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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闻博胡荣
摘要: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兴起,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异军突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但目前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研究比较笼统,缺乏系统的研究。
本文全面的介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指出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不足,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的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要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普及力度,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对于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建议
消费金融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金融类的产品服务不断完善,但在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选择不完善、服务流程冗繁等弊端。
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金融需求,当前我国消费金融产品服务体系需要进一步创新发展。
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深度结合,消费金融服务因此具备了高效便捷、开放亲民的互联网化特点。
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生态主要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电商平台三方面构建,不同的消费金融服务主体拥有不同的渠道和资源优势[1]。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为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则需要破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实现多方力量的优势互补,持续进行产品服务的深化创新,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
1、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1.1传统消费金融逐步发展
欧美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市场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运作体系,具体表现为:
形成了健全的消费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完备的监管体系。
我国消费金融起步较晚,其发展历程也是按步骤逐渐进行的。
1999年前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及个人消费信贷相关的管理办法。
2007年我国开始在广东地区试点消费金融,到了2009年我国出台《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个城市分别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11月份银监会对于《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降低了消费金融准入门槛并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同时将试点城市扩大到16家;2015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展至全国,这一政策指向极大地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
一些上市公司也纷纷涉足消费金融领域,如生意宝出资与杭州银行共同设立了杭银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小商品城参与发起马上消费金融公司,海印股份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发起中邮消费金融公司等。
传统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在金融发达地区的试点到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这个过程中消费金融的准入门槛被不断降低,消费金融的管理和发展不断完善[2]。
1.2.互联网消费金融高速发展
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已由P2P网贷等单一的服务模式扩展到多样性、特色化与个性化的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同时,传统消费金融公司也变得互联网化,如中银消费金融以O2O发展模式分别从线下和线上开展服务,线下部分通过与中国银行、商户的合作,目前业务延伸到全国20余个省和直辖市,业务受理网点已达500多家。
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客户已经遍及全部省市,并深入到县、乡一级。
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已形成了不同的细分领域,可以大致分为综合性电商消费金融、3C产品消费金融、租房消费分期、汽车消费分期、大学生消费分期市场、蓝领消费分期市场、装修消费分期市场、旅游消费分期市场、教育消费分期市场、农业消费分期市场十个类别。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整体业态的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了普惠消费金融服务,无论是工薪阶层、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还是大学生等不同人群都能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消费金融高速发展下消费者的信贷消费、分期消费行为开始变得活跃起来,不仅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更实现了便捷消费与超前消费。
在消费金融试点管理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许多传统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开始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服务流程和产品创新性上更具优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市场细分逐步完成,线上线下消费金融服务的融合已成为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走来走向和必然趋势[3]。
2、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2.1互联网消费金融观念尚未深入人心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虽然潜力巨大且发展迅速,但从整体消费金融市场的视角看,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在欧美发达国家,提前花未来的钱享受今天生活的消费观念早已成為常态。
美国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的占比超过了60%,而在中国这一比例不足20%。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人传统消费观念讲究“量入为出”,对于一些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产品与服务多会选择望而却步,较少以信用借贷的方式提前消费。
个人消费信贷中住房、汽车信贷占比达到了80%,而对于普通消费品的消费金融则明显存在不足。
P2P网贷以服务小微企业项目融资为主,虽也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但服务范围有限。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用户主体仍然以大学生群体、年轻上班族为主。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年轻群体在收入不充足情况下的消费金融需求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年轻群体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4]。
互联网消费金融观念的深入要求,不仅使消费金融服务惠及缺少消费资金的年轻群体,更应满足不同年龄群体和不同阶层群体的需求。
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于大多数国内消费者来说还是陌生事物,普及消费金融观念对于挖掘互联网消费金融潜在用户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2.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不足
2.2.1法律与政策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速度很快,而法律与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现实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环境中存在着法律政策监管不足的情况。
消费金融公司由银监会监管,目前仅有《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与管理做出规定。
法规监管条例颁布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产品服务的创新,一些公司可能因此延迟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拓展,或放弃一些创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品服务。
2.2.2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公司对于用户风险性因素的把控和技术性风险,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多是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面临了较高的风险性问题,因此对风险的控制十分重要。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利用用户网络行为数据的分析进行风险性评估,在对借款人进行风险持续性的检测过程中,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另外,还面临着互联网环境下的风险,如技术层面的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等等;互联网平台开放性特点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风险问题,我国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全
