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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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思考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以工具主义的哲学观为指导,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等方面的主导地位,并应注意发挥我国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形式方面的比较优势。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
下至企业层面,以3C和6C专利联盟向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为应对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
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
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
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
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的特征。
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
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
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
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
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
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
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
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
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
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
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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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
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
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富集地。
高等植物有30000余种,脊椎动物有6347种,分别占世界总种数的10%和14%。
我国生物物种不仅数量多,而且特有程度高,生物区系起源古老,成分复杂,并拥有大量的珍稀孑遗物种。
我国有7000年的农业历史,在长期的自然选择和人工选择作用下,为适应形形色色的耕作制度和自然条件,形成了异常丰富的农作物和驯养动物遗传资源。
这些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宝贵的生化、基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另外,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传统文艺表达形式也十分丰富。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正是我国比较优势之所在。
我们应该善加利用,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
在WTO、WIPO、FAO等国际法律框架下,以印度、巴西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复提出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的诉求,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保护遗传资源要求的国际法文件;发展中国家并力求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的保护问题纳XWIPO和TRIPS框架内。
目前,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争论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发展中国家的抗争正是为了维护其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利益。
我国应该以更积极的态度加入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
在国内法层面,我们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对基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尚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内容也没有明确的国内法宣示。
这些法律漏洞给发达国家的“生物海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们在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时应该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尽快规划制定统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落实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内容。
另外应促使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尽早出台。
在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艺表达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上,我们可以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范例。
[摘 要]文章从追溯“文化产业”的诞生历程入手,通过引用多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指出了“文化产业”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推崇与实际绩效的矛盾,并从经济理论上加以佐证,文章最后提出了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反思.
[关键词]经济危机;文化产业;经济拉动
自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风波”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经济衰退,中国也未能幸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中国GDP季度增幅依次为10.6%、10.4%、9.9%、9%,到2009年第一季度,GDP增幅剧减至6.1%,二季度稍好,也仅7.1%,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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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的“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呼吁:
将“文化产业”作为“金融危机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1]。
此前,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赞美之词一直络绎不绝,诸如“文化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兴产业,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P1)、“文化产业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展示了自己作为‘朝阳产业’的无穷魅力,并迅速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P3)、“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产业”(P1),诸如此类的话语在其他论述中亦屡见不鲜。
文化产业真的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甚至成为一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吗?
对此,本文持有异议,并拟从外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指出前述命题中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
一、突如其来的“文化产业”
1947年,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在其专着《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将商业化和标准化了的大众文化称为“文化产业”,并批评了“文化产业”的平庸、强迫性与单一性。
此后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尽管得出了与法兰克福学派不同的结论,但采用了同样的“理论-意识形态”研究范式.
1994年,澳大利亚发表了一个政府工作报告《创意国度》,强调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此,“文化产业”开始纳入政府施政纲领。
《创意国度》的发表,标志着人们对“文化产业”的态度由原来的理论性思辨转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倡导与扶持。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澳洲的经济与文化实力并不占优势,因此其政策主张并没有引起世人太多的关注,直到1997年情况才为之一变.
1997年7月,工党赢得了英国大选,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衰退,工党政府进行了机构重组,成立了“文体传媒部”,力图将“文化产业”①作为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并组建了一个“创意产业专家组”,进行创意产业界定、创意产业纲要拟订、创意产业成果计量等工作。
1998年和2001年,“文体传媒部”分别公布了当年的《文化产业行动纲领》,把“文化产业”看作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认为应纳入国家的政治议程。
在英国的鼓噪下,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宣布发展自己的“文化产业”。
一时间,“文化产业”声名大振.
