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区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业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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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区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业务管理细则
ⅩⅩ银行跨区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业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集中授信业务管理,强化供应链融资业务总体风险控制,根据《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简称网络业务)、核心企业、授信主体、间接授信、主办行、协办行、跨区网络业务与《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规定的定义一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授信是指跨区网络业务下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
本地网络业务及本行对核心企业主体的直接授信业务、非网络模式下的单一授信主体贸易融资业务不在本细则规定范畴。
第四条 跨区网络业务下核心企业间接授信原则上由总行大客户部组织办理(核心企业在福建省内由企业金融部组织办理),亦可委托主办行组织办理,间接授信额度由总行大客户部(或企业金融部,下同)统一调配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主办行确认
第六条主办行限定为一家,原则上应为核心企业所在地分行,但在跨区网络业务中若其他分行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处于绝对优势(包括地域上的优势或营销关系上的优势),能确保成功营销,为方便营销服务,亦可经总行大客户部(或企业金融部,下同)确认为业务主办行。
第七条总行大客户部根据分行申请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变更主办行时,应向原主办行、现主办行发送《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主办行变更通知》(附件1)。
第三章 总行统一申报模式
第八条主办行应积极配合总行大客户部按照《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的要求收集核心企业基础资料。
第九条总行大客户部应征询网络业务主办行及其他相关分行的业务合作需求,在综合考虑核心企业经营情况及业务合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网络业务合作模式及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会商企业金融部贸易金融中心就适用产品、流程设计、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等提出专业意见,形成网络业务合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心企业基本情况(着重说明核心企业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对供应链的管控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与其他银行合作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等);
(二)上下游经销模式;
(三)拟给予的间接授信额度;
(四)拟纳入合作的核心企业下属主体名单(或合作主体的准入标准);
(五)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的准入标准;
(六)拟使用的产品组合;
(七)纳入合作的分行范围;
(八)业务授权方案(体现拟申请的特别授权,如涉及分行申请异地客户授信审批权限、扩大单一客户授信审批权限的,则相关分行应对扩大业务授权必要性、当地同业类似业务的审批权限情况、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等予以书面说明);
(九)核心企业调查报告(比照一般授信业务要求撰写,作为网络业务合作方案之附件);
第十条总行大客户部拟定的网络业务合作方案,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对大客户部报送的网络业务合作方案进行审查,主要负责授信主体的风险判断和授信额度的总体把控,按照风险敞口审批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如方案涉及异地客户审批权限、单一客户授信审批权限等问题,授信审批部应征求风险管理部书面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二条网络业务合作方案获批后,总行授信审批部将审批通知书发送大客户部和企业金融部贸易金融中心,大客户部应及时将项目审批信息、网络业务办理方案通知主办行及各协办行。
第十三条对于行业方案、特殊个案,除按正常程序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外,也可以由总行业务部门或风险部门主动发起,通过行内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秉承“一案一例”原则,允许案例推动。
第四章 总行委托主办行申报模式
第十四条总行大客户部向主办行发送《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委托主办通知》(附件2)。
第十五条主办行收到通知后,应指定经营机构或分行企业金融部门作为经办单位,与各协办行充分沟通协商,并结合核心企业经营情况与业务合作情况,拟定业务合作模式及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形成网络业务合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心企业基本情况(着重说明核心企业行业地位、销售规模、对供应链的管控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与其他银行合作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等);
(二)上下游经销模式;
(三)拟给予的间接授信额度;
(四)拟纳入合作的核心企业主体名单(或合作主体的准入标准);
(五)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的准入标准;
(六)拟使用的产品组合;
(七)纳入合作的分行范围;
(八)业务授权方案(体现拟申请的特别授权,如涉及分行申请异地客户授信审批权限、扩大单一客户授信审批权限的,则相关分行应对扩大业务授权必要性、当地同业类似业务的审批权限情况、分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等予以书面说明);
(九)核心企业调查报告(比照一般授信业务要求撰写,作为网络业务合作方案之附件);
第十六条由经营机构作为经办单位的,经办单位应将网络业务合作方案报分行企业金融部审核,经分行行长签字后(无需授信审查部门审查,但如有必要,可要求分行信用审查部、法律与合规部等相关部门会办审核)报送总行大客户部。
第十七条由分行企业金融部作为经办单位的,应将网络业务合作方案提交分行信用审查部审核,经分行行长签字后报送总行大客户部。
第十八条总行大客户部收到分行报送的网络业务合作方案之后,会商企业金融部贸易金融中心,出具初审意见(只限于对分行报送的网络业务方案的合理性负责,不承担因分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产生的风险责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以及分行报送的网络业务合作方案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第十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依据主办行报送的网络业务合作方案、大客户部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负责授信主体的风险判断和授信额度的总体把控,按照风险敞口审批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如方案涉及异地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单一客户授信审批权限等问题,授信审批部应征求风险管理部书面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网络业务合作方案获批后,总行授信审批部应将审批通知书发送大客户部和企业金融部贸易金融中心,大客户部应及时将项目审批信息、网络业务办理方案通知主办行及各协办行。
第二十一条分行上报的特殊个案,除按正常程序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外,也可以由总行业务部门或风险部门主动发起,通过行内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秉承“一案一例”原则,允许案例推动。
第五章间接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跨区网络业务中,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由总行大客户部负责统一调配管理。
各分行在办理网络业务下授信主体直接授信业务时,应事先向总行大客户部提交《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切分占用申请表》(附件3),申请切分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跨区网络业务下授信主体直接授信业务未事先申请切分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各级授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跨区网络业务下分行切分占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后,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授信主体直接授信业务或直接授信业务未实际启用的,总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已占用的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并向分行发送《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收回通知》(附件4)。
