姻神判
以前,订立婚约或结婚时,杀鸡看眼等所谓“神定因素”往往是决定婚姻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
在雷公山地区,婚姻神判的做法基本上都是一样的:
当有人到女方家提亲时,要举行一种杀鸡的仪式;女的被偷到男方家以后,则由男方的人第二天送一只鸡到女方家,女方家如果同意,也要采用这种杀鸡方式。
鸡煮好以后,人们会看一下鸡眼。
如果鸡的两只眼全闭着或全睁着,就被认为是吉利的;否则就被认为不吉利,两个人不能结婚。
现在,在这五个村寨,还有类似的仪式,但已不能由此来决定婚姻的命运。
男女结婚时,女的被偷到男方家以后,要杀一只鸡,在煮鸡时看鸡眼,人们还是认为鸡的两眼都闭着比较好,一个眼睛闭着一个眼睛睁着就不吉利。
第二天,男方的人送鸡到女方家,女方家如果同意,在煮鸡时也会看一下鸡眼。
但是,不管是男方家还是女方家,这样做都仅仅是预测一下以后是好还是不好,并不会由此决定能否结婚。
神判因素对婚姻的决定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始宗教信仰的气氛。
在这五个村寨中,虽然从表面上看或从程序上说神判已不是必备的条件,但它实际上还是能在人们的心里形成一定的压力。
(四)蛊鬼禁忌
在苗族地区,不少人都对“放蛊”和“酿鬼”有些惧怕。
所谓放蛊,是指当地认为有一些苗族妇女暗中饲养毒虫,制成毒药,乘人不备下毒害人。
据说,放蛊的人是传女不传男,也就是说,是由母亲传给女儿。
所谓酿鬼,是指当地认为有一种人,其灵魂会在晚上出去害人。
据说,会酿鬼的人男女都传。
人们认为,放蛊或酿鬼都是秘密进行的,不可能被人看到。
因此,这种说法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不知冤枉了多少人。
五村寨的共同点是,婚姻能否成立,要看双方家庭是否清白,即是否被人怀疑为有蛊或酿鬼。
姑娘出嫁或儿子娶妻前,都要就此进行调查。
那些被认为不清白的人家,其姑娘找不到好的对象,其儿子也很难娶妻子。
而且,谁与被认为不清白的人结婚,自己也会受到牵连。
这种观念断送了很多本该成立的婚姻。
如果父母认为对方家有问题而不同意女儿的婚姻,做女儿的又要强去,家里就会断绝与她的关系,女儿走后也不能回家;如果做儿子的非要娶这种人家的女子,父母就会与儿子分家。
即使容貌秀丽、品行端正的姑娘或者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男青年,一旦被认为家里不清白,在婚姻上也会受到严重的歧视,往往只能与其他被认为不清白的人家通婚,或者降低条件才能结婚找到对象。
(五)姨表不婚与“还娘头”制度
所谓姨表不婚,是指姨表兄妹不能结婚。
整个雷公山苗族地区都实行姨表不婚制度。
虽然同姓不婚的原则在大寨和排略有特例,但是笔者调查的这五个村寨都严格实行姨表不婚制度,没有发现姨表之间结婚的情况。
姑舅表婚,也称交表婚,是指姑舅表兄弟姐妹为婚的制度。
苗族地区的“还娘头”就是姑舅表婚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如果年龄相当,母舅家有娶外甥长女为儿媳的优先权利。
姑姑家长女要出嫁,必须事先去征求舅家意见。
如果舅父家有年龄适当的男孩要娶这个女孩,就不能外嫁,而要嫁给舅家的儿子。
只有舅家表示不娶,才可以嫁给别人。
这是一种束缚女子自由选择配偶的制度,使女子不能自主婚配。
这种惯例把一个女子束缚在一定的亲戚关系上,剥夺了她从别处选择婚配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舅家坚持要娶,而女子坚决不嫁或其家庭不让女子嫁到舅家,就要通过协商或调解,赔偿舅家一定的金钱,称为“外甥钱”,否则就会引起纠纷。
如舅舅家无子或无相当之子,也必须给舅舅相当数量的钱物进行补偿。
这笔钱一般是由娶这个女子的男方给付。
舅家如果要娶这个女子,一般都会提出无法接受的苛刻条件,使该女子与他人的婚姻无法缔结。
在此制度下,一些男青年往往是找到了愿意与之结婚的女子,却因无法满足条件而使婚姻成为泡影。
这几个村寨以前都有强制性还娘头的情况,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这是一种很平常的婚姻现象。
现在虽然也有姑舅表婚,但都是女方自愿,不是强迫的。
还娘头制度与现行婚姻法相矛盾,而且人们也已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害处。
我国学者往往从进化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姑舅表兄弟姐妹优先婚是舅权制的体现,是母系社会知母不知父,由舅舅负担起家庭管理、监护义务的遗风”。
(注:
张晓蓓:
《彝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特征》,《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笔者认为,这种在学术界通行的进化论观点无法证明其正确性,苗族地区还娘头习俗的起源可能永远是一个谜。
三、结婚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五村寨的苗族结婚时,并不按国家法定的程序申领结婚证,而是按照习惯法的做法举行仪式婚。
有的乡政府在统计结婚情况时,也不是以领取结婚证为依据,而是看是否已有小孩。
实际上,由于当地实行早婚的比较多,如果以国家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统计,也很难反映实际情况。
现在,上级也要求村民结婚时必须领取结婚证,特别是生小孩时要有准生证,而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能领到准生证。
另外,在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上,离开村寨,习惯法就无法起作用,如果夫妇都在外打工,只有办了结婚证才方便。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法和苗族习惯法一方面有所冲突,另一方面也在互相磨合。
