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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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
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4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八月
前 言
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写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本管理办法是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的《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与方法》调研课题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外有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总结较为成熟可行的岩土工程与植被护坡绿化工程技术方法及其设计与施工经验,结合浙江省露天开采(以下简称露采)矿山的特点编制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并吸收了杭州环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基材的企业标准。
本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和质量验收组织管理形式等内容。
同时附有三个附录:
附录一为治理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附录二规定了工程施工质量主要验收检查记录的表式;附录三提供了复绿工程效果及质量评价参考标准,请在使用时一并参考。
本管理办法的编写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属首次。
为了提高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随时将有关建议和资料寄至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
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环复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主 编:
柳若龙
编 写:
张学来、吕新前、徐礼根、袁 航
目 录
1、总 则……………………………………………………
2、名词解释………………………………………………
3、基本规定………………………………………………
4、验收程序及相关规定…………………………………
5、工程质量验收的单位划分……………………………
6、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6.1检验批质量合格标准……………………………
6.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6.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标准…………………………
6.6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附录一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
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2、刷方减载工程…………………………………………
3、排水工程………………………………………………
4、回填压脚工程…………………………………………
5、锚喷支护工程…………………………………………
6、预应力锚索工程………………………………………
7、格构锚固工程…………………………………………
8、重力式挡墙工程………………………………………
9、扶壁式挡墙工程………………………………………
10、边坡复绿工程…………………………………………
附录二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式……………………………………………………………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B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三复绿工程效果及质量评价参考标准……………
表F1基质外观状况评价表………………………………
表F2植被状况评价表……………………………………
表F3基质理化指标评价表………………………………
表F4植被养护状况评价表………………………………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浙江省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办法中的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指露天开采矿山边坡的安全稳定性治理、地形修整,边坡的植被恢复工程等。
1.0.4 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事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岩土治理、园林绿化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1.0.5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由不同法人单位承担。
1.0.6 本办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7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名词解释
2.0.1 建设单位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可以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2.0.2 施工单位
由合同确定的承担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2.0.3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
反映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和观感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具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4 工程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含种子、种苗等)、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并具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供检验用的检验体。
2.0.7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及其它指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指标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8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主控项目
建设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生态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4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某个定量特征进行的检查方法。
2.0.16 观感质量
通过观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出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7 返修
对工程不合乎标准规定的部位(部分)采取整修的措施。
2.0.18返工
对不合格的过程部位(部分)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为改善和恢复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0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露采矿山及其周围区域受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联系(物质交流和能量流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0.21 边坡治理
为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用的物理防护(支挡、加固防护)、化学防护及生物防护(复绿)等工程措施。
2.0.22 边坡复绿
让受损坡面再造和重建植被的行为与过程。
2.0.23 喷播
将植物种子或营养繁殖体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生长基质材料(如泥炭、植物纤维、营养土、肥料、粘合剂、保水剂等)借助专用机械喷射(喷洒)到施工场地的一种播种作业方法。
2.0.24 草本群落型
以草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5 木本群落型
以灌木、乔木等木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6 植生(土)袋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内衬装有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的夹层、外部有些象草包、内部可装入泥土的袋子。
2.0.27 植生带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衬有含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夹层的带状物。
2.0.28 植生
植物种植和生长。
2.0.29 基质
供植物根系固着、提供植物营养的人工土壤。
通常包括泥炭、草纤维、木纤维、谷壳、秸秆、木屑、蛭石及其他矿物、各种肥料、保水剂、粘结剂及部分自然土等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借助于机器喷播、吹附到坡面上。
2.0.30 喷附
采用喷射工艺将植物生长基质材料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种子附着在坡面和支撑物(如铁丝网等)上的作业方式。
2.0.31 EC
电导率。
2.0.32 CEC
阳离子交换量。
3、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本办法附录二A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从事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类原材料质量实验测试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
2、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种子和苗木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见证取样测定;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3 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办法;
2、治理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种子发芽率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边坡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质量验收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
4、验收程序及相关规定
4.0.1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0.2 验收形式可根据单位工程性质分步分阶段进行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
4.0.3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0.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0.5 工程质量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交工验收在完成苗期养护后进行,主要对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应及时整理好工程资料并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当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停止人工养护(不再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满一年后进行。