但是英国政府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搞清什么是文化产业,以至于它的后继者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
2000年,奥地利新任命了一位负责艺术管理的国务卿,他宣称:
在未来的文化和经济政策中,文化产业是最有前途的行业。
在当时的奥地利,没人真正知道他在谈论什么,甚至,连这位国务卿本人也不知道“文化产业”到底是什么。
虽然“文化产业”已被纳入了奥地利文化政策争论的核心,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搞清楚“文化产业”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增长、艺术进步或文化发展.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文化产业”不过是从现有的各产业———主要是“第三产业”下属的各行业中抽取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产业形态,使之成为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第四产业”。
“文化产业”仍然属于传统的三大产业的范畴,只不过在重新排列组合后具有了新的性质与功能。
由于各国/地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各国/地区所抽取的“文化产业”的范围也互不相同(表1)(P53).
表1 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比较分析表由于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界定上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我们有理由质疑:
既然各国/地区的“文化产业”外延各不相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就难免缺乏可比性,那么所谓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柱产业”的说法就值得慎思明辨了.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
尽管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范围上存在分歧,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各方外延的重叠之处。
大卫·所罗斯比分析了几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模型,发现在确定“文化产业”的范围时,各方对以下部门没有疑义: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音像、电子游戏、视觉艺术、广告、摄影、手工艺、出版。
事实上,这些达成共识的部门占据了“文化产业”外延的大部分,从而使各国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又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
二、“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经验验证
世界各国中,英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方面一直处于前列,因此我们决定“管中窥豹”:
以英国作为典型,通过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数据透视文化产业的经济作用.123下一页
在英国,政府和学术界高调宣扬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给人一种任何地方都能发展“文化产业”的幻觉,似乎“文化产业”成了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各个地区纷纷宣称要建立本地的“创意中心”或“文化产业区”,将“文化产业”当作一个应当大力扶持和培养的部门,全然不顾各地不同的工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历史传统。
另一方面,“文体传媒部”提供的数据表明:
在英国各大产业中,“文化产业”的经济重要性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大.
以2004年为例(图1),在产生的增加值总额①(GVA)中,“其它服务业”的贡献超过了2/3,稳居第一主力的位置;其次是制造业,其GVA占全部GVA的比重超过10%;剩下的农业、采矿、建筑、旅游和文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总额(GVA)”占总体增加值的比例都不大,均低于10%,属于“第三梯队”的行列.
只有在“第三梯队”里面,“文化产业”才算得上贡献最大的行业,但从宏观来看,“文化产业”对整体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仍然有限。
当然,我们不排除未来英国的“文化产业”将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图1 2004年英国各行业增加值占全部经济增加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
英国文体传媒部 另一方面,从1997~2006年的十年间,英国“文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在全部经济增加值中的比例一直不高,始终在5%~7%之间徘徊(图2),虽然有增长的迹象但速度缓慢。
依此趋势,要使“文化产业”成为推动经济成长的重要因子,还需待以时日.
资料来源:
2009年1月英国“文体传媒部”的《创意产业经济统计公报》 不但英国的“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他主要发达国家也大抵如此。
图3来自于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刻画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五个重要成员国的“文化产业”对本国GDP的贡献,即使贡献率最高的英国也不过6%左右,其余四国大都在3%~4%之间。
很显然,这样的态势难以证明“文化产业”对宏观经济成长的重要意义。
考虑到各国“文化产业”统计口径的差别,我们再选取我国香港和台湾地方政府对主要国家“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表2及图4),作为审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意义的参照。
如果说图3反映了英国人的视角,则表2出自香港人的视角,我们可以从表2得出与图3相似的结论:
美国和台湾省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6%以上,其余国家都在3%~5%之间。
这样,无论是欧洲的英国还是亚洲的香港,其统计数据都支持我们的假设:
“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地区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大!
但表2也同时表明:
“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一般产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增长潜力,这恐怕是世界各国看好“文化产业”的主要原因了,但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不等于现实,何况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规模在宏观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偏低.
图4所选取的样本中有将近一半来自亚洲,同时也包含欧、美、澳洲的国家,显得更有代表性。
在图4中,美国和英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例最大,在5%~6%之间;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台湾的“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在3%~4%之间,只有新西兰最低,仅1.7%。
图4同样表明:
“文化产业”在各国/地区GDP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更不是“支柱产业”!