以记刀寨为例,以前人们在结婚的时候,都不领结婚证。
现在的情况是举行结婚仪式以前不领结婚证,但没有结婚证就不能办准生证,无证生育者在给小孩办户口的时候要接受罚款,所以一般都是有了小孩,需要办理户口的时候才办理各种手续。
现在的年轻人中不到20岁就结婚的往往都是外出打工的人,他们有了小孩后都会回家补办结婚证。
其他几个村寨的情况也与记刀寨相似。
(一)公开式仪式婚
公开式的仪式婚,是指按传统方式公开举行结婚仪式,即被认为已经结婚的形式。
目前这种结婚方式在笔者调查的这几个村寨已极为少见,人们普遍采用偷婚的方式。
关于公开式仪式婚的形式,这里以反排的情况为例做一说明。
在反排寨,男女双方同意公开结婚的,男方的几个兄弟(亲兄弟或堂兄弟都可以)一起到女方家接亲,不带东西,女方家杀鸡,请去接亲的人喝酒。
到第二天的早晨7点钟左右,带新娘到新郎家。
女方会有陪伴的人,一般是未婚的女子,已婚的女子也可以陪伴,但不能走在前面,人数一般是一到三个。
到男方家后,男方家找几个女的陪同新娘到山上的田里抓鱼,回到家后,把鱼和红酸汤(注:
用大米和红辣椒在一起发酵制成的酸汤,颜色发红,故称为红酸汤。
)一起煮,煮好后,招呼参加婚礼的人喝。
当天晚上男方的姐妹陪新娘,女方家的人也可以陪。
第三天,新郎和男方的父母等男方家人,带钱并挑酒、肉、苗布等到女方家里去,家庭富裕的还挑一头猪,女方家的人用牛角盛酒迎接,然后在女方的小家族内轮流喝酒吃饭,(注:
这是一个在雷公山苗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习俗,称为“转转饭”,在年节以及接待重要客人时,都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是在一家吃完后马上转到另一家,一天有时要走十几家。
)同时唱苗歌,歌词大意主要是男女平等。
男的当天回去,女的留在家里。
过几天,新娘与父母等女方家人一起到男方家,男方家人用牛角盛酒迎接,然后在男方的小家族内轮流喝酒吃饭。
新娘家人当天回家,新娘可以留在婆家,也可以回到娘家,但不管在哪里,都已被认为是结了婚的人。
(二)偷婚式仪式婚
偷婚是指通过游方,双方互相了解,在决定结婚时,如果女方估计自己的父母不同意,就不泄露风声,在夜晚跟随男方悄悄地到男方家里去,举行结婚仪式。
有的明知父母同意也采用这种方式。
此方式演变到现在,实际上就变成台江地区苗族民众比较普遍的一种结婚方式。
现在,这几个村寨主要都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这里以记刀寨的情况为例:
在记刀寨,由父母安排的婚姻已逐渐不复存在,而传统的偷婚方式在今天依然采用。
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以后,私下约定结婚的日子,一般男方家父母都知道,他们如果觉得女方家是“干净”的,就会在同意这门亲事后,寻问家族中的长老或者鬼师,选定一个吉利日子结婚。
如果女方父母知道女儿要出嫁,又觉得男方家还可以的话,就假装不知道。
在娶亲那天,如果去较远的寨子,男方家一般都找几个男的去迎亲。
女方到男方家去的,除了新娘外,还有陪伴新娘过来的姑娘。
迎亲队伍必须在鸡叫以后才能从新娘家出门。
新娘去新郎家时,还要拿一把伞,当迎亲的队伍到达家门口时,男方家要放鞭炮,还会安排两个本家族中与新郎同辈的姑娘来大门口接新娘的伞。
新娘到家以后,要杀一只鸡来看鸡眼,并且杀一头小猪来请前来观看新娘的父老乡亲。
然后还要举行简单的“开酒”的仪式。
第二天,女方家会把女儿的嫁装拿给问亲的人,带到男方家来。
当认了亲以后,女方家要确定一个回娘家的日子。
当偷婚、认亲、喝喜酒、回娘家这一系列程序都完成以后,整个结婚过程才算完成。
现在人们喜欢采用偷婚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既简便又省钱。
如果不采用这种方式,女方家族的人都去男方家吃饭,费用就会非常大,而采用偷婚的方式,就可以省不少钱。
如果苗家的姑娘嫁到汉族地区或嫁给汉族,一般是按照汉族习惯,但也可以按苗俗来办。
采用偷婚的方式结婚后,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就组织人到男方家将自己的姑娘抢回。
如果姑娘不回来或者躲藏起来,姑娘以后就很难再回娘家,还有的父母因此表示要和女儿断绝关系。
一般往往要到新娘生小孩后,女方家才会改变态度。
笔者在五村寨调查时,没有发现最近两年结婚后又被抢回的案例。
但在南宫乡的大田角寨,2021年2月发生过一起偷婚后又被反抢回的案例。
(三)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也被称为“坐家”,是指姑娘出嫁后不立即到丈夫家住。
在有的地区,姑娘在结婚当日就回娘家,有的在夫家住上几天后就回娘家住,夫家只能在农忙时或过节时才派人去接,接来住不上几天又回娘家去住。
以前,这种两头居住的状态常常要维持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
如果夫妇间感情不好的话,在婚后很长一个时期内,女方都会拒绝到夫家去。
笔者调查的这几个村寨,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都实行坐家制度,主要原因是女方年龄较小。
现在,总体上已不实行坐家了,一般都是结婚后就住到婆家。
但坐家制度的遗迹还存在,比如男女双方是一个寨子的,女的在结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总是经常回到娘家住,很少住在男方家。
关于实行“坐家”制度的原因,有这样的解释:
由于在“游方”时,女子可以比较自由地进行交际活动,因此她就想使这一时期尽量延长。
婚后如住在夫家,在丈夫监督之下,她就不会再有这种机会了。
只有退居娘家,在丈夫不便干涉的情况下,才有重温旧梦的可能。