开始放弃人工养护的时间要预先告知建设单位以便监督和开始计时。
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治理后的工程安全、绿化效果(植被生长和护坡能力、景观生态协调程度、群落演替和进化潜力)等方面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4.0.6 参加验收的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岩土工程、林学、植物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4.0.7 工程竣工验收前均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返还。
4.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0.9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5、工程质量验收的单位划分
5.0.1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可采用本办法附录一表1.0.1。
5.0.2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体及景观体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5.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5.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复绿方法进行划分。
5.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坡面、施工段、沉降缝、复绿方法等进行划分。
6、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6.1 检验批质量合格标准
6.1.1 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6.1.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的缺陷。
6.1.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6.2.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6.2.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3.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3.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3.3 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6.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4.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4.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4.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4.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4.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5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标准
6.5.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B进行。
6.5.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C进行。
6.5.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办法附录二D进行。
6.5.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办法附录二E进行。
6.6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6.6.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6.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6.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6.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附录一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
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
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1.0.1 露采矿山生自然态环境治理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刷方减载
土石方开挖
2
排水
土沟、盲沟、浆砌排水沟
3
回填压脚
碎石土回填、加筋挡土墙、注浆加固
4
喷锚支护
锚杆、喷砼
5
预应力锚索
成孔、锚固
6
格构锚固
锚杆、锚索、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7
重力式挡墙
地基、基础,干、浆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8
扶壁式挡墙
锚杆、锚索、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
9
边坡复绿
坡面修整、铺网、喷附(喷播)、苗期养护
表2.2.3 刷方减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高度
土质边坡高度(≤10m)
-300mm
经纬仪或尺量,每条马道检验三处
岩石边坡高度(≤15m)
-300mm
宽度
+300m
2
边坡角度
±0.5°
经纬仪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2.3一般项目
表2.3.3 预留保护层厚度、超欠挖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预留保护层厚度
600mm
经纬仪,每20m间、排距测一点
2
超欠挖
±500mm
2m直尺,每20m测一点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排水工程
3、允许偏差项目按表3.2.1规定。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沟底纵坡(%)
符合设计
水准仪:
每200m测4点
2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100m测4点
3
边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
每100m检查4处
4
边棱直顺度(mm)
±50
尺量:
20m拉线每
100m检查4处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3.3.1 盲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沟底纵坡(%)
±1
水准仪:
每10~20测1点
2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20m检查1处
3
轴线偏位(mm)
50
用经纬仪或全站仪:
每20m检查2点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3.4.1 浆砌排水沟允许偏差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参见有关砌体工程要求
2
轴线偏位(mm)
50
经纬仪:
每100m测5点
3
沟底高程(mm)
±50
水准仪:
第100m测5点
4
墙面直顺度(mm)或坡度
±30或不陡于设计
20m拉线、坡度尺:
每100m查2点
5
断面尺寸(mm)
±30
尺量:
每100m查2点
6
铺砌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100m查2点
7
基础垫层宽、厚(mm)
不小于设计
尺量:
每100m查2点
注:
规定值或允许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4.1.3 碎石土回填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回填体平面位置
±100mm
经纬仪,20延米测1点
2
回填体边坡平整度
50mm
3m直尺,每10m测1点
3
坡角
±0.5°
经纬仪,20延米测1点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4.2.3-1 面板安装实测项目及标准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检查方法
1
每层面板顶高程(mm)
±10
每20m抽查4组板
2
轴线偏位(mm)
10
每20m挂线量3处
3
面板垂直度或坡度
+0,-0.5%
每20m吊垂线或坡度板量2处
注:
(1)面板安装以同层相邻两板为一组。
(2)规定值或允许误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2、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其允许偏差值可参照表
4.2.3-2规定执行。
4.2.3-2 加筋土挡土墙总体实测项目及标准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误差
检查方法
1
墙顶平面位置(mm)
+50,-100
每20m检查3处
2
墙垂直度或坡度顶高程(mm)
±50
每20m用水准仪测3点
3
墙面竖直度或坡度(mm)
+0.5%H及+50或
-1%H及-100
每20m吊垂线或
坡度板量2处
4
面板缝宽(mm)
10
每20m至少检查5条
5
墙面平整度(mm)
15
每20m用2m直尺测3处
注:
(1)平面位置及竖直度“+”指向外,“—”指向内。
(2)H指墙高
(3)规定值或允许误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4.3.3 注浆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孔位
±100mm
经纬仪,抽查2%
2
孔位
±200mm
查施工记录
3
钻孔偏斜率
≤3%
查施工记录
注:
允许偏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5.2.1 锚喷支护允许误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混凝土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2
锚杆拔力(KN)
拔力平均值≥设计值最小拔力≥0.9设计值
3
喷层厚度(mm)
平均厚≥设计厚,检查点的60%≥设计厚,最小厚度≥0.5设计厚,且≥60
每10m检查1个断面,
每3m检查1点,用凿孔或激光断面仪确定厚度
注: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6.2.8 预应力锚索允许偏差项目表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孔距误差
水平方向
±50mm
全部,经纬仪、钢尺测量
垂直方向
±100mm
全部,水准仪、钢尺测量
2
锚固角度
<2.5°
全部,钻孔测斜仪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7.2.4-1 砌石(钢筋混凝土)格构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轴线位置
浆砌块(片)石
±50mm
每20m用经纬仪或全站
仪检查3点
混凝土
±30mm
2
断面尺寸
浆砌块(片)石
±40mm
每20m用水准仪检查1点
混凝土
±20mm
3
坡度
±0.5%
每20m用铅锤线检查3处
4
表面平整度
浆砌块石
±30mm
每20m用2m直尺检查3处
浆砌片石
±20mm
混凝土
±10mm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表7.2.4-2 锚杆(管)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孔位
50mm
全部,经纬仪、钢尺测量
2
孔深
±50mm
全部,钢尺测量
3
杆长
±50mm
全部,钢尺测量
4
锚固角度
<2.5°
全部,钻孔测斜仪
注:
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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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露天开采 矿山 自然生态 环境 治理 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