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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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期最新版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
(工程施工期)轨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期轨行区范围(以下简称轨行区)内各阶段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任何活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施工期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机构
第四条轨行区管理组织设两级管理机构:
第一级是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成立,具体领导协调轨行区管理工作;第二级是轨行区调度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度室),轨行区工程施工期阶段由铺轨施工、监理单位及各申请单位组成,并具体负责轨行区日常管理。
第五条长春地铁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由轨道交通集团安委会、工程管理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工程施工期领导小组架构:
组长:
曹国利
常务副组长:
江涛、张明德
副组长:
林森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刘佳明
组员:
陈慧明、王璐、高秀岩、孟昆鹏、刘健、吕大桅、俞士峰、张理贵、赵国伟、赵庆波、马国田、满韵玲、王振中、韩景刚、李伟、郭红波。
第三章施工期轨行区管理
第七条工程施工期阶段轨行区是指由土建单位交付给铺轨单位的所有工程部位,轨行区管理范围包括:
(一)车站:
车站站台层站台围闭以外的区域(含上空);
(二)隧道:
整个隧道内部空间;
(三)高架:
车站及区间。
第八条本阶段进入轨道交通轨行区范围内的任何活动(包括施工作业、施工运输、工程检查、新闻采访等),均应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四章轨行区管理机构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各部室分工为:
安委会:
负责统筹、领导、协调轨行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部:
负责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督促调度室做好轨行区调度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铺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轨行区的巡道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督促车站安装施工单位做好属地管理;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安质部:
负责制定并补充、完善本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抽查、督促铺轨施工及监理、各申请单位及相关车站属地管理单位执行轨行区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组织结构
人员职责:
主任由铺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铺轨监理单位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调度室工作;总调度员由铺轨施工单位专职计划管理人员和铺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担任,负责各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审批、协调、通报;调度员由土建、供电系统等申请单位调度员担任,负责落实本单位作业计划申报程序;场地管理人员由铺轨施工单位安排,负责已铺轨地段巡道,协调解决管段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主任和总调度员汇总报告。
第十一条调度室要积极对所管辖区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准予进入现场的单位名单等必要情况,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违反计划作业的单位。
调度室及时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轨行区调度室总调员应配备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开机,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负责与调度室联络,在申请事项实施期内应保证电话畅通。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现场生产情况召开不定期会议,除调度室主要成员外,本阶段拟进入轨行区的各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要求安排专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轨行区计划实行报批制度,各申请单位于每月22日12时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附件3)到调度室,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前组织召开月计划管理协调会,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调度室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调度室负责组织各申请单位调度员于每周五14时召开计划管理协调会,(如有变动以调度室通知为准),统一协调各申请单位下周的计划;未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视为下一周无施工计划。
各申请单位于每周四12时前提报下周的计划申请表,由调度室统一汇总各单位提报的计划进行调整、安排并于当天18时公布次周的《轨行区施工周计划》(附件4),原则上超期提报的不再列入计划。
调度室根据周计划制定次日计划并于当日17:
00前公布。
第十六条列入周施工计划的申请单位施工前必须申报轨行区作业单,获得调度室审批后方可有效。
调度室根据轨行区施工整体安排情况,可一次性审批一周作业单或每日审批作业单。
对于临时申请,各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见附件6),调度室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意见予以批复。
第六章单位及人员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各申请单位获得准入需办理手续(总流程见附件8):
⑴向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交纳轨行区安全管理保证金;⑵在轨行区调度办公室备案;⑶与正线铺轨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⑷调度员与调度电话在调度室备案;⑸实施作业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各申请单位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存入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指定账户。
工程合同总价在3千万以下的申请单位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
工程合同总价1亿以下的申请单位需交纳2万元保证金,总价1亿以上的申请单位(包括正线的铺轨单位)需交纳5万元保证金,各相关监理单位也须交纳5仟元安全管理保证金。
待所保证的事项结束后,返还剩余保证金,其他特殊情况的进场作业由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各申请单位在轨行区调度室备案(见附件1)包括:
单位信息、轨行区作业内容、总作业计划,经专业监理确认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二十条各申请单位在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交纳保证金后与正线铺轨施工单位签订《轨行区安全协议》(附件2)。
第二十一条按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车站属地管理办法》,各车站属地管理单位负责轨行区人员出入管理、场地围闭(车站轨行区应采取1.5m高的安全护栏进行封闭,护栏与站台板边缘距离1m,车站两端应各设2个出入口)等工作。
