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管理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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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公路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公路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督促社区、乡镇、部门、组织、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应注重对机制建设、落实措施、工作成效等实施过程的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扩大考评结果应用范围,改进考评方法,提高考核考评工作的时效性和客观性。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制定本地考核细则和奖惩标准,年终进行考核,并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和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对考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每年年初做一次调整、修改。
第七条 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根据考评结果,按照考评分值由高至低,确定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先进个人证书。
对考评分值列后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有:
(一)道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如路面平滑或坑洞、弯道、陡坡、临水临崖及行道树或广告牌遮挡视线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行人安全过街设施、车道隔离设施、交通信号控制、安全警示标识、交通标识标线、减速、避让和缓冲设施等;
(三)人为因素形成安全隐患,如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以及打粮晒场,破坏道路隔离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第三条 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主管部门,道路经营和施工养护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的省道、县道、乡道以及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 次。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查随排,重大问题要制定专项计划解决。
当年未完成治理的,列入下一年治理计划,但当年完成治理率要达到90% 以上。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台帐,实行一案一卷,详细记录每次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的人员、路段名称、位置、主要隐患、及相关图片、治理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定期召开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形成、规律、特征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措施并逐点整理、健全整治台帐,对治理完成的进行效果评估。
第七条 及时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评析和研判,健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向专家通报有关交通安全隐患,积极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办,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进展不力的单位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完毕的,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予以验收。
第十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经费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肃北县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是指:
针对全县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出现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采取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联合整治活动。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 对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管理问题,各乡镇、相关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整治。
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要通过相应的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安交-警、城建监察、农机、运管等部门要联合定期开展渣土车、运料车、工程搅拌车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公安交-警、县教育要对校车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整治;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会同相关乡镇,定期组织联合整治行动,严查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超速行驶、拖拉机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区工商、旅游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全县各酒店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责任,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厂矿企业、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动员全民共同参与。
第二条 各行业要从源头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监督,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布局中,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经费,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对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职员应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要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要对本单位驾驶员、车辆底数、年检情况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报废手续。
第五条 教育局、中小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
将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学校安全法制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
幼儿园要开展学龄前儿童教育,改进现有教育形式,开展有针对性教育,提升学生的文明交通素质。
第六条 宣传部、县司法局、县电视台要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整治氛围。
各宣传单位应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办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第七条 建设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使其掌握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
第八条 县农机局要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严格农机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切实加强对农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到农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消除拖拉机“两无”(驾驶证、行驶证)上路、进城现象。
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相关农机手续和证件。
第九条 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全县各酒店等场所的交通安全教育。
落实交通安全宣传进酒店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酒后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提示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用餐客人进行宣传、劝阻酒后欲驾驶人员。
对不履行义务的酒店造成酒后驾驶被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工商局对该酒店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 城建监察局应以“三车整治”工作和环卫工人安全为重点,全力开展“三车”整治,加强对渣土车运输秩序的规范,强化对渣土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
经常性地对环卫工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应加强对环卫工人作业时的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体系,加强对源头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评。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表彰和处罚。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公开监督乡镇、部门、组织、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
第二条 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是指:
对全区各乡镇、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县电视台上予以公开曝光和通报的制度。
第三条 宣传部门和电视台应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义务,主动配合、协助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开辟专版、开设专栏、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对全县各乡镇、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条 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内容主要为:
(一)各级各部门和各组织、社会团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二)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三)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存在的突出交通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及考核情况;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公务车辆、出租车、客货运输营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渣土车、水泥搅拌车等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情况。
第五条 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新闻曝光的内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送交相关新闻单位,并同时抄报宣传部、县文明办,抄告被曝光单位。
第六条 受到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单位,要立即组织问题整改,整改情况必须在一周内报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新闻单位。
肃北县文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推动我县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全力营造全民参与交通秩序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各乡镇、社居委应明确实施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乡镇、社居委要在掌握辖区内人口基本情况的同时,要求对常驻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车型、车号及驾驶证等相关信息建立基础台帐,将人口管理和车辆管理有机结合。
2 、乡镇、社居委要掌握辖区内各单位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建立基础台帐。
3 、乡镇、社居委要组织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和失业救济金人员,定期到辖区附近交通繁忙路口执勤,协助交通民-警维护路口-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每月不少于一天。
4 、乡镇、社居委在社区文明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以“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课。
每月不少于一次。
5 、乡镇、社居委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一定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事故处理程序。
在深入社区工作时要向群众散发“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材料,并讲解交通安全常识,为社区群众提供相应法律咨询。
6 、乡镇、社居委通过在社区宣传栏内张贴“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内容,在社区内小街巷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7 、乡镇、社居委在办公地点悬挂“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标语、标牌、招贴画,交通安全和交通事故处理常识展板,提供便民服务。
8 、乡镇、社居委要协调联系本责任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公司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在小区公告栏内设置有关“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内容的宣传招贴画,摆放宣传展板;在小区门口设置相关内容提示标牌;通过在入门卡上印制提示语等形式深入开展以“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9 、乡镇、社居委要配合交-警部门深入辖区内学校开展相应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宣传活动。
10 、社区范围内常驻人口-交通法规知晓率达到90% 。
第四条 对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出租和客运企业人员和车辆进行交通文明评审制度。
第五条 各社区要积极发动社会单位认领县城区主要路口,派出交通文明劝导员;团要组建固定的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参加维护重大公共活动交通秩序。
第六条 实施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每月向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抄告党政机关、出租车、公交车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整治不力的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责任。
大广高速京衡段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5-07-0323:
17|#2楼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
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
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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