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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外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外国法制史】考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
1、楔形文字法律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
体系和特征。
有的资产阶段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已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2、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3、公元前1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
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
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典制定的原因
《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
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828条。
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用、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和意义
法典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对后来的古代西亚北非国家(赫梯、亚述、新古巴比伦、波斯)的成文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已知的奴隶制早期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第三节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一、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二、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三、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四、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五、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早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出现。
公元前15世纪雅利安人的入侵。
雅利安人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
原始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
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以《摩奴法典》为最著名。
由于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反抗斗争的加剧,早期佛教和替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而登上历史舞台。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
三藏(即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公元4世纪左右,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中演化为印度教。
印度教法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使它异常复杂;
二、法律与宗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依靠法律的力量贯彻实施,法律又依赖教义和信仰得以执行;
三、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四、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上是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的影响
一、《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典》,是关于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法典编纂的年代,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的编纂经历了漫长的年月。
摩奴法典共分12卷,2684条,其中涉及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
二、法典的主要内容
1、种姓制贯穿始终,公开确认并严格维护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中种姓的等级差别。
2、以婆罗门教义为指导思想,竭力宣扬“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善恶业报”、“人生轮回”以及“婆罗门至上”等思想。
宗教教义与法律规范密切结合。
3、强化君权,进一步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法典作为私法方法的规范,在不同程序上继续采用。
现今法典的某些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被保留下来。
伴随大量移民的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
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希腊法律的特点
古代希腊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城邦的所有法律。
其主要特点有:
1、腊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各城邦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使得希腊境内始终未能出现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2、由于许多城邦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条件的不同,各邦法律的内容、形式上均有程度不同的差异。
3、希腊成文法出现很早,在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
4、通过同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法律体系,并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5、法官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的地位的法学家集团。
6、伴随广泛的殖民活动,希腊许多地区建立了殖民城邦,一般邦都具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适用母邦的法律。
希腊诸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第二节雅典宪法
一、通过多次改革,雅典奴隶民主制确立起来。
梭伦立法奠定了民主制宪法的基础。
希波战争后。
雅典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
在阿菲埃尔特和怕里克利时代先后制定了较完备的雅典宪法。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所确认的民主制度。
公民权利平等,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职人员选举制。
雅典宪法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
雅典宪法的影响。
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概念
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巩圃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
二、罗马法的渊源
罗马法的渊源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1、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千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
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
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
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
4、帝国前半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5、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
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三、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一、人法制度
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
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以及调整自由民内部的各种关系。
1、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
两者均可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1)自然人、古代罗马关于自然人的含义。
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
罗马市民、拉丁人、外来人和奴隶的法律地位。
(2)团体。
古代罗马没有法人的要领和术语,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
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制度萌芽的条件:
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是法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简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实际需要是这一制度形成的物质条件。
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
2、婚姻家族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马家族的概念及其组织的特征。
伴随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家庭组织日趋缩小。
婚姻概念及其演变。
罗马的两种婚姻:
有夫权婚姻(正式姻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两种姻姻中,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双亲与子女各种关系的差异。
二、物法制度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民法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是指除自然人外,存在于自然界而又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一切东西。
按照物的不同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元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2)物权的要领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主要分为自物权(完全物权)和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自物权即指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一切权利,是物权的核心。
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承续性)。
所有权的形式及其演变。
他物权是对别人之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主要有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等。
2、继承制度
继承主要对象的演变。
罗马继承原则的变化(从概括继承过渡到限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
共和国末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和裁判官的法定继承并存,以后第二种法定继承占据主导地位。
法定继承顺序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演变。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
遗嘱方式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
3、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的发生原因共分四种:
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债权制度的发展。
三、诉讼制度
1、诉讼的概念,公诉与私诉的划分。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的法律,本身具有独特特点。
对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作用。
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私诉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诉讼制度。
2、罗马私诉制度及其程序。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三个发展阶段的联系与差异。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适应罗马社会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要求,全面地维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
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为后世调整和保障私有制经济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形式。
三、罗马统治阶级在各征服地区强制推行罗马法,众多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都积极采用罗马法。
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据统治地位,但在罗马人中和一些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仍然保留了罗马法。
中期以后,西欧诸国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的影响不权限于欧洲,还遍及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同时对普通系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第五章日耳曼法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指5一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3、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罗马法的编纂;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法(编纂蛮族法典)。
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4、王室法令也往往吸收某些日耳曼习惯。
三、日耳曼的基本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4、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
5、是世俗的法律。
四、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日耳曼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重要法律。
2、日耳曼法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日耳曼法
一、所有权制度
1、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2.不动产所有权
(1)日耳曼法初期,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占有制同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并存。
前者因沿袭侵入西罗马领土以前的土地制度而形成,后者最初通过国王封赏土地而形成,后又通过以“委身制”为形式的对自由农民土地的掠夺而不断扩大和巩固.