表2 创意产业经济价值———所选国家/地区概览
三、“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理论探讨
无论在哪个国家,“文化产业”涵盖的部门都多种多样,从“影视出版”、“演艺经纪”到“广告设计”、“文化遗产”……不一而足。
就行政管理来说,上述行业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管辖。
发展“文化产业”,要求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彼此协调,涉及的机构越多,协调的难度就越大,有时难免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拆台的现象;从学术研究来看,无论电影、电视、戏剧、广告、网络游戏,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但我们缺乏适合各个部门的通用研究方法。
各个部门的赢利能力也千差万别,网络游戏、影视节目能够轻易地赚取大把钞票,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主要依靠政府拨款,赢利性差。
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谈论“文化产业”的经济带动作用,而应按赢利性的大小分别探讨.
[摘 要]文章从追溯“文化产业”的诞生历程入手,通过引用多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指出了“文化产业”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推崇与实际绩效的矛盾,并从经济理论上加以佐证,文章最后提出了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反思.
[关键词]经济危机;文化产业;经济拉动
自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风波”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经济衰退,中国也未能幸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中国GDP季度增幅依次为10.6%、10.4%、9.9%、9%,到2009年第一季度,GDP增幅剧减至6.1%,二季度稍好,也仅7.1%,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初的“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呼吁:
将“文化产业”作为“金融危机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1]。
此前,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赞美之词一直络绎不绝,诸如“文化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兴产业,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P1)、“文化产业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展示了自己作为‘朝阳产业’的无穷魅力,并迅速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P3)、“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产业”(P1),诸如此类的话语在其他论述中亦屡见不鲜。
文化产业真的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甚至成为一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吗?
对此,本文持有异议,并拟从外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指出前述命题中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
一、突如其来的“文化产业”
1947年,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在其专着《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将商业化和标准化了的大众文化称为“文化产业”,并批评了“文化产业”的平庸、强迫性与单一性。
此后英国的“伯明翰学派”尽管得出了与法兰克福学派不同的结论,但采用了同样的“理论-意识形态”研究范式.
1994年,澳大利亚发表了一个政府工作报告《创意国度》,强调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此,“文化产业”开始纳入政府施政纲领。
《创意国度》的发表,标志着人们对“文化产业”的态度由原来的理论性思辨转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倡导与扶持。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澳洲的经济与文化实力并不占优势,因此其政策主张并没有引起世人太多的关注,直到1997年情况才为之一变.
1997年7月,工党赢得了英国大选,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衰退,工党政府进行了机构重组,成立了“文体传媒部”,力图将“文化产业”①作为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并组建了一个“创意产业专家组”,进行创意产业界定、创意产业纲要拟订、创意产业成果计量等工作。
1998年和2001年,“文体传媒部”分别公布了当年的《文化产业行动纲领》,把“文化产业”看作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认为应纳入国家的政治议程。
在英国的鼓噪下,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宣布发展自己的“文化产业”。
一时间,“文化产业”声名大振.
但是英国政府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搞清什么是文化产业,以至于它的后继者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
2000年,奥地利新任命了一位负责艺术管理的国务卿,他宣称:
在未来的文化和经济政策中,文化产业是最有前途的行业。
在当时的奥地利,没人真正知道他在谈论什么,甚至,连这位国务卿本人也不知道“文化产业”到底是什么。
虽然“文化产业”已被纳入了奥地利文化政策争论的核心,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搞清楚“文化产业”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增长、艺术进步或文化发展.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文化产业”不过是从现有的各产业———主要是“第三产业”下属的各行业中抽取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产业形态,使之成为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第四产业”。
“文化产业”仍然属于传统的三大产业的范畴,只不过在重新排列组合后具有了新的性质与功能。
由于各国/地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各国/地区所抽取的“文化产业”的范围也互不相同(表1)(P53).
