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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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
二、本定额是编审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基础;也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参考。
投标报价计价,必须遵守本定额有关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
四、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各种处理过程。
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施工措施费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六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除B.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B.17措施其它项目外)和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均己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同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类:
广州、深圳。
二类:
地级市。
三类:
县级市、县。
六、本定额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加上必要附注。
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
八、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
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九、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确定:
1本定额采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十、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并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小型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在管理费内考虑。
十一、本定额管理费确定:
1管理费是按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测算确定。
2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交退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贷款抵押评估保险费等费用。
3本定额管理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章节相应项目中。
十二、我省定额工资单价共分四类。
本定额执行一、二、三类工资单价: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除B.10其他工程外),均按一类工资单价28.00元计算;第二部分措施项目B.12脚手架工程,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计算;B.10其他工程、B.13垂直运输工程、B.14建筑垃圾外运、B.15材料二次运输、B.16成品保护工程,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均按三类工资单价24.00元计算。
材料价格是运至工地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
本定额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机价格库(00200503)》价格取定。
子目中加()符号者,表示价格不全;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
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机价格库(00200503)》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大型机械(自重5t以上)场外运输费,按实际情况自行计算。
管理费是综合取定,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下列情况合同有约定,按其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签工、借工、时工(4小时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外到8小时内按一天计算)管理费,统一按每工日(含利润)4.60元计算;停工、窝工管理费,统一按每工日(含利润)2.30元计算。
十三、本定额对下列情况下工程施工人工降效作出规定,计算后列入相应项目内:
1在施工场所内边生产边施工工程,按该项工程人工费增加10%计算人工降效费用;
2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规定)场所内施工工程,按该项工程人工费增加10%计算人工降效费用;
3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工程,按该项工程人工费增加40%计算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
十四、本定额措施项目和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仅适用于单独承包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
与建筑工程同时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其措施项目和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相应规定执行。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项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有关精神,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定额有关规定处理;经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八、本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B.1楼地面工程
说明
1.0.1定额中所注明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数量不变。
1.0.2本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
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1.0.3凡需使用各种砂浆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1.0.4楼地面块料面层均不包括找平层,计算时就按设计要求套用定额子目。
1.0.5踢脚线底层抹灰,按墙面底层抹灰子目执行。
1.0.6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外,不得换算。
定额子目含不同砂浆时,分别列出厚度,如12+8mm,表示底、面层砂浆厚度分别为12mm和8mm。
1.0.7楼梯及台阶面层定额未包括防滑条。
1.0.8楼梯踢脚线块料面层,按相应踢脚线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15。
1.0.9弧形、螺旋形楼梯装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计算。
1.0.10零星装饰适用于楼梯、台阶侧面装饰以及0.5m2以内少量分散楼地面装饰。
1.0.11木地板如需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1找平层工程量按相应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0.2整体面层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柱、跺、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3.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踢步边沿加300mm。
4.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踢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阳台、雨篷面层抹灰,并入相应楼地面抹灰项目计算。
雨篷顶面带反檐或反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20。
反檐只适用于高出板面600mm以内装饰檐板,高度超过600mm檐板作栏板计。
6.散水、防滑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0.3块料面层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楼地面石材、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柱、跺、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2.橡胶面层、塑料面层、地毯面层、木地板、防静电活动地板、金属复合地板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开口部分并入相应工程量内。
