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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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
7、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一、应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
灭菌合格率必须达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
l、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
生物监测:
消毒剂每季度一次,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l00CFU/ml;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必须无菌生长。
化学监测:
应根据消毒剂、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消毒内镜时戊二醛浓度必须每日定时监测,并做好记录。
2、对消毒物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每次检查3-5件有代表性的物品。
3、对灭菌质量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物理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包外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发放,包内化学监测不合格的灭菌物品不得使用;生物监测不合格时,应尽快召回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所有尚未使用的灭菌物品重新处理;灭菌植入型器械每批次进行生物监测,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4、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物理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
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
生物监测应每周进行,紧急情况灭菌植入型器械时,可在生物PCD中加用5类化学指示物,5类化学指示物合格可作为提前放行的标志,生物监测的结果应及时通报使用部门。
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5、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每锅进行物理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灭菌批次进行生物监测。
6、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器必须每锅进行物理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7、紫外线消毒。
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问和使用人签名。
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每年一次。
8、各种消毒后的内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应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细菌总数<20cfu/件'不得检出致病菌;各种灭菌后的内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等)必须每月进行生物监测,无菌检浏合格。
二、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l、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l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l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三、血液净化系统
1、透析液细菌监测应每月1次,要求细菌数<200cfu/ml.透析液的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个月1次,内毒素<2EU/ml。
透析液的细菌、内毒素检测每台透析机至少每年检测1次。
2、透析用水监测应每月1次,要求细菌数<200cfu/ml;采样部位为反渗水输水管路的末端。
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个月]次,要求内毒素<2EU/ml。
3、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1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次,允许最大浓度参考《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
环境卫生学监测
一、基本要求
l、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及其他层流洁净房间应每月对各级别、各机组房间至少进行一间空气微生物监测;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的细菌监测为每季度一次。
2、新生儿室每月做一次空气微生物和物体表面(如暖箱、蓝光箱、监护仪及室内的医疗仪器及固定装置、用品等)的微生物监测;医务人员的手的细菌监测为每季度一次。
3、普通手术室、产房、导管室、骨髓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母婴室、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病房和门诊、血液科病房、儿科血液病房,每季度做一次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的消毒效果监测。
4、血液透析病房每月做一次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的监测。
二、环境卫生学监测标淮
(一)空气的消毒效果监测
1、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及其他层流洁净房间空气消毒效果监测卫生标准
表8-2层流洁净用房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等级
手术室
名称
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
表面最大
染菌密度
(个/cm2)
空气洁净度级别
手术区
周边区
手术室
周边区
Ⅰ
特别洁净手术室
0.2个/30min·φ90皿(5个/m3)
0.4个/30min·φ90皿(10个/m3)
5
100级
1000级
Ⅱ
表准洁净手术室
0.75个/30min·φ90皿(25个/m3)
1.5个/30min·φ90皿(50个/m3)
5
1000级
10000级
Ⅲ
一般洁净手术室
2个/30min·φ90皿(75个/m3)
4个/30min·φ90皿(150个/m3)
5
10000级
100000级
Ⅳ
准洁净
手术室
5个/30min·φ90皿(175个/m3)
5
300000级
注:
1、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
细菌浓度时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2、Ⅰ级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按10000级要求。
2、其他房间空气消毒效果监测卫生标准
表8-3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范围
标准
非洁净手术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
≤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室、消毒供应室、血液透析室、急诊室、化验室、
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
≤4CFU/(5min·直径9cm平皿)
(二)物体表面的消毒效果监测卫生标准
表8-4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范围
标准(cfu/cm2)
层流洁净手术室、其他洁净场所、非洁净手术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
≤5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
≤10
(三)医务人员手的消毒效果监测卫生标准
表8-5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类别
标准(cfu/cm2)
卫生手消毒
≤10
外科手消毒
≤5
采样方法及标准
一、层流洁净区域空气采样方法
1、采样时间:
选择空气净化空调系统开启15min(I级洁净手术室)或40min(其他洁净手术室)之后,医疗活动之前。
2、采样位置:
采样点可布置在地面上或不高于地面0.8m的任意高度上。
3、布点数量及位置:
当送风口集中布置时,对手术区和周边区分别监测。
当送风口分散布置时,全室统一监测,测点可均布,但不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4、注意事项:
(1)、培养皿φ90,沉降时间为30min.