(2)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下的基本制度。
耕地属马尔克公社所有,社员家族有占有、使用权;森林、牧场和水流等也属公社集体所有,全体社员有共同使用权。
(3)大土地占有制的演变。
最初是自主地,占有者享有所有权;8世纪实行采邑改革后,占有者应向自己的封君尽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地制。
(4)农奴份地。
农奴使用份地必须为领主服劳役和尽其它种种义务,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3、动产所有权。
所有人对动产拥有绝对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奴。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债权法的两个明显特点:
1、债权制度不发展,契约种类少,要经过法定程序形式才生效。
2、公开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
规定了各种保证履行债务的严厉方法。
三、姻姻家族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婚姻家族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实行一夫一妻萎制;
(2)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变相买卖婚);
(3)实行家长制,但同罗马父权制相比,妻子和子女的地位稍高。
2、继承制度。
一般实行法定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不同原则。
四、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
2.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早期犯罪种类很少,刑罚只有死刑的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后期犯罪和刑罚种类逐渐增多,构成犯罪只要求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3.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比近代大得多。
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日耳曼人建国前后已逐渐被赎罪金所代替。
五、审判制度
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查理大帝时的司法改革。
诉讼程序实行自诉原则,必须遵守固定形式。
九世纪出现纠问主义诉讼。
诉讼证据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一、9世纪,法兰克帝国的瓦解与法兰西王国的形成,西欧法律走上新的发展阶段,法兰西王国法律是法兰克帝国时期西欧大陆法律的继续和发展。
法兰西王国法律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二、9一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9一13世纪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
2、法律分散不统一。
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为属地主义所代替。
每个领地、城市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
南部(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的明显区别。
三、13一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13一16世纪时期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
2、法律分散性逐步缩小。
地区习惯的汇编:
13世纪的私人著作;16世纪的官方汇缩。
3、王室位法的加强。
巴黎高等法院的设立。
4、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四、16一18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1、16一18世纪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
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
2、习惯法的分散性远未消除,全国统一的法律主要通过王室立法形成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王室立法的发展,主要法令的颁布和商法、海商法典的编纂。
3、法国成为西欧主要天主教国家,宗教改革后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第二节法兰西一国法律的基础制度
法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在欧洲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在封建等级制和土地所有权方面。
一、封建等级制
封建等级制是指封建主按占有土地的多少和政治实力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之间结成封君与陪臣的关系。
封君和陪臣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割据时期封建等级制的特点;实现政治统一后封君与陪臣关系的变化。
二、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
一般只有贵族才享有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北部,流行“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原则。
农奴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
贵族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
自主地、封地和私地。
13、14世纪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渐瓦解。
三、债权法
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债权法不发达。
13、14世纪以后,债权法渐趋发达,契约种类增多;担保制度有所改进。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由教会法调整。
中世纪末期,实行“尊敬请求”制度,并开始执行婚姻世俗化计划。
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实行不同原则;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
五、刑法制度
刑法的特点是:
定罪判刑由司法机关任意决定;刑罚残酷,株连。
六、审判制度
1、法院体系。
领主法院削弱,王室法院加强的趋势。
2、诉讼程序。
控诉式诉讼向纠问式诉讼的转变。
第七章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
公元5世纪中,盎格鲁撒克逊和裘特等日耳曼部落侵入不列颇;公元10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其法律除国王颁布的法令外,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属于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英吉利王国,使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原盎格鲁撒克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法,在强大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不能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
需要,13世纪便产生了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一一衡平法。
英国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局面。
与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形式的判例法相对应。
由国家机关制成条文的成文法也发展起来。
特别是自1255年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正式成立后国会立法便成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
