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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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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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四、简答题
1、为了使奖励方式达到最佳效果,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奖励措施应该具备哪些要素?
(1)及时:
在员工有良好表现时,就应该迅速给予奖励。
(2)明确:
主管明确指出员工哪里做得好,好在哪里,让他们知道。
(3)让员工完全了解:
主管必须事先让所有员工知道提供的奖励是什么,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4)可根据需要,参照个别员工的情况,设置奖励。
(5)合理确定奖励总额。
2、简述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1)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2)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交由全体职工讨论。
(4)这个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过程,即“民主程序”。
3.简述劳动规幸制度行为管理技巧中的”烫炉法则”的主要内容。
(1)即时性与平等性。
(2)预警性。
在企业管理中要有一个健全的长效机制,只有立足于正反两面的引导,使人自觉地去行动,行为规范机制才能发挥其优越性。
(3)贯彻性。
在执行赏罚时如果优柔寡断、就会使行为规范成为摆设,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4、简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关系。
相同点:
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定与劳动法律法规均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
区别:
(1)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制定的:
劳动法律法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
(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个特定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5、在企业职务晋升管理中,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处理问题所需的技能分别是什么?
(1)高层管理者,具备根据内外信息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统观全局。
抓牢大政方针的能力。
(2)中层管理者,具备人际沟通的能力,能起到上下级信息联络的作用.
(3)基层管理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指导员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五、论述题
1、试述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权利
答案要点:
1.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法律对劳动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范。
单一制。
中国《江会法》第10条: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批准制。
第11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试述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特点。
答案要点:
1.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基本特点如下,
1)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2)代表的广泛性。
3)职权的全面性。
4)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试述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
答案要点:
1.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及组织)与劳动者(及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利益关系,同时劳动者又处于被管理地位。
劳动关系具有双重性关系:
平等性(法律平等)、隶属性(劳动者被管理、被支配、被使用;同时,劳动关系又是利益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可能利用管理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
)此时,劳动者个人无法与资方抗衡,劳动者只能将自己组织团结起来,组织工会,以此,维护、争取自己的权益。
3.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处于劳动力供给方地位,劳动者互相间会出现竞争,甚至为了生存需要迫切让渡劳动力而出现激烈竞争,由此损害劳动者自身利益,为避免内部竞争,劳动者就需要团结起来,统一行动,由此,就形成了工会组织。
4、根据《浙江省企业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现实,试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的规范性规定。
答案要点:
1,《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2,《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3,结合现实。
5、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试述,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责及其不股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
1根据(浙江省企业民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企业工会的职责为,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二,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办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2,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六、案例分析题、
1、吴某于2000年4月1日入某公司。
该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与代表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有效期3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
该集体合同中约定: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该集体合同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
2002年12月31日,吴某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向公司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愿与其续签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吴某无奈,只得同意与大华电子公司签订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吴某在合同签订后向劳动部门和工会反映,希望重新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工会表示支持吴某的行为。
问题:
该企业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答案要点:
企业行为进法。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也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35条规定: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李某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某县甲公司工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010年1月,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
“李某岗位为甲公司营业部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7000元”。
2011年2月,甲公司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免除李某经理职务,调李某到公司零售客户部工作,井对李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降至2500元/月,同时按普通员工向李某发放其它待遇。
2011年6月,李某对公司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补发2011年2月以来被克扣的工资、奖金。
双方送产生争议。
请问:
(1)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
李某如何主动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2)如果李某申请调解,你是调解员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
(1)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李某可书面或口头向甲公司提出协商要求,同时可要求公司工会派员参加协商。
甲公司在5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协面。
双方协商成功的,即订立和解协议。
公司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功的,李某可再申请调解或直接申请仲裁。
(2)我作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在收到李某要求组织调解的书面申请后,首先向甲公司确认是否同意调解。
甲公司同意调解后,我应在3日内受理,之后要调查事实,组织双方调解。
对此案,我认为甲公司擅自调整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应按合同履行岗位义务,井按70000元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如公司认为李某不能胜任经理职务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3、朱某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在某市一所中学里任职保安,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一年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600元,每天上班时间为16;00至次日日8:
00(门卫室备有休息设施),每周休息2天。
2009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朱某续签。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朱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未成后,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6年9月以来的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
但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告知朱某到所在地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请问:
(1)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2)朱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3)朱某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和举证资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
(1)劳动争议调解一般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和事实,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解决纷争的一种活动。
(2)朱来的要求能得到部分支持2008年实施的人自感达成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单位原因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此前则无此规定。
因此,该大学应支付朱某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即2个月工资),
(3)加班工资争议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范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内提出。
本案朱某只要在2010年9月前提出仲裁申请,可以对2006年9月以来的加班工资主张权利。
对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首先由劳动者朱某对加班事次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李某于2007年5月被某公司聘用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奖金按销售提成提取。
2008年因公司形势不挂,李某应得的销售提成公司借故未发。
2012年12月,李某离开公司。
2013年1月,因与公司协离不,李某向当劳动争议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2008年销售提成。
请问:
(1)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2)李某的请求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载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种款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件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李某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理由:
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而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不受仲裁时效年的限制。
5、李某为运输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因李某从事的具体工作为长途运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李某的工作,根据其运输量及里程计发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李某好酗酒而不愿与其续签合同,于是双方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在此过程中李某出具了自己3年来保留的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许多一天超过8小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超过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李某的工资是按运输量和运输里程计发的,不能以每天8小时计算,不存在加班的问题,因而不同意李某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
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为什么?