表1 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比较分析表由于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界定上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我们有理由质疑:
既然各国/地区的“文化产业”外延各不相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就难免缺乏可比性,那么所谓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柱产业”的说法就值得慎思明辨了.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
尽管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范围上存在分歧,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各方外延的重叠之处。
大卫·所罗斯比分析了几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模型,发现在确定“文化产业”的范围时,各方对以下部门没有疑义: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音像、电子游戏、视觉艺术、广告、摄影、手工艺、出版。
事实上,这些达成共识的部门占据了“文化产业”外延的大部分,从而使各国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又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
二、“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经验验证
世界各国中,英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方面一直处于前列,因此我们决定“管中窥豹”:
以英国作为典型,通过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数据透视文化产业的经济作用.123下一页
在英国,政府和学术界高调宣扬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给人一种任何地方都能发展“文化产业”的幻觉,似乎“文化产业”成了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各个地区纷纷宣称要建立本地的“创意中心”或“文化产业区”,将“文化产业”当作一个应当大力扶持和培养的部门,全然不顾各地不同的工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历史传统。
另一方面,“文体传媒部”提供的数据表明:
在英国各大产业中,“文化产业”的经济重要性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大.
以2004年为例(图1),在产生的增加值总额①(GVA)中,“其它服务业”的贡献超过了2/3,稳居第一主力的位置;其次是制造业,其GVA占全部GVA的比重超过10%;剩下的农业、采矿、建筑、旅游和文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总额(GVA)”占总体增加值的比例都不大,均低于10%,属于“第三梯队”的行列.
只有在“第三梯队”里面,“文化产业”才算得上贡献最大的行业,但从宏观来看,“文化产业”对整体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仍然有限。
当然,我们不排除未来英国的“文化产业”将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图1 2004年英国各行业增加值占全部经济增加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
英国文体传媒部 另一方面,从1997~2006年的十年间,英国“文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在全部经济增加值中的比例一直不高,始终在5%~7%之间徘徊(图2),虽然有增长的迹象但速度缓慢。
依此趋势,要使“文化产业”成为推动经济成长的重要因子,还需待以时日.
资料来源:
2009年1月英国“文体传媒部”的《创意产业经济统计公报》 不但英国的“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他主要发达国家也大抵如此。
图3来自于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刻画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五个重要成员国的“文化产业”对本国GDP的贡献,即使贡献率最高的英国也不过6%左右,其余四国大都在3%~4%之间。
很显然,这样的态势难以证明“文化产业”对宏观经济成长的重要意义。
考虑到各国“文化产业”统计口径的差别,我们再选取我国香港和台湾地方政府对主要国家“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表2及图4),作为审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意义的参照。
如果说图3反映了英国人的视角,则表2出自香港人的视角,我们可以从表2得出与图3相似的结论:
美国和台湾省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6%以上,其余国家都在3%~5%之间。
这样,无论是欧洲的英国还是亚洲的香港,其统计数据都支持我们的假设:
“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地区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大!
但表2也同时表明:
“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一般产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增长潜力,这恐怕是世界各国看好“文化产业”的主要原因了,但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不等于现实,何况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规模在宏观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偏低.
图4所选取的样本中有将近一半来自亚洲,同时也包含欧、美、澳洲的国家,显得更有代表性。
在图4中,美国和英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例最大,在5%~6%之间;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台湾的“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在3%~4%之间,只有新西兰最低,仅1.7%。
图4同样表明:
“文化产业”在各国/地区GDP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更不是“支柱产业”!
表2 创意产业经济价值———所选国家/地区概览
三、“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理论探讨
无论在哪个国家,“文化产业”涵盖的部门都多种多样,从“影视出版”、“演艺经纪”到“广告设计”、“文化遗产”……不一而足。
就行政管理来说,上述行业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管辖。
发展“文化产业”,要求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彼此协调,涉及的机构越多,协调的难度就越大,有时难免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拆台的现象;从学术研究来看,无论电影、电视、戏剧、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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