同时,一个少妇一旦有孕,在“游方坡”上就不再有吸引异性的“魔力”了。
(注:
参见贵州省编辑组编: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7页。
)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从历史上看,坐家制度是不生育不算结婚的观念所导致的一种习俗。
只有生了小孩以后,才算正式结婚,也才会到婆家去住。
四、苗族婚姻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
在雷公山地区的苗族习惯法中,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就是当地的婚姻制度。
其原因主要是清朝及民国时期的统治者认为苗族婚姻制度对统治者控制苗族地区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基本上没有采用强力进行干涉。
但是,国家势力还是在不断渗入苗族地区,实际上,儒家思想和国家法的影响也逐渐导致了苗族婚姻制度的某些变化。
到新中国成立前,父母包办婚姻在台江苗族地区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在有些地方,这种包办婚姻的情况一直延续到上世纪80年代。
新中国制定的婚姻法大力强调婚姻自由,这种婚姻自由虽然与传统苗族习惯法的婚姻自由有非常大的区别,但还是使包办婚姻失去了制度基础。
现在,在笔者调查的几个村寨,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已经没有了。
在反排寨,80年代末曾有一例父母包办婚,女的结婚时13岁,男的18岁,但8年后他们又离婚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苗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制度已发生了很大的变迁。
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变迁的速度是非常大的。
本文在前面的描述中实际也涉及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至于变迁的原因,则是非常复杂的,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苗族原始宗教信仰的变迁导致了习惯法的变迁。
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以原始宗教信仰为基础的,例如:
同寨不婚的原则是祖先定下的规矩,其基础是祖先崇拜;婚姻神判制度的基础是人们对超自然力的崇拜。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以进化论为指导思想,宗教信仰被认为是原始愚昧的东西,特别是在文革时期,破除原始宗教信仰成为苗族地区“破四旧”的内容之一。
例如在记刀寨,文革时期工作组到村寨中后,曾组织群众斗争鬼师,说鬼师装神弄鬼,欺骗群众。
在批斗鬼师的时候,还对鬼师说:
“你看见鬼了吗?
叫来给我们看看呀。
”有的鬼师还被打。
原始宗教信仰是某些习惯法内容传承的心理基础和存在条件。
由于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原始宗教信仰的断层现象,以宗教为基础的一些苗族婚姻习惯法也就不能发挥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了。
其次是国家法的影响。
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很多规则都是与国家法相冲突的。
在结婚限制方面,按照国家法的规定,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男女,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结婚。
在上面提到的苗族习惯法中,某些婚姻禁忌是与国家法相冲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显然,结婚不领取结婚证的做法是违反这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在笔者调查的几个村寨中,普遍存在不到法定年龄即按当地苗族习惯法结婚的现象,有的女孩15岁就结婚了。
在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利用国家法的规定规避习惯法的约束,导致习惯法的相关规范无效。
有些国家法的规定,在当地被强制推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也会导致习惯法的变迁。
再次是年轻人外出打工造成的影响。
在笔者调查的几个村寨中,记刀寨处于雷公山的腹地,最为偏僻,全寨只有69户人家,327人,而外出打工的就有60多人。
在其他的几个村寨,村中18岁至35岁的人基本上也都出外打工了。
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在结婚时一般都不受习惯法的约束。
同时,年轻人在外打工时,由于经常接触外部的文化,必然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苗族婚姻习惯法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如果长期不用,久而久之,就会在人们的观念中退出,导致一些苗族婚姻习惯法的消失。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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