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种常见霸王条款点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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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种常见霸王条款点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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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种常见霸王条款点评
二十九种常见霸王条款点评
(一)
一、房地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要想取得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必须要取得该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
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如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则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不得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
因此,开发商不能通过一对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迫使买房人让渡上述权利。
3.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业主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和入住装修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强迫业主同意。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符合《合同法》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
3.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应具体分清器械故障是因物业方管理不当、疏于职守造成的,还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
如果是物业方管理不当,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赔偿业主的损失。
4.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十九种常见霸王条款点评
(二)
三、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商场向消费者提供寄存物品服务时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一旦发生物品丢失现象,理应赔偿。
2.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物品遭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只要是合格商品,无论是特价商品、降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均应遵守“三包”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消费者购买商品后3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5.建议您将**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商家不得自行规定开具的票据样式、内容。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手册中守则。
)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应由商家单方说了算。
8.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均应为消费者进行处理。
四、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旅游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
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游公司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旅游公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如非游客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伤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内容由山西省工商局法制处提供)
二十九种常见霸王条款点评(三)
三、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商场向消费者提供寄存物品服务时应当承担保管责任,一旦发生物品丢失现象,理应赔偿。
2.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物品遭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只要是合格商品,无论是特价商品、降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均应遵守“三包”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消费者购买商品后3天内将质保书寄回本厂,否则本厂不负保修责任。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5.建议您将**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商家不得自行规定开具的票据样式、内容。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
(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手册中守则。
)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应由商家单方说了算。
8.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符合“三包”情形的商品,商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均应为消费者进行处理。
四、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旅游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
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游公司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点评:
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旅游公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如非游客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伤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探索逐步推进
美容美发行业格式条款规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展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工作,是全省工商系统2011年合同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系统格式条款监管整顿工作的开展,按照省局部署,全市工商系统立足合同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全市美容美发(连锁)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整顿规范,历经调研摸底、制定方案,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严厉查处,示范推广、认真总结四个阶段的集中整顿,全市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美容美发行业和格式条款使用基本情况
近年来,美容美发行业作为新生行业发展迅速,以美容、美发、医疗美容、保健美容、造型设计、美容教育、专业美容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为主体的综合性产业,其越来越深入到人民生活中,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现代新型产业。
然而行业高速和自行发展伴生出一些无序和混乱现象,美容美发行业监管亟待规范。
目前,烟台市共有美容美发业户1393户,其中内资企业2户,外资企业1户,私营企业81户,个体工商户1309户。
全市较大规模美容美发经营者161户,美容美发连锁机构18个,下设连锁店136户,美容美发行业总体仍以中小型为主。
近年来,经过全市工商系统各部门多角度、多方位的整顿规范,我市美容美发行业整体运行状况较前趋于良好,美容美发机构规模、连锁加盟管理比例、从业人员数量、服务性收入、消费人群数量等指标呈上升趋势,但行业门槛低、地位低、评价低、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的状况仍是现实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近些年,美容连锁机构采用的预付费消费卡经营方式,投诉率已上升到我市全年消费领域投诉的前10位,成为消费领域投诉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我市对该行业整顿规范的对象主要确定为规模较大的连锁性经营机构。
在调查摸底阶段我们发现,美容美发(连锁)行业经营者普遍存在不和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协议),而广泛采用预付费卡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预付费卡背面印有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消费者持卡消费;部分经营者采取发放会员卡(VIP或贵宾卡),在顾客消费时给予一定的打折优惠。
从分布区域看,发放消费卡的美容美发(连锁)经营者,主要为规模较大的全国性和省域性美容连锁机构,连锁店的分布主要集中县级以上城区范围,乡镇区域较少。
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使用主要体现在预付费消费卡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购卡确认单、会员须知、店堂告示、店内海报、服务项目促销广告、赠奖凭证、宣传单等方面。
据统计,2010年我市共受理涉及美容、美发类投诉123件,其中美容美发行业的预付费卡消费投诉最多,约占该行业投诉总量的50%。
二、美容美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规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三)规章: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
2、《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四)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工商系统服务领域美容业管理监管工作规范》
三、美容美发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及分析点评
从第一阶段排查摸底、日常投诉和整顿规范情况看,目前,美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服务质量下降,二是承诺不兑现,三是限制消费条款多,企业关门后打包转让消费者。
存在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
