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章程法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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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研究院章程法人
XXXX研究院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治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说明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研究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要紧利用非国有资产、志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教育活动和社会科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技创新为指导,以新型城镇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产业进展、功效转化、环境爱惜为重点,为增进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科学进展奉献力量。
第四条本单位的记录治理机关是XXXX;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
第五条本单位的居处地是:
XXXXX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行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行者是:
XXXXXXXXX。
举行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优先受让出资的权利;
(五)优先取得理事长(法人代表),副理事长侯选人资格;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贰佰万元;出资者:
,金额:
。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组织新型城镇化建设及产业与区域经济进展理论研究、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城镇及产业评判、专业咨询、计划设计、培训认证、会议会展、知识产权交易与爱惜、专业刊物、政府委托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力资源效劳。
第三章组织治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行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部职工选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打算;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归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换届选举,增加新的出资举行者和受让出资者;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2次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以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应当从举行者或举行者指派的人员(举行者为单位时)当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刻、地址、内容等一并通知全部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因特殊情形,理事会会议能够通过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但必需保留会议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
(三)换届选举;
(四)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
(七)本单位的分立、归并或终止;
(八)
(九)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
(十)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铛铛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蒙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学术委员会由1名主任、名副主任和假设干专职和兼职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全部理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学士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其他专职和兼职委员由理事会聘用,但应当征询院长的意见。
院长可依照具体的项目聘请临时的学术顾问,辅佐学术委员会处置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关于研究院一年的学术研究功效进行点评,并为下一年的学术研究提供建议和参考。
第二十条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打算;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治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劳动用工、员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本单位院长可由理事长、其他理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行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改换。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能够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作出决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备置于研究院的档案或文件治理部门。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由理事会在本单位的举行者当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方法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平安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法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记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记录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治理、利用原那么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效劳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成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同意记录治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员工工资等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实施方法和规章制度由理事会制定,院长组织实施。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领导事会表决通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记录治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归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记录前,应当在记录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之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治理机关办理注销记录。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记录治理机关发出注销记录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21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说明权属理事会,领导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批准后成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记录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记录治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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