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重要的成文法。
在英吉利法律的三种基本形式中,普通法是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体现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故通称英国法为普通法。
第二节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在英吉利王国法律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一些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1、财产的概念和分类。
财产一词的两种含义。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种,“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为“地权”。
但“租借地”不属于“物的财产”,而属于“人的财产”。
“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
2、巩固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
3、信托制。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制度,因其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信托,由衡平法调整。
二、契约法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诺言。
封建时期契约形式有两种:
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
早期,普通法不及认简式契约的法律效力,后来将违背诺言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5-16世纪,契约法有了重要发展。
受理违背口头访议的诉讼;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所特有的对价制度;确立了契约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作出诺言才能成立的原则等。
但契约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远未完备。
三、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是指某些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
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婚姻家庭关系由都会法调整。
姻姻被一种宗教上的圣典,一般不允许离婚。
实行“夫妻一体制”。
夫对妻、家长对子女均处于特权地位。
2、继承法
不动产继承。
长子继承制与限嗣继承制。
动产继承。
英国遗嘱继承发展较早。
五、刑法
英国刑法由普通法调整,犯罪和刑罚很不确定,且非常残酷。
叛逆罪、重罪和轻罪的划分。
“血腥立法”。
六、诉讼法
控诉式诉讼向纠问式诉讼的演变。
12世纪陪审制的产生。
13至14世纪“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划分;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事实的审理。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罗马
一、5一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局部保留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井未从社会生活中完全消失。
5-11世纪,西欧局部保留罗马法的途径。
1、通过基督教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日耳曼各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3、许多城市和对外商业交往中仍遵循罗马法。
二、西欧“复兴”罗马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1、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情况下形成的地方习惯法不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求。
2、民族统一国家尚未形成,不能依靠政府立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
3、罗马法是一种现成的、足以满足当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需要的工具。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从意大利开始,中心在波伦亚,普及到欧洲大陆许多国家。
《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
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前期注释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
16世纪,研究和传播罗马法中心转到法国。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
一、城市法
1、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出现。
2、城市法概况。
从法律形式看,城市法表现为特许状、条例、习惯法和法院判例等;从内容上看,城市法包括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会组织、所有权、债权、刑法和诉讼制度等。
二、商法
1、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属城市法范畴。
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商法就已产生井发展,但在西欧进入11、12世纪以前,它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西欧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1)商法的形成。
城市的兴起,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商业习惯逐渐形成为商法。
(2)商法的发展。
从共同商法演变为国家商法。
中世纪西欧主要商法的海商法汇编。
中世纪西欧商法是近代资本主义商法的渊源。
第九章教会法
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其他教派的教会法规的总称。
这里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教会法的性质、渊源、适用范围。
二、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1、教会法的形成
教会法的早期渊源。
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法开始形成。
2、教会法的发展
法兰克玉国时期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公元11到14世纪,教会成为西欧神权统治的中心,教会法发展到完备和极盛阶段。
3、教会法的衰落
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教会法除规定教会本身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外,还规定了土地、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的制度。
一、教阶制度
调整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
大教职与小教职。
神职人员的特权与义务。
教徒的生活准则。
二、土地制度
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
不动产占有制度。
教会法对侩俗封建主土地所有权和教会租税权的保护。
三、契约制度
严禁附利息贷款。
禁止经商牟取暴利。
契约标的平等与合理原则。
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婚姻以当事人合意为缔结条件。
一夫一妻制。
婚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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