3.拼花、波打线(嵌边),按相应楼地面块料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5.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6.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零星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8.梯级拦水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石材刷养护液、保护液,按相应石材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楼梯、台阶大理石、花岗岩刷养护液、保护液时,按定额子目乘以下系数:
楼梯1.36,台阶1.48。
楼梯踏步地毯配件,按配件设计图示数量以长度或头套计算。
1.0.4其它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楼梯及台阶面层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长度未注明时,防滑条按踏步两端距离各减150mm计算。
2.水磨石嵌铜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单独酸洗蜡,按楼地面、楼梯、台阶相应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B.2墙柱面工程
说明
2.0.1定额中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2.0.2各种扶灰及块料面层定额,除个别子目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2.0.3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子目可以换算外,其它不作调整。
抹灰厚度,按不同砂浆分别列在定额子目中,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5+10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各自厚度。
2.0.4墙面高度超过20m时,外墙抹灰厚度增加为:
30m以内增加5mm,60m以内增加10mm,90m以内增加15mm,30m以上增加20mm。
套“抹灰砂浆调整”相应子目。
2.0.5墙面设计钉钢网者,抹灰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1.30。
2.0.6内外附墙柱、梁面抹灰和块料镶贴,不论柱、梁面与墙相平或凸出,均按墙面计算。
2.0.7墙、柱面等块料镶贴子目中,凡设计规定缝宽尺寸,按疏缝相应子目计算;没有缝宽要求,按密缝计算。
2.0.8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2.0.9走廊、阳台栏板不带漏花整幅镶贴块料时,套用墙面子目。
2.0.10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11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分别套用墙面或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2.0.12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抹灰底层子目。
2.0.13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0.5m2以内少量分散抹灰和块料面层。
2.0.14单块石板面积大于0.64m2,人工乘以系数1.15。
2.0.15木装饰饰面层、隔墙(间壁)、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装饰饰面层子目,除定额注明外均不包括含木龙骨、基层。
2.0.16隔墙(间壁)、隔断所用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2.0.17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2.0.18隔墙如有门窗者,扣除门窗面积,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2.0.19木龙骨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者,不得换算。
2.0.20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2.0.21半玻璃隔断(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它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2.0.22木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23石材线条宽度150mm以内套用细部装饰“装饰线、压条”子目计算;线条宽度500mm以内,套零星项目计算;线条宽度500mm以外,套墙面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2.1抹灰:
抹灰按设计图示结构面计算。
2.1.1墙面抹灰、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外孔洞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
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墙面面积内计算。
1.外墙抹灰面积,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
3.内墙抹灰面积,按主墙间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无墙裙,高度按室内楼地面至天棚底面计算;
2)有墙裙,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计算;
3)无吊顶天棚,由室内地面或楼面计至板底;有吊顶天棚,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另加100mm计算。
4.内墙裙抹灰面,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2.1.2独立柱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柱断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2.1.3独立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梁断面周长乘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2.1.4独立柱、房上烟囱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1.5栏板、栏杆(包括立柱)抹灰,按其抹灰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1.6零星项目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1.7装饰抹灰分格,嵌缝按装饰抹灰面积计算。
2.2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外饰面计算。
2.2.1墙面、墙裙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2柱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3梁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4零星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5挂贴、干挂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6零星装饰块料镶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7成品石材圆柱腰线、阴角线、柱帽、柱墩,按外围饰面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2.8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3木装饰及其它
2.3.1龙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0.3m2以上孔洞所占面积。
2.3.2墙饰面,按设计图示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上孔洞所占面积。
2.3.3柱(梁)饰面,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2.3.4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单个0.3m2以上孔洞所占面积;浴厕门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隔断不锈钢边框,按边框展开面积计算。
2.全玻隔断如有加强肋者,肋玻璃工程量并入隔断内。
B.3天棚工程
说明
3.0.1天棚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可换算外,其他一律不作调整。
抹灰厚度,按不同砂浆分别列在定额子目中,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0+5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各自厚度。
3.0.2计算雨蓬底面抹灰时,雨篷外边线套用相应装饰或零星子目。
3.0.3天棚抹灰装饰线,线角道数以一个突出棱角为一道线,分别套用三道线内或五道线内相应子目。
3.0.4定额中所注明砂浆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但人工不变。
3.0.5本章除了部分项目将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按天棚龙骨、基层和面层分别列项。
