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注销的详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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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注销的详细流程
河南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注销的详细流程
根据建设部《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7〕142号)规定,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报程序
第一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属于省政府确定的35个扩权县(市)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受理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但企业不得分别向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三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注册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四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和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辖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
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级有关专业部门。
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厅。
第五条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七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八条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委托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受理和审批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受理和审批机关。
第九条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一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二级组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受理和审查
第十三条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和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工作规程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工程建设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并上报建设厅。
第十七条军队系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按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三、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建设厅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报送建设厅。
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厅委托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
跨市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办结10日内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2-3)报建设厅备案。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注册办理,将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送省建设厅集中销毁,办结10日内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2)报建设厅备案,建设厅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将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送建设厅集中销毁,办结10日内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附表7-2)报建设厅备案。
建设厅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厅收到审查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建设厅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报送建设厅。
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厅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建设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制作、统一编号和打印,省辖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发放办结10日内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9)报建设厅备案。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厅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
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辖市名称第一个汉字,如:
郑州为“郑”。
扩权县(市)统一编写为所在省辖市。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扩权县(市)行政区划代码,如郑州为“01”、洛阳为“02”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市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
郑20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郑州,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郑州,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辖市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省辖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二)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
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三)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四)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
证书工本费、打印及印章制作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程所附附件表格为参考用表,申报表格除签名外,不得人工手写或复印上报,正式申请上报表格以网上注册系统自动生成打印表格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程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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