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类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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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类型
第三章犯罪类型
第二节不同动机的犯罪类型
不同动机的犯罪,其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和犯罪行为特征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以下我们将从物欲型动机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信仰型动机犯罪和集合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特征加以介绍。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
物欲型动机犯罪是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水平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的改变,随着社会文化、科技的发展,犯罪的起因、手段、侵害的对象、犯罪者的心理状态都在不断地变化着。
目前,温饱满足了→盗窃抢劫↓;而获取钱财,追求享乐→盗窃、抢劫、诈骗、赌博、走私、行贿、受贿、贪污↑。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
1.明显的利己主义
此类犯罪人个性中存在着严重的利己主义的倾向,把自己的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漠不关心,他们认为,人性都是自私的,信奉“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信条。
2.畸形的享乐主义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目前大量的财产犯罪并不是因为生活困难,而是为了享乐,他们认为,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为了金钱就要不顾一切。
3.膨胀的物质xx
是这一类型犯罪的需要特征。
犯罪人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使得他们贪得无厌,大量聚敛财富。
4.强烈的虚荣心
受犯罪个体虚荣心的影响,犯罪人总是希望获得他人的注意与羡慕→这是自尊心过度,变态性发展的表现。
5.意志薄弱
少数国家干部曾有过艰苦创业的优秀表现,但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不能控制对金钱的贪欲→从小贪到大贪→是终沦为巨贪;另外,青少年犯罪人→往往因意志薄弱→受犯罪团伙的引诱、教唆→走上犯罪道路;而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期间曾洗手不干→但在财物诱惑下→重新犯罪。
6.不良行为习惯
物欲犯罪者中,不少人在少年时期就沾染上了不良行为习惯,如贪占小便宜、小偷小摸等。
以后进一步发展→形成物欲型犯罪。
(二)物欲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1.根据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
是否需要较高的智力水平,可分为智能性手段犯罪(贪污、诈骗等);非智能性犯罪(抢劫、抢夺等)
2.根据作案手段的技能性
智能化、技巧化→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计算机→精心设计作案方式→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如伪造身份证和各种信用卡→难查找,此外,麻醉抢劫、军警抢劫等。
3.作案习惯的顽固性
由于犯罪的成功对其犯罪的心理起到了强化作用→金钱欲望越来越强烈→犯罪行为不断重复→逐渐形成顽固的犯罪习惯。
几种主要的物欲型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一)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1)错误、消极的认识特征:
他们自以为凭借他们的盗窃经验和技术,可以保证自己的犯罪行为既有收益又很保险。
因此,惯犯、累犯所形成的较稳固的犯罪观。
(2)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
盗窃是一种秘密方式的犯罪行为,往往犯罪有怕被人发现的恐惧情绪,初犯、偶犯表现明显。
尽管如此,他们一见到所需之物,十分兴奋,盗窃得手后,会禁不住流露喜悦之情。
(3)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
物欲动机→是贪占欲望+主观懒惰因素的有机结合;青少年犯罪中→好奇心+追求刺激+“哥儿们义气”→构成盗窃行为动机。
(4)熟练的盗窃技能:
具备作案的某种能力和技能(撬锁、开锁、割包、掏兜)→在持续犯罪活动中得到巩固强化→加强其盗窃犯罪的动力定型与顽固特性→是阻碍盗窃罪犯主动接受教育与改造的重要原因。
(5)不良的性格与习惯:
懒惰性、好逸恶劳、习惯于不劳而获而生存,例如,贪小便宜、小偷小摸。
因此,懒惰性+小偷小摸习惯→盗窃犯。
除了盗窃技能外,他们一般缺少其它生活技能→以至形成难以改变的犯罪恶习。
(6)薄弱的意志力:
他们抑制犯罪冲动的意志薄弱→遇犯罪诱因→很难抑制自己的犯罪冲动。
男性盗窃犯中,最为明显的是“低遵从性”→即不愿克制自己的行为来服从社会规则和社会道德规范。
(7)严重的侥幸心理:
此是犯罪人以身试法的重要精神支柱。
屡次犯罪的得逞→又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二)抢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抢劫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是侵犯财产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也是具有暴力性,威胁性的物欲型动机犯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而且危害人身安全→是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
从季节上看——春秋两季少,冬夏两季多;从时间上看——夜间抢劫多,白天抢劫少;从地域上看——城市抢劫多,农村抢劫少,(前者中荒僻的街道,城乡结合部、公共场所,银行、商店是抢劫案的易发点。
抢劫案件可分为预谋和突发两种。
突发→有偶发性、情境性、年轻人作案多);从作案人数上看——有单独抢劫、结伙抢劫和集团抢劫;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入室抢劫、拦路抢劫。
抢劫犯的心理特征有哪些呢?