3.0.6本章龙骨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规做法考虑,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3.0.7平面、跌级天棚是指:
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不再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
3.0.8艺术造型天棚分为锯齿型、阶梯型、吊挂式、藻井式四种类型,其断面见附图。
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且超过两级(包括两级)者为阶梯型天棚。
3.0.9本章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项目均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以系数0.85。
3.0.10上人型天棚龙骨吊筋为射钉者,每100m2减少人工0.25工日、吊筋(圆钢¢10以内)用量3.8kg,增加钢板27.6kg,射钉585个。
3.0.11不上人型天棚龙骨吊筋改全预埋时,每100m2增加人工0.97工日、吊筋(圆钢¢10以内)30kg,扣除子目中全部射钉用量。
3.0.12本章艺术造型天棚项目均已包括灯光槽制作安装,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项目均不包括灯光槽制作安装。
3.0.13天棚防火处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3.0.14天棚检查孔工料已在定额内综合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3.0.15天棚(胶合板、石膏板、埃特板及金属板等)开孔,圆孔每10个0.3工日,方孔(含修正龙骨)每10个0.5工日。
工程量计算规则
3.0.1天棚抹灰,除注明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面积。
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3.0.2阳台底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天棚抹灰面积内。
阳台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15。
3.0.3雨篷底层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天棚抹灰面积内。
3.0.4天棚抹灰如带有装饰线时,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0.5天棚中平面、跌级和艺术造型天棚抹灰,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6天棚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窗帘盒所占面积。
3.0.7天棚基层、面层,除有注明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窗帘盒所占面积。
3.0.8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第六条规定。
3.0.9天棚面层,若饰面材料没满贴(吊、挂、铺等)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其实际面积或数量计算。
3.0.10装配式天棚面层,如有与装配式天棚规格相同灯盘、风口等时,应扣除其相应面积。
3.0.11板式楼梯底面装饰工程量(除抹灰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5计算,梁式楼梯底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12其他天棚(含龙骨和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0.13送(回)风口,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B.4门窗工程
说明
4.0.1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它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虑编制。
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4.0.2本章木材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
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棒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
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4.0.3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除定额子目说明外),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门窗制作按相应子目具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木门窗安装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6;其他项目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4.0.4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含水率为冷编制,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5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
项目
按宽厚度尺寸比例分类
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板材
宽≥3*厚
名称
薄板
中板
厚板
特厚板
厚度(mm)
<18
19-35
36-65
≥66
枋材
宽<3*厚
名称
小枋
中枋
大枋
特大枋
宽*厚(cm2)
<54
55-100
101-225
≥225
4.0.6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2刨光损耗在内。
4.0.7本章中木门窗框、扇截面取定如下:
无纱镶板门框(单截口):
55mm×95mm
有纱镶板门框(双截口):
55mm×115mm
无纱、满州窗框(单截口):
55mm×85mm
有纱窗框(双截口):
55mm×105mm
无纱镶板门扇:
40mm×95mm
有纱镶板门扇:
40mm×95mm+30mm×95mm
胶合板门扇:
32mm×55mm
无纱窗扇:
40mm×55mm
有纱窗扇:
40mm×55mm+35mm×55mm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框截面以边框为准;扇料以主挺截面为准。
换算公式为:
(设计截面÷定额截面)×定额材积
4.0.8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
如是购买门窗半成品,按本章附表(门、窗、配件价格表)执行,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
本章附表除注明制安外,均未包括安装费用。
4.0.9半玻门扇、全玻门扇安装,如带木格,木格安装按门扇单面木格(半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10各种门扇带透视玻璃窗,每带一个矩形透视玻璃窗增加0.15工日、非矩形增加0.18工日,玻璃按透视玻璃窗洞口面积乘以系数1.10。
4.0.11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2门套项目中未包门套骨架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3全部胶合板门项目案双面不接驳施工方法考虑,用接驳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4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超过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5门窗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6本章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7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要以调整。
4.0.18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9本章钢门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调整。
4.0.20门窗框、扇制安子目,只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中门窗框、扇单独制安。
框扇同时施工时,按木门窗(框扇)制安子目执行。
门窗框扇单独安装子目。
小五金在门窗扇单独安装内考虑。
4.0.21铝合金门窗安装,是按成品门窗考虑。
4.0.22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检测、试验所发生费用。
4.0.23全玻璃门拉手、门夹、锁夹等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24门窗安装后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4.0.25门窗如使用钢化、中空、夹胶等玻璃,相应子目玻璃消耗量乘以系数0.90。
工程量计算规则
4.0.1各类门、窗制作、安装,除有注明外,不论单层双层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如设计只标洞口尺寸,按洞口尺寸每边减去15mm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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