第六章授信主体直接授信
第二十五条跨区网络业务中,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分行办理授信主体直接授信业务,应事先向总行大客户部申请占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后,按照本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送审程序送审,在分行审批权限内的,分行自行审查审批;超分行权限的,报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网络业务下授信主体直接授信业务获批后,授信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批复结果抄送大客户部。
第七章协议管理
第二十七条网络业务下各具体产品协议由总行企业金融部制定并下发各分行。
第二十八条网络业务下各具体产品协议原则上应采用总行协议范本,但因实际业务需要对协议范本进行修改与完善的,应按照《ⅩⅩ银行法律审查工作规定(2009年4月修订)》(兴银〔2009〕213号)要求办理。
第八章网络业务合作方案变更
第二十九条网络业务合作方案获批后,涉及业务授权变更的,由大客户部牵头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涉及具体协议条款变更的,相关分行应按照《ⅩⅩ银行法律审查工作规定(2009年4月修订)》(兴银〔2009〕213号)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网络业务合作方案获批后,除业务授权、协议条款之外的内容变更,由总行大客户部统一牵头办理,按照本行授信变更程序将变更后的合作方案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或联席会议审核,有权审批人审批。
方案变更获批后,总行大客户部将变更后的合作方案通知主办行及各协办行。
第九章业务准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各分行应设置供应链金融业务专门部门或在现有业务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岗位,配置足够的专业人员,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集中管控供应链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之前应向总行企业金融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分行贸易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组织架构(贸易金融部或类似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岗位设置情况、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情况、贸易金融业务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授信审批等各个环节所涉及部门的职责及岗位设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对分行申请报告的评估与业务准入的验收。
评估与验收的重点包括:
分行机构设置、岗位设置情况;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完善情况;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职责;分行以往办理相关业务实践经验等等。
分行经总行企业金融部评估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
第三十四条各分行应按照“谁放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做好供应链融资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各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络业务下台账登记等业务统计工作,并按《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要求及时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大客户部上报《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管理台账》《本地网络业务统计报表》《跨区网络业务统计报表》等业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主办行应密切关注核心企业总体情况及网络业务运行情况,按季度向总行企业金融部、大客户部报送当地核心企业网络业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该季度核心企业总体经营情况、销售规模、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情况、对供应链的管控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情况、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供应链融资业务资产质量、核心企业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等。
总行大型客户部应按季收集整理分行上报情况,并将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及资产质量等情况纳入季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内容范畴。
第三十七条分行经总行特别授权后办理异地授信的,经办分行应严格按照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尽职制度、异地客户授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贷款“三查”职责,加强授信全流程管理,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各分行在办理网络业务的过程中,如未严格按照《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及本规程要求履行主办行或协办行职责、未按照要求对网络业务实行动态监控、未按照信息管理要求报送统计信息及分析报告、未按照间接授信额度管理要求事先切分额度的,总行可视情况停止相关分行办理网络业务。
各分行在办理网络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规定的风险预警事项的,分行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网络业务,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ⅩⅩ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大客户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主办行变更通知
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主办行变更通知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核心企业名称
核心企业总部注册地
原主办行
现主办行
变更原因
变更日期
签章
附件2:
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委托主办通知
XX分行:
XXXX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属跨区网络业务,根据《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ⅩⅩ银行跨区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业务管理细则》(兴银[ⅩⅩ]526号)规定,特委托你分行作为该公司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业务主办行,请你分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牵头组织办理该公司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业务,并形成网络业务合作方案后报我部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总行XXXX部
年 月 日
附件3:
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切分占用申请表
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切分占用申请表
核心企业名称
申请单位(签章)
授信主体情况
授信主体名称
注册地址
与核心企业关系
总资产
年利润
年销售额
资信状况
与本行
合作状况
产品组合
申请切分额度情况
总行审核意见
附件4:
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收回通知
XX分行:
你分行于XX年XX月XX日切分的XX公司XX亿元间接授信额度已超过3个月仍未启用,根据《ⅩⅩ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兴银[ⅩⅩ]467号)、《ⅩⅩ银行跨区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业务管理细则》(兴银[ⅩⅩ]526号)规定,现予以收回。
你分行如需办理该授信项下业务,应重新申请切分额度后办理。
特此通知。
总行大客户部
XX年XX月XX日
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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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跨区 供应 金融 服务 网络 集中 业务 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