1.野蛮的英雄观——这种反社会的野蛮英雄观认为,只要不怕死,心狠手辣,大胆亡命,就是“勇敢”。
鼓吹“只要钱到手,休管人死活”。
使得一些抢劫犯的犯罪意识更加严重→专门实施以巨额财物为目标的重大抢劫和特大抢劫。
2.暴躁兴奋的性格——抢劫犯大多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其行为有明显的冲动性与攻击性强。
3.复杂的动机特征——大多数物欲动机;少数是非物欲动机→他们并不在意所得财产的多少,而是在于从抢劫活动中受到强烈的刺激(未成年人中多,如出于好奇心,出于恶作剧心理抢劫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财物等)。
(三)诈骗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特点:
以欺诈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知觉→把财物主动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不同于抢劫、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
诈骗犯罪者的心理特征:
1.高自我评价的认识特征——他们往往认为行骗不如杀人、放火凶狠,但却是一本万利→自以为手段高明,难以被识破→使之连续行骗,直至露出马脚→陷入法网。
2.虚假性与狡诈性的个性倾向——他们需要假装自己的真实面目和意图,惯于利用各种狡诈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其虚假性——表现在行骗时,能应对自如地回答被害人的提问,能够过分地夸张炫耀而神色不变;其狡诈性——表现在能成功地揣度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和急切需要,及时地调整自己的言行,随机应变,以达到犯罪目的。
3.高冒险性的个性特征——他们沉迷于无本万利的犯罪活动,自恃手段高明,不断地以新的圈套、花招,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4.稳定的情绪特征——他们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之中——事后,都没有明显的情绪情感色彩→使人们很难以从外部言行中发现其犯罪或可能犯罪的痕迹。
5.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惯犯、累犯,受其犯罪心理动力定型的影响,伪装性、选择对象性方面存在习惯性特点,有的冒充国家干部或军人,有人利用人的同情心,有的一贯以妇女为诈骗对象。
(四)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结构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公私钱财。
此带有欺诈性和隐蔽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人有如下共同的心理特点:
1.错误的社会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的社会心理,是他们灵魂深处蕴藏着的以权谋私与金钱至上的错误信条。
2.复杂的动机冲突——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
3.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所谓职业人格是指个人的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
贪污、受贿的犯罪人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即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国家、人民利益的错误态度,惯于利用职务之便,富于心计、善用手段,灵活多变,狡猾奸诈等。
4.职务优越感——由于职务的关系,这些人具有许多的经验和技能——形成了广泛的交往关系。
二、性欲性犯罪的心理特征
性欲性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歪曲的性意识、性观念
犯罪人错误的性意识——一是过分夸大的意义,把性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二是无视性爱的社会意义和美学价值,达到性满足;三是热衷于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满足性需要。
(二)腐朽的人生观与世界观
一方面有极端利己主义倾向,以自我为中心,个人欲望十分强烈,把满足性欲看得至高无上。
以此来确定目的和选择行为;另一方面,追求低级的人生情趣,如黄色书刊、影像制品。
(三)犯罪动机特征满足性欲;有侵犯的欲望,为满足暴虐的心理;以报复,发泄仇恨,报复他人而为;出于好奇心,追求性刺激的需要。
(四)性欲性犯罪的情感特征
情绪不稳定,易受外界刺激影响。
犯罪人实施犯罪前,情绪兴奋激动,理智丧失;犯罪实施过程中,兴奋中心集中在性欲或性刺激的满足上,而很少考虑行为的后果,常以慌乱、野蛮有动作摧残被告害人;犯罪实施后,情绪相当复杂,既有满足后的快感,又有实施犯罪后的恐惧与紧张。
此外,犯罪人在情绪方面缺乏修养,不顾他人的感情和痛苦,为了寻欢作乐,不惜给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五)消极的意志品质
表现为无法抑制自己的性欲,经不住外界性刺激的引诱,为了达到满足淫欲的目的,行为具有挑衅性,侵犯性。
(六)利用被害人的心理
利用女性的恐惧和软弱;利用女性追求享乐的心理;利用女性有求于人的心理;利用女性的隐私和劣迹(通奸、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利用女性患精神病。
三、情绪型动机犯罪
情绪型动机犯罪,是指心理或心理社会的动机,是以非生理变化为特征,以社会交往需要为基础的动机,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情绪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异常的自尊心理水平