预付卡(券)内余额不能退还;使用预付费(储值卡)消费时,消费限制条件多;实际服务质量没有承诺的好;一家连锁门店关闭后,将消费者推到另一家;经营者单方面在预付卡(券)上添加“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条款,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
其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条款最为突出。
点评如下:
(一)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条款
美容店经营者在和消费者签订购卡服务协议书或使用预付费消费卡时,经营者多在协议书或预付费卡使用说明最后一条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或“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归”字样,对消费者的解释权进行了排除规定。
合同原文: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本美容店”或“本店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或“以上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办理的预付费卡使用说明上明确写有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对办卡过程及退卡事由等作了详细规定,符合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已构成使用合同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该卡上注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本美容店所有”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其格式条款的解释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排除消费者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此项规定,不仅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对消费者交纳“订金”违约责任规定方面显失公平条款
经营者在销售及奖赠凭证上备注合同签订后,免退还订金的做法,不仅免除了经营者自身责任,把违约责任全部由消费者承担,显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合同原文:
1、“销售成立后,一律不得退还现金(包括定金)”
2、“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点评:
经营者在销售及奖赠凭证上备注“销售成立后,一律不得退还现金(包括定金)”或“一经售出,概不退卡”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和《消保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消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之规定。
因此,当事人使用上述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三)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条款
合同原文:
1、“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如您在门店服务后出现皮肤过敏等服务质量问题,请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退卡,退卡按购卡金额扣除已消费金额计算”。
点评:
以上条款属于典型经营者单方免除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消费者到美容美发店接受美发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发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发店经营者索赔,美发店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或简单以退卡了之。
美发店向保险公司投保,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和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也不能以“保险额”作为向消费者赔偿的限额,而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四)消费者消费时,财物安全权利被排除条款
美容美发经营场所普遍存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后果自负”的店堂告示。
消费者在经营者经营场所消费时,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理应受到保护,经营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合同原文:
“为了您的财物安全,请您在服务过程中自行保管随身物品,您有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的,您应自行承担责任。
”
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服务交易行为频繁,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运用日益广泛,由于格式条款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征,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商家不能以店堂告示作为免责金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后果自负”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规定,是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自己风险,免除本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硬性规定,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平等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条款是无效的。
消费者在美容院接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消费方式,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在美容消费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及衣物,有时需要脱离自己的视线,或交经营者保管,或自行存放于经营者提供的衣箱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要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消费者也应对自己的贵重物品事先告知,否则出现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各自都将蒙受损失。
当事人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五)退卡时,通过打折退还产品和服务金额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消费者财产权,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条款
消费者到经营者经营场所消费办理的预付费消费卡,属于储值消费,卡内有价数额系属于消费者所有的财产。
合同原文:
1、“此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
2、卡项已消费次数按服务价格单次标准8折计算扣除已消费金额,并承担退卡费用50元。
3、退卡时将购买卡项赠送的项目或产品一并退还,如赠送项目或产品已使用,项目按服务价格单次标准8折计算扣除,产品按美容院价格5折扣除。
点评:
以上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过期的卡内剩余钱款属于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利用其“预先拟定”的优势地位,在制定的格式条款时只强调自身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
消费者花钱购买了预付费消费卡,经营者在消费者提出退还消费卡时,不区分责任在谁,不予消费者协商,通过打折方式无偿占有消费者应的利益,排除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规定,当事人使用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四、开展美容美发行业格式条款整顿应注意的问题
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消费者和工商机关共同的责任。
我们工商机关在开展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让企业明白,工商机关的整顿规范,不是仅仅挑经营者的毛病和问题,工商机关处是在一个公正的位置,既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同时,还要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
整顿规范的目的,是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规范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我们是一手托两家,对两家都要公平,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我们做这项工作的价值,也才能赢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一)坚持正面引导和监管执法相结合。
为确保格式条款整顿规范工作的实效,选择重点行业作为突破口和切入点,一方面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避免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另一方面强化格式条款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五个到位”:
“检查到位、审查到位、规范到位、监管到位、查处到位”;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系统外部沟通协调。
格式条款整顿规范工作专业性较强,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沟通,加强横向联合,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支持。
将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工商部门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部门间横向联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整合系统内部执法合力。
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把工商所作为整顿规范活动的主要力量,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巡查中调查了解经营者制定使用格式条款的实际情况,确保合同格式条款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系统内部加强和公平交易、消保、消协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整合监管职能,形成执法合力。
(四)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合同使用行为和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的自律和守法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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