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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大学毕业生是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精心培养的、适应国家建设要求的优秀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学校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并经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以及自主
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决定。
各班主任负责本教学班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指导处和各班主任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招生就业指导处处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和省电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部署及总结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组织、管理、指导、检查、评估各教学班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3.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全校毕业生生源汇总、统计、上报;
4.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和就业协议的审核、鉴证、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和就业率统计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的处理;
5.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派遣和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6.组织开展就业宣传工作,联系用人单位和宣传媒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广泛的就业基地;
7.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各教学班和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组织参加各种招聘活动;
8.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介绍本单位的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特色及毕业生在校德智体发展情况,积极推荐合适的毕业生,协助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9.负责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教学组织、管理,面向毕业生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开展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和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配合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开展毕业教育工作;
10.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学校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包括:
毕业生就业观念和就业期望调查、用人单位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11.不断完善学校就业网站,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指导、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12.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毕业生班主任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教学班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本教学班的就业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学校;
2.负责本教学班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统计、毕业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
3.掌握本教学班毕业生的思想情况,开展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负责本教学班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认真准备毕业生的推荐材料;
5.承担本教学班就业协议的审核、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教学班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的处理;
6.负责本教学班毕业生的毕业鉴定、档案整理、离校手续办理和文明离校工作;
7.负责本教学班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组织工作;实施个性化指导,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使每位毕业生都明确掌握就业政策;
8.收集就业信息,纳入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
9.动员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和其它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10.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推荐程序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源上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双向选择与签约、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等阶段。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学校于9月底前向省电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源情况,次年一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学校于6月初编制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并上报。
第九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要严格遵守国家划定的就业工作时间阶段。
第四章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处于每年9月派出人员开展就业宣传以及参加供需交流洽谈会等方式收集就业信息。
收集到的需求信息汇总至招生就业处就业工作网,经筛选、整理后及时而有针对性地向毕业生发布,确保信息的合理利用。
学校也通过网站、布告栏等方式直接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各教学班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五章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原则上应在最后一学年11月20日~来年5月底。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推荐。
2. 自荐。
3.签约。
4.解约。
解约手续应在6月以前办理,建议就业计划上报以后,不再办理解约手续。
严禁毕业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重复签约,视为违约,并追究毕业生本人责任。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十六条制订就业计划要遵循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校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形成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选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截止到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及自愿不就业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方式编制就业计划:
1.回生源所在地或办理人事代理,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为其推荐就业、办理就业手续等其它相关手续;
2.要求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经毕业生本人申请,并与学校签订暂存户口、档案的协议之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将户口、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学校只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学校不再负责办理。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省电大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不能按时毕业的结业生学校不予派遣,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在毕业生派遣后,学校统一将毕业生档案通过市人事局转往档案接收单位。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查询原因。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签发报到证的,学校定于每月二十日以前接收材料,上报省电大主管部门,待省校办理就业报道证后由学生领取。
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应办理改派手续。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
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 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正式录用的;
2. 回生源所在地或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重新签发报到证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
4.经派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确定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正常工作(按每天8小时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改派申请表》,要求填写完备,有关部门意见明确;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个人的档案材料;
6.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办理改派手续的时间(逢节假日、公休日向后顺延):
各种材料的上报时间为6月26—30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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