心理偏激;过高的自尊心水平或自尊心过低,自卑感过强。
(二)消极的情绪情感水平
1.情绪情感不稳定——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或情绪情感在短时间内变化快、易兴奋、易被激怒,情绪暴发性强,遇到外界强烈的刺激和挫折时,产生越轨行为。
2.高强度性→消极的情绪情感具有较高的强度→常常经历着消极的情绪体验。
(1)激情型犯罪人→经历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愉快时难以→忍受会迅→速地做出侵犯性、攻击性反应。
(2)非激情型犯罪人对待→消极的情绪、情感能忍→受一段时间当其→极累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时→爆发出来。
3.缺乏原则的情感倾向性→在利己主义心理支配下→个人情感总是倾向那些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生活锁事→情感范围狭隘→极与他人发生冲突,或者因亲情、友情而丧失原则→包庇亲友,或帮助他们窝脏、销脏。
4.情感的肤浅性→犯罪人容易受某种社会文化的影响,或受个体年龄特征支配而产生肤浅的情感表现→促成无节制的、破坏规范的行为。
(“哥儿们义气、“迷恋”、“狂热之情”)
情绪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盲目性、冲动性、戏虐性、情绪性、残暴性的特征
几种主要的情绪型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反社会情感的犯罪→出现违背社会需要和利益的情感
(二)挫折情绪状态的犯罪→有不良情绪倾向,易被激怒和控制力差→在挫折状态下→有较强的消极情绪体验→如不及时缓解和转移→会转向外部攻击反应,一方面直接指向阻碍目标的人和事;另一方面有可能出现转向攻击(如“替罪羊”)
(三)激情犯罪
心胸狭窄,认知水平低下,遇到极小挫折,也可能勃然大怒,或痛不欲生,悲观失望。
激情犯罪——在极短时间违法犯罪。
四、应激状态下的犯罪:
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
一般发生在危险情境出现的条件下,为应付突然变化的情况而采取的行为方式。
如危险情境下的过失,防卫过当等。
(五)消极心境的犯罪
指其行为长期处于比较微弱、持久的抑郁、忧愁与不满的心理状态下,以致在某种外界刺激的引发下,长期积累的消极情绪,能量转化为直接的犯罪动机而出现的犯罪行为。
四、集合型动机犯罪
集合性动机犯罪是物欲型动机犯罪、性欲型动机犯罪、情绪型动机犯罪和信仰型动机犯罪等的复合或综合。
因此,集合型动机犯罪是由物欲、性欲、情绪和信仰等动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动机的集合所导致的犯罪。
又称复合型动机犯罪或综合型动机犯罪。
往往以其中一种动机为主,基为辅。
常见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兼一般刑事犯罪
2.强奸兼杀人犯罪
3.盗窃、抢劫兼杀人犯罪
4.盗窃、抢劫兼强奸犯罪
5.盗窃、聚众斗殴团伙犯罪
集合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动机斗争的复杂性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种动机派生出另一种动机→产生了犯罪动机的转移→导致另一种犯罪行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后→有一段时间间歇→再产生另一种犯罪行为。
(二)犯罪体验的集合性
犯罪事实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理反应。
具有不同体验的犯罪人→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三)反社会个性进一步发展
1.反社会意识日益增强——一方面自我为中心的观念支配一切,无视社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有稳定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有理”,“不偷不抢活不下去”。
2.反社会需要多方面性发展——不同内容的反社会需要混合在一起,使反社会需要从结构上变得更加稳固。
3.消极的情绪情感和意志品质的增长——情感冷酷、自卑、残忍、自私;意志方面难以按要求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
4.社会不适应性增强——兼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对当前社会条件下的生活环境越来越不能适应,存在仇视社会的阴暗心理,标志着他们社会个性的加深和难以矫治。
5.不良习惯的加深和巩固——早年生活中有小偷小摸、贪小便宜的恶习,盗窃行为正是在此基础发展起来。
一方面原有不良习惯会继续发展,更加牢固;另一方面还会沾染上不良习惯,形成多种多样的恶习。
集合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侵害对象:
一个或多个
2.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特点——一个目标达到后→又去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发生了另一犯罪行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发生另一个犯罪行为。
3.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前后两各无关系;犯罪行为之后,为掩盖犯罪痕迹,而实施另一犯罪;
4.犯罪的组织形式——单一的,共同的。
5.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两种以上大于间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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