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的轨行区门禁审查包括:
轨行区调度室核发的作业单;申请单位完成作业人员入场教育,监理确认情况;作业人员已办理轨行区作业证。
车站属地管理单位有变更或对站台进出轨行区管理权有变更时,另行发文明确,相关权责按文件明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开行轨道工程车遵守以下要求:
(一)非铺轨施工单位的轨道车开行前向调度室申请作业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开行车辆。
(二)施工单位调度员将调度室所批准的作业计划汇总落实到每部车辆上,轨道车司机先掌握轨行区内作业情况方可开行车辆。
(三)轨道工程车的开行速度为:
单车限速35Km/h;平板空载限速30运行Km/h;平板载重限速20Km/h。
(四)不同单位的轨道工程车在同一线路上作业要有一站一区间(或1Km)的隔离距离;轨道工程车需交叉运行时,双方调车均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确定调车的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各申请单位必须遵守“进场、退场有序”的原则,实行队伍准入进场制度:
(一)轨行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车站属地管理单位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按车站出入管理规定进场和离场,并将证件挂于胸前,以备身份核查。
(二)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各类进出场手续,接受车站属地管理单位安保人员和轨行区场地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申请单位必须取得轨行区调度室核发的作业单后,按作业单所明确的时间、地点、区段(里程)内进行作业。
每次作业完毕后,申请单位向调度室进行销点建立健全台帐。
第七章场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正线铺轨施工单位负责日常巡道及检查,实施和维护轨行区基本照明。
第二十六条各申请单位必须在作业区间设置警示装置,设置方位有利于机车司机了望,不能遮挡。
各申请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必须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看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
各申请单位的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地铁行车规定,在限界范围外存放,并在轨行区作业完毕后,对各自请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道,检查人员、机具出清情况,报告给调度室,办理销点手续。
《轨行区施工销记申请单》见附件9
第二十八条轨行区作业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轨行区不允许存放非必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对于作业中确实需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申请单位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作业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安全及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再向调度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齐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一)红旗和黄旗:
用于轨行区地面线昼间的施工防护;
(二)红灯和黄灯闪光灯:
用于隧道或地面线的施工防护;
(三)对讲机:
至少三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两端防护员之间和防护员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
(四)口笛或口哨:
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车辆;
(五)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
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在隧道内和高架线夜间使司机和了望人员能看见防护员和施工人员。
(六)高处作业,使用移动脚手架或梯车,必须做好检查和推扶工作,并系好安全带。
严禁踩踏轨行区内(半)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三十条进入轨行区施工,如果有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防护工作。
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行区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轨行区作业,人员、材料、机具侵入轨道车等车辆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在线路上使用手推平车、单轨车等;
(五)在车站站台上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侵入车辆限界。
第三十一条在未封闭行车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情况和规定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地下线一律使用红、黄灯。
其中,设置红灯防护代表:
该段区域有施工,禁止车辆直接通过此区域,需停车确认作业人员和材料撤离后再行通过;设置黄灯防护代表:
该段区域有施工但允许车辆低速通过。
车辆应在临近时鸣笛,警示施工人员及时撤到安全地带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防护装置和防护员设置距离根据本线实际情况,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00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置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50米处。
施工作业如影响邻线车时,对邻线也应进行防护。
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进入轨行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夜光效果的防护服,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二)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作用良好;
(三)施工过程中,如作业内容对车辆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车辆通过时,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号志,待车辆停车后,再进行处理;
(四)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五)施工人员和施工物品撤出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时,如果直接将红色号志去掉,司机将认为轨行区线路良好,正常速度通过;
(六)如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5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七)施工人员不得超出作业单规定的施工里程进行作业,否则防护员的防护认定为违规防护,将取消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施工的单位承担。
(八)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九)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十)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施工现场如不影响行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段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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