状况不容乐观。
此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和人员管理方面的不足也会带来各方面的风险隐患。
2.2.3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着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体系的波动会对消费金融市场形成冲击。
除此之外,互联网环境下的信贷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也未形成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来自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业风险也会造成信任危机,进而带来环境风险,如最近发生的E租宝事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可能会降低部分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任度。
2.3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
2.3.1网络征信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商业银行与大型电商平台资金实力雄厚,数据积累丰富,在信用评估维度与指标设置上相对完善,而一些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信用风险评估方面则相对欠缺,不仅体现在信用数据的收集与挖掘方面,还表现为信用评估的标准设置方面。
由于网络征信评估统一标准的缺乏,新兴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征信评估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这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3.2缺乏跨平台的信用数据合作机制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信任数据来源主要是对自身渠道积累的数据进行挖掘与评估,不同的征信渠道各有优劣。
商业银行以及与银行合作的消费金融公司线下数据积累时间较长,数据来源丰富,但其信用数据缺乏动态更新,可能难以反映用户的真实信用状况;而互联网平台主要利用自身平台积累的用户数据,虽具备数据的动态变化,但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孤岛和非结构化数据难以处理的问题。
将不同征信渠道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因此十分必要,构建起商业银行、非银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以及传统征信公司等跨平台的数据合作共享机制,能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2.3.3用户隐私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有责任对自身用户个人信息和用户信任数据进行保护。
互联网征信需要进行大量的个人信息采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信任数据的盗取、泄露与篡改也将损害用户的利益。
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信任数据面临着可能被盗取、泄露与篡改等安全风险性问题,这也是互联网征信发展亟须重视的问题[5]。
3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3.1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普及力度
消费金融理念的普及需要來自多方面的努力,政府层面上对于消费金融的鼓励、支持与引导对于消费金融的推广至关重要。
为此,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层面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规范和监管,而且还应从多个层面鼓励消费金融领域的创新。
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推动扩大消费金融的影响力,进而形成良性发展的格局。
可从提升商家声誉、加强平台结构保障、优化服务流程等方面提升用户体验。
大型的电商平台和拥有广泛销售网点的线下零售商能够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理念的普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如阿里巴巴将分期模式及芝麻信用体系嵌入到消费者日常的消费、支付、理财过程中,并通过此举对消费者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京东白条通过优惠策略引导用户尝试消费金融服务;物美超市通过参股“马上消费金融”使消费者在物美的各个零售网点使用“马上消费”App就能一键实现消费信贷[6]。
互联网消费金融理念的普及应面向所有不同消费群体,通过技术与服务流程的优化逐步缩小数字鸿沟带来的使用壁垒,保障消费者均等地享受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权利[7]。
3.2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消费金融试点工作当前已经完成,消费金融市场逐步放开并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消费金融公司内外部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之上制定《消费金融公司条例》,以便在法律层面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保障。
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提供主体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在公司内部加强内部控制优化管理结构,强化互联网技术保障防范技术网络风险,同时根据业务流程做到全面的风险管理。
除此之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重视欺诈风险防范,不仅要规范用户信任资质审查,还需借助广泛的外部数据平台和云端反欺诈系统来抵御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诈骗、套现或用户账号的盗取和冒用等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应尽快建立起行业内的反欺诈联盟,共享涉嫌欺诈人员“黑名单”,形成共同防御、协同共享的风险管理合作机制。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应及时把握宏观金融市场波动、降低系统性风险,强化行业内的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3.3.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
互联网征信利用的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广泛采集用户网络行为信息并从多指标对信息进行评估,用户信任数据被实时动态的更新,因而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用户信用水平。
如2015年1月28日阿里巴巴推出了国内首款互联网征信产品-芝麻信用,芝麻信用通过挖掘阿里电商生态圈内涵盖的信用卡、购物、转账、理财、生活缴费、社交关系等数据为用户建立起信用评分。
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中对于信任评估应形成统一标准,并将传统评估指标与互联网评估指标、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信用使用与信用评估结合起来。
研究结果表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程度越高,它所承担的信贷风险越小,因此银行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要加强与商业银行及传统消费金融公司在征信领域的合作,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个人征信能力的建设,从而形成多元化征信机制。
另外,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还需要重视跨平台的信用数据合作和用户隐私保护,对于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消费金融公司可选择外部设立专业的技术团队以防范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8]。
4小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通过分析,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防范不足,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等问题,然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要加大互联网消费金融普及力度,构建多元化征信体系,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最后对以上内容进行总结。
总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研究对于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玉秀,周丹,夏楠,etal.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西部金融,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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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昕.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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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超.新经济下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研究[J].价格月刊,2017,
(2):
90-94.
[4]张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
(1):
76-80.
[5]申洪根,黄振强.新常态下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9):
83-85.
[6]黄琦.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7,(4):
66-67.
[7]王慧.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27).
[8]房帅.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9):
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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