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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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运营效益,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省财政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三)其它资金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出资人委派成员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地方、创新机制、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二、支持对象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
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投资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服务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在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六)有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经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三、阶段参股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不控股为原则,合资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四、跟进投资第十五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的需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共同投资机构享有同等权益,并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按投资收益的50%向其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引导基金出资人应与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负责实施,但该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若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五、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或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委派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三)不断增加资本投入,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四)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不直接干预和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指导,决定引导基金发展目标和投资方向;
(二)制定基金委托管理人管理费率及奖励方案;(三)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四)参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投资决策;(五)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工作报告,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收益分配及补偿方案;(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七)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八)指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九)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引导基金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委托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不定期组织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业务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有关委托或申请,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二)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管理,并随时报告运营情况:
(三)在创业投资机构终止时与相关利益主体、律师、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所投资资产进行清算;(四)编制引导基金的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及年度补偿方案,并编写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批;(五)在其他投资方需要和许可的条件下,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参与形成的创业投资机构;(六)执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与形成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字第39号令)规定的投资方向;
(二)辅导、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四)定期向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罚则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引导基金签署的各项协议、合同或有欺诈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由理事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今后申请引导基金合作的资格。
六、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于2009年6月15日正式设立,初始规模1亿元人民币,是河北省设立的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我省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地方、创新机制、专业管理”的原则,由基金理事会负责决策引导基金重大事项;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业务运作;中信银行负责保管引导基金资产;专家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供投资决策建议及其他咨询服务。
我省引导基金主要有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阶段参股方面:
与省内外创投机构及当地政府、民间资本等成功合作,陆续成功运作廊坊、石家庄、邯郸三支创业投资基金;跟进投资方面:
现已跟进投资河北亚诺化工医药中间体和邯郸市硅谷新材料有限公司碳纤维及其制品产业化两个高新技术项目。
截至目前,引导基金出资5600万元,吸引总投资4.65亿元,直接放大8倍投资额,逐步使政府投入方式由原来的单一的直接投入转变为间接投入,基本达到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有效提高政府投入的效率,实现政府调控的目
邯郸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与邯郸市政府所属的邯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经济开发区所属的邯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共同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子基金。
其中,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邯郸市开发区创业中心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邯郸市建设投资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风险投资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目前,该基金已到位资金5000万元。
截止2010年5月,邯郸创投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3家,金额3200万元。
河北天冀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6月与天津科委所属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滨海天创众鑫股权投资基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河北天冀投资基金,初始规模101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引导基金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75%,天津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等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75%,天津滨海天创众鑫股权投资基金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5%。
目前,该公司已投资位于石家庄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家,投资1500万元,该公司拟于今年10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12年申请上市。
河北兴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兴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代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自然人任杰、李荣珍共同发起设立,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注册地点石家庄市,经营期限拟设定为7年,后可视情况延长。
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
公司主要投资于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等行业。
该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运作,70%的资金投资于石家庄市内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具备独特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河北金冀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金冀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冀达”)由天津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天津海达”)、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中心”)合资成立,其中天津海达承诺出资3500万元,占金冀达总股本的70%,投资中心承诺出资1500万元,占金冀达总股本的30%。
金冀达自2009年8月成立以来,积极寻找投资对象,于2009年9月完成了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金额为980万元,占其总股本的2.994%。
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0年第55次会议审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全国各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概况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因此,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了全面把握我国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下面本文将结合我国创业投资的实际发展情况,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归为三类:
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的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地方政府通过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的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 1998年3月政协提交“1号提案”以后,我国创业投资启动新一轮的热潮,北京、深圳、上海、江苏、山东等地相继成立了多家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
这些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形成了我国内资创业投资业的主要力量。
在某种意义上,上海、江苏、深圳、天津等地的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没有被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起到了政府引导资金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主要介绍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新投资集团、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政府引导资金运作情况。
1.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创投成立于1999年8月,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地方财政出资六亿元人民币组建,直属市政府领导的国有独资公司。
它是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改制成立的独立法人制公司,是上海市发展创业投资事业的专门机构。
公司在上海市科技创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参照国际创业投资的运作模式,结合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现状和上海创业投资实践,按市场化要求运作,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资金,形成多元化融投资体系,促进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上海创投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组建基金(投资)公司17个、基金管理公司逾20个,募集和管理的创业资本达30亿元。
2004年起连续三年,公司受上海市政府“科教兴市”推进办公室委托,负责管理上海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资金,每期资金达10亿元人民币。
上海创投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对17个基金(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
