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伙协议一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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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伙协议一式
编号:
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伙协议(一式)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伙协议(一式)
律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所合伙协议谁签订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合伙人经充分协商,自愿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该公司的名称是: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二无四自”律师事务所。
即“不占用国家编制、不需要国家资金、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组织。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报酬订立本协议的人应当在本所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本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条件和程序招募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1)各合伙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2)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占出资总额的%。
(3)合伙人应当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资。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
(a)每一合伙人的年度业务费用应在支付福利工资时从应付公共开支中扣除。
提取%公共积累,缴纳各种税费后,剩余部分积累为事务所财产,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买交通工具等。
创收伙伴拥有使用其积累财产的专属权利。
(2)律师事务所年度公用经费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摊,比例分摊%。
(3)每名合伙人律师的年度业务收入,提取%纳入公积,由合伙人共同分享。
(四)专职和兼职律师的年度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积,由合伙人共同分享。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应当冲减专职和兼职律师收入的累计部分;专职和兼职律师的创收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合伙人平摊。
(六)合伙律师按出资比例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义务,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收取的年度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从职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中提取,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每年年初清理上一年度的资产,确定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名合伙人多年来享有的财产累计金额是该合伙人在该事务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处理和分配制度。
(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处理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分割或挪用。
(3)公司实行福利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
律师佣金的具体比例或者工资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由本人负责纳税。
第七条职业。
(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除去上一年度收入最高和最低的合伙人后,年费达到其他合伙律师平均费用的,或者有特殊才能和贡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两名合伙人担保,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会议通过,作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方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的资金作为合伙投资,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享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
(二)合伙人会议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加入合伙律师;(三)选举和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四)讨论决定交易所的终止;(五)批准研究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七)决定交易所的重大财务事项;(八)审批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九)制定和修改交易所内部规章制度;(十)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3)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第
(2)项规定的第
(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其他权利由初始合伙人和重新加入的合伙人平等享有。
重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没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有表决权。
(4)合伙人会议采用民主集体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除第
(1)、
(2)、(4)、(7)、(10)项外,只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发生相同的事故时,该决议才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6月和12月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律师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代表人为董事,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董事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交易所签订各种合同;(四)各分局局长的任免;(五)兼职律师和辅助人员的任免;(六)批准一级财政支出。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分支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的权利;(三)请求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四)监督事务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实施;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账册和资料;(五)监督事务所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六)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伙;(七)根据合伙协议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执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和律师的声誉;(3)合伙人有义务忠于本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诽谤;(4)严格遵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签订贷款担保等业务协议;(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股权设立担保;(七)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8)自觉接受主任、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处理,完成主任交办的任务;(九)完成交易所规定的创收目标;(10)专职律师业务,时刻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十一)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负责;(十二)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十三)合伙人退伙的,自退伙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本所其他律师共同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执业;(十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1)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退伙。
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才能产生退伙效果。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应当核实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多年积累的财产。
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偿还,货币部分全部在纳税后偿还。
退伙律师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连续两年未达到合伙人的创收目标的,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退伙。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休后,可以继续在我所担任专职律师。
如果退休合伙人能够连续两年完成合伙企业的创收目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企业。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企业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决议,可以解除其在本所的职务,并对其在本所工作多年积累的财产进行核实。
其财产待报废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报废,货币部分纳税后全额报废。
(一)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严重损害交易所利益,给交易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故意破坏事务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的;(五)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私分公司财产的;(六)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从事人事律师业务的;(五)合伙企业因不正当原因(如政治、留学、脱产学习、生育、重疾等)不能从事律师业务的,保留合伙人资格,但在不执业期间不再享受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承担合伙人的其他义务,恢复执业后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自愿退伙的,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二)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关系的终止。
交易所因以下原因关闭和终止:
(一)事务所合伙人少于三人,且三个月内未被填补的;
(二)事务所财产不足十万元,三个月内无法补足的;(3)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关闭;(四)依法被撤销或者关闭的;(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被合伙人会议决议关闭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有权参与清算相关活动。
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并将本所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一并报送原登记机关。
尚未解决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当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公共财产按照合伙协议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
当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归产生收入的合伙人享有,且事务所的公共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平均分担剩余债务。
事务所终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财务账册和业务档案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并将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解释
(1)本合伙协议的变更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2)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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