答:
不能,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按照其职责要求很难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同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条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工资支付哲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6、老家在四川的唐某2008年研究生毕业后留在杭州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同年其同学余某毕业后去了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毕业后两人感情升温,2009年两人结婚。
2010年5月唐某向单位领导请假探望妻子,单位准假一个月。
2010年9月,余某向其单位请假探望丈夫,单位领导说,上半年你丈夫不是刚来过吗,你今年没有探亲假了。
2010年底,唐某向单位请假,说工作以来都没回来老家过年,今年想回家过年看看父母,想请一段时间的探亲假。
领导答复说,你今年不是刚请了假去看你老婆吗,今年的你的探亲假用完了,不能再请了。
问:
(1)余某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
(2)唐某是否可以请假探望父母?
答:
(1)余某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即探亲假夫妻双方各享受一次。
(2)唐某可以请探亲假探望父母,《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
探望父母的假期在四年中任何一年都可享受。
7、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任职十七年。
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
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
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种做法。
问:
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张先生的合同?
答:
单位无权终止张先生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8、2009年5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
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组面试,最后录用的五十余名学生基本为O型血和A型血,其中三十余人为男性,二十余人为女性。
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约定工资男生1500元,女生1300元。
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用期2个月。
这些员工绝大多数为女大学生。
其中的杨某、黄某等人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并不比男员工差,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便给予不公正的待遇。
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问:
本案中某化妆品公司的哪些行为构成就业歧视?
答:
本案中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有:
1、某化妆品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以与工作需要无关的血型为判断标准,剥夺了应聘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2、工资方面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3、为员工转正时以性别为由区别对待,构成性别歧视。
9、2009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
2009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
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
张某遂于10月9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10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9年11月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张某是否应赔偿离职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失?
(3)乙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离职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张某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应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公司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均于200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2009年5月何某因身体不适,无法适应岗位要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井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9年6月因喝酒在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校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严重违纪,2009年6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刘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何其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合法。
(1)企业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刘某工作期间打架斗殴,属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1、郭某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外资软件公司技术部,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录用郭某向学校交纳了1万元培养费。
201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请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担心公司会向自己索要培养费而不敢提出辞职。
此时偶然的一个机会,郭某发现软件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就以此为由,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职。
问:
郭某以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答:
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2、职工王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某公司安排王某参加为期3个月的专项培训,支付了培训费8万元。
2011年3月15日,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王某服务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还约定王某如违约提前解除协议的,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11月3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将于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虽然王某有权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服务期协议,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请问:
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分别是什么时间?
王某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能否成立?
你认为,王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为什么?
答案:
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王某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成立,但公司要求的10万元数额不能成立。
王某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为4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按照服务期协议,王某与公司的服务期为4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实际履行了2年,故王某只要支付未服务的2年共4万元。
13、某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决定采取加倍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让工人多加班充分利用机械设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2010年9月,该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愿意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凡报名的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个小时,每个小时工厂支付报酬20元,以后不再安排职工补休。
有些职工觉得每天工作10小时只不过多出两个小时来,自己年轻力壮,身体承受的了,井且加班后每天可多挣40元,每月就多800元,于是纷纷报名进行加班。
由于报名加班的职工较多,该工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提高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问:
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办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股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本案中,某工厂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鼓励工人加班加点,不具备加班加点的特殊情形和紧急条件,且每日加班2小时,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制。
因此,该工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14、某一外资企业,还没有组建工会。
2011年9月2日,该企业的3个活跃的积极分子征集了2/3工人联名书面向企业提出要求进行集体协商。
9月8日,企业书面答复同意进行集体协商,这3名积极分子主动要求成为劳动者集体协商代表,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同,由这3名积极分子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异议。
问题: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者方集体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为什么?
答案要点:
该企业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要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过半数同意产生。
依据为,《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
15、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11年被选为团委委员。
2012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
刘装向厂长请假开会。
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
经询问得知自已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
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问: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体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话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同于一股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16、2011年3月浙江省某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该企业工会非常积极,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又推荐了两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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