对持有股份的投资管理公司,上海创投都会委派董事长;对不持有股份的投资管理公司,上海创投通过参与决策委员会进行监督和决策。
2.江苏省高科技投资集团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是江苏省为优化省级国有资产资源配置,支持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组建的高科技投融资平台。
江苏省高科技投资集团由江苏创投、江苏信息化投资公司和江苏宏图集团三家公司合并而成,于2005年9月正式开始运作,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集团系省政府独资控股,承担着江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任务。
预计至2007年底,集团主导设立和参与设立的基金将达20家,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逾26亿元,基本建成覆盖苏南、苏中地区并带动苏北地区的创投网络体系,在扶持江苏科技创业创新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集团的核心业务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要形式的高科技投资,重点投资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环保工程、金融服务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的具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引领江苏创业投资走向成熟。
在运营模式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并按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强调“专家理财、职业投资、精英治企”的管理特色,建立规范高效的决策程序,形成具有行业特点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集团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吸收境内外商业资本的作用,与境内政府资本及商业资本合作,组建了江苏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高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南通高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子基金(公司),各创投基金(公司)在致力于江苏科技创新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团与美国名力集团联手组建了规模为4000万美元的名力中国成长基金;成功吸纳5000万元境外私人资本,在无锡新设一家规模为1.65亿元的无锡高德创业投资基金;与IDG进行专项投资合作,成立了IDG专项投资合作基金;与韩国信息产业部等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投资成立了中韩无线技术基金;与华懋国际、捷成洋行、三星保险、LG、大宇及淡马锡投资等亚洲公司一道,参股投资了龙科创业投资基金。
累计吸引境内外社会资本22.6亿元,投资了103个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投资培育出了尚德电力(纽交所上市)、苏州科达(新加坡上市)、南大苏富特(香港上市)、美新半导体、南京高齿、东菱震动、恒久光电、苏大维格、希际数码、达成无线、扬州华夏光电、南通秋之友、南通百奥科技等知名企业。
集团所支持的企业2006年营业收入达150亿元,股票总市值超400亿元,成为支持江苏科技创新事业的新兴力量。
3.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创投成立于2001年3月,目前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计划达到5亿元人民币),为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独资的公司。
目前管理基金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
天津创投已与境内外著名创业投资企业在天津合资设立了4支创业投资基金。
所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地域,一般要求最低用于天津本地的投资额不少于天津创投的出资额。
天津创投管理层只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在选择成立基金项目时需要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并报创业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决策。
该决委员会共有6名委员进行决策,天津市科委和财政局各占3名委员,实际决策由科委和财政局两位主管领导进行决策的机制。
4.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资本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的创业投资机构。
深圳市创新投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本为16亿元,控股大股东为深圳市国资委。
目前,公司拥有4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0个基金,基金总规模为60亿元。
该公司在上海、武汉、成都、武汉等12个地方设立了分支机构或管理公司。
深圳创新投定位于直接投资和基金投资相结合,并逐渐以基金投资为主。
现在,已与苏州市、武汉市、淄博市、重庆市、湘潭市、中山市政府共同组建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具体运作中,主要是采用深圳创新投和地方政府联合出资设立基金公司,然后再委托给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组建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如2007年初,由苏州市政府、张家港市政府、苏州国发集团、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等单位共同发起组建“苏州国发创业投资基金”——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有限公司,同时成立苏州国发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7日,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在淄博市正式签约。
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联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司制创投引导基金。
出资方式采用承诺制,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未来5年资本规模将扩大到3亿人民币。
(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
早在2001年年底,北京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借鉴以色列经验,在全国率先设立了“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经过近6年多的运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用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方式运作,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
2005年10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2006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宣布设立“海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政府宣布设立“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
1.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目前,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主体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资金来源为中关村管委会政府资金,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主要采用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三种形式进行运作。
(1)种子资金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是指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联合园区内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创投和孵化相结合的模式,以同等条件,同时对入驻孵化器内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并委托孵化器进行股权管理。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于2005年12月开始运作。
目前,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已经确认了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等11家孵化器为投资合作伙伴。
截止2007年9月底,种子资金投资了4家企业,金额为558万元。
(2)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经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于2002年1月开始运作。
截止2007年9月底,已经确认了IDG、北极光、华登国际、盈富泰克、青云创投等26家投资合作伙伴;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跟进投资了22家企业,投资总额为4270万元。
(3)参股创投企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与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于2006年11月开始运作. 2007年,经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审等程序,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设立了7家创业投资企业,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出资2.45亿元人民币,引进外部资金7.05亿元人民币,组建总规模为9.5亿元的7家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资金放大倍数为3倍。
主要投资园区处于电子信息、集成电路、通讯和网络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企业。
2.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政府倡导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浦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浦东新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
目的是引导海内外创业投资资本、管理机构和高水平的人才聚集,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引导基金分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5大业务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上述产业领域内的若干家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引导基金参照委托管理的模式运作,政府原则上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通过以下方式与优选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1)与专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契约合作关系。
以此作为引导基金运行的主要方式,对有意到浦东开展业务的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比例与合作关系,由其管理机构决策,共同向浦东的高科技企业及项目投资。
(2)作为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
依据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引导基金以一定的比例关系,与海内外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优先投向浦东企业的专业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并共同委托该管理机构(应具有国际基金运作管理经验,有优良业绩的管理团队)进行该投资基金的管理,该投资基金的法律形态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
此为引导基金运行的可选择模式,采用此模式须获得新区政府的批准。
2007年8月底,浦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与德丰杰(DFJ)、戈壁合伙人(GobiPartners)、同华投资(Comway)3家创投机构签约并出资,出资总额接近2亿元人民币。
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于2006年9月,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
海淀区创业投资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投资,特别是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业企业,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参股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组建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参股企业的承诺资本最低为70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在参股企业中的参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5%。
引导基金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区政府设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审核,不直接干预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地方政府通过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3月22日,由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创投共同组建“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将达到10亿元;2007年2月,为促进天津市创业投资的发展,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2007年8月27日,山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了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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