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制度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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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制度1doc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制度1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山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涉密存储介质及存储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复印机及各种存储器和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存储介质,定期清理、回收、检查并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管委会保密办应加强对涉密存储介质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各单位要配合管委会保密办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办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涉密存储介质的购置、收发与传递
第七条购置和收发涉密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根据用途,在显眼的位置做出“绝密”、“机密”、“秘密”的密级标识。
介质密级的确定依据其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应当包装密封,并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九条传递涉密存储介质时应直接交付收件者,并由本人办理签收手续,不得由他人代收。
第三章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条涉密存储介质不能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杂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涉密单位收到涉密存储介质后,经管人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内容,报分管领导审示,并按规定和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涉密存储介质内容的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该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涉密存储介质的借用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在外滞留时间等。
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擅自转借(让)他人、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在符合保密环境的场所进行,严禁将其带到在非办公场所及非保密设备上阅读或使用。
第十五条阅读和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应做到“人离介质入柜”。
阅读和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退交经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不得自行复制,不得横传。
第十六条复制涉密信息要经领导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电磁辐射措施。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八条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四章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第十九条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对有关涉密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维修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或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并对维修对象、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出文字记录。
不能维修的应予销毁。
第二十条销毁涉密存储介质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或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学方式彻底销毁,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黄山管委会保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人民法院工作秘密安全,现将《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人民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按密级标识使用。
高密级信息不得存储到低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内,低密级信息可以存储到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中。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
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私人的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需要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信息的,应严格按照相同密级涉密纸介质的要求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般只能在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和保存
第八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各级法院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购置。
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标注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后发放使用。
第九条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要符合保密要求。
绝密级的要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机密级以下的,由使用人员保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保密柜里。
第+一条使用部门要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保密工作部门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情况的检查。
使用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使用、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第四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第十三条对发生故障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做报废处理。
确需进行数据恢复的,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销毁,应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由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销毁,严禁自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射建发…2009‟57号
射洪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射洪县规划和建设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保密制度通知
射洪县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35份)
射洪县规划和建设局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
传递。
涉密的政务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
各股(室)、单位的涉密专用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
1、规划和建设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采取物理隔离、身份认证、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等技术措施。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与公众网相连,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4、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5、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6、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7、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并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四条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
1、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网站工作人员在信息上网前还应作最后的保密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退回重审。
2、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3、禁在网上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等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各股室、单位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要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
第六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射洪县规划和建设局
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为深入贯彻《保密法》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保护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国家秘密及有关文件、资料安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向外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系统内用于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三、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四、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五、涉密文件禁止保存在计算机和网络中,禁止通过网络传递,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
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纸张等必须立即销毁。
六、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专人发布。
七、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反动、淫秽、违法等有害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邮件。
八、涉密计算机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络系统。
九、网络管理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
对网络内储存的信息要经常检查,防止涉密文件和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进入网络。
十、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射洪县规划和建设局
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出现泄密事件,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指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有线和无线电话等。
二、凡用上述设备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部门和个人,均应按如下方案进行管理:
传真机
1、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凡在传真机上收到标注有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内部事项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并立即上交单位领导,不得扩散和自行销毁。
打印机
1、涉密文件只能在涉密打印机上打印,打印出的涉密文件应及时登记。
2、经常处理密级文档的打印机应配置碎纸机,打印废页应及时销毁。
复印机
1、原则上涉密信息不得复印。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机密级(含以上)须经审批,秘密级由本部门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印,并严格按批准的复印数量和发放范围办理。
2、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要按原文密级登记、编号造册和管理。
3、涉密信息复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必须在碎纸机中销毁。
4、任何人不得将涉密文件拿到非指定的复印场所复印。
电话机、手机
1、机关工作人员禁止使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它保密性较差的通讯方式传递涉密信息。
2、涉密会议禁止录音。
3、严禁在涉密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4、重要涉密岗位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
其他
工作中需将涉密信息扫描或刻录光盘的,须报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任何人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都有责任纠正并向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报告。
四、对管理不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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