(2)、必须做两次空白对照:
第一次对用于检测的培养皿做对比试验,每批一个对照皿。
第二次是在检测时,每室或区一个对照,对操作过程,做对照试验,模拟操作过程,但培养皿打开后应立即封盖。
两次对照结果必须为阴性。
整个操作应符合无菌操作要求。
二、空气、物体表面、手采样方法
(一)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空气采样方法
l、采样时间: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问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
2、采样方法:
室内面积≤30m2,设内、中、外对角线三点,内、外点应距墙壁1m处;室内面积>30m2,设四角及中央五点,四角的布点位置应距墙壁1m处。
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φ90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m-1.5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二)物体表面采样方法
l、采样时间:
在消毒处理后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采样。
2、采样方法:
用5cm×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或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被采表面 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无菌检验用洗脱液的试管中送检。 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表面采样。 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三)手采样方法 l、采样时间: 在接触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前进行采样。 2、采样方法: 被检者五指并拢,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浸湿的棉拭子在双手指曲面从指跟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涂擦过程中同时转动棉拭子;将棉拭子接触操作者的部分剪去,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及时送检。 三、灭菌医疗器材采样方法 l、采样时间: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存放有效期内采样。 2、采样量及采样方法: 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用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中《无菌检查法》规定执行。 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器材,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在被检物体表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 3、结果判定: (l)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g件(20cfu/g或cfu/l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g件(20cfu/g或cfu/l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四、内腔镜采样方法 l、采样方法: 监测采样部位为内镜的内腔面。 用无菌注射器抽取5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洗脱液,从活检口注入冲洗内镜管路,并全量收集(可使用蠕动泵)送检,2小时内检测。 2、结果判定: (l)灭菌后的内镜合格标准为: 无菌检测合格。 (2)消毒后的内镜合格标准为: 细菌总数<20cfu/件: ,不能检出致病菌。 五、透析液、透析用水等的采样 1、透析液: 采样口为透析液进入透析器前进行采样,采样时应遵循无菌操作,检测频率为每月1次,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1次,标准值为: 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2、反渗水: 采样口为反渗水输水管理的末端,采样时应遵循无菌操作,检测频率为每月1次,要求细菌总数<2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3、内毒素: 从采样的透析液和反渗水中检测内毒素,采样时应遵循无菌操作,检测频率为每3个月1次,每台透析机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内毒素<2EU/ml。 4、化学污染物: 从采样的反渗水中检测化学污染物,检测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 5、软水硬度: 采样口为软水器的出水端,检测频率为至少每周1次。 6、游离氯: 采样口为碳灌的出水端,检测频率为至少每周1次。 六、消毒剂、灭菌剂采样方法 l、方法: 用无菌吸管取Iml被检样液,加入9ml混有相应中和剂的稀释液中混匀送检。 2、标准: (l)便用中的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l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2)使用中的灭菌剂: 无菌检测合格。 七、医院污水采样方法连续三次各取500毫升进行检测。 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各临床及医技科室应根据本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四、洁净手术室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置净化空调系统;I、Ⅱ级洁净手术室应每问采用独立净化空调系统,Ⅲ、1V级洁净手术室可2—3间合用一个系统;新风可采用集中系统。 各手术室应设独立排风系统。 五、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层流设备维护与保养要求 l、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2、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天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月—2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 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3、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l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 4、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 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6、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有检查和记录。 六、通风 l、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通风,每天≥2次,每次至少30min。 2、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可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3、如果采取机械通风,应定期对机械通风设备进行清洁,遇污染及时清洁与消毒。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 l、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加强卫生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 八、紫外线灯消毒 l、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线灯辐照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 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辐照强度监测,普通30W直管型紫外线灯,新灯管的辐照强度应符合GBl9258耍求;使用中紫外线灯辐照强度≥70μw/cm2为合格;30W高强度紫外线新灯的辐照强度≥180μw/cm2为合格。 应定期监测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降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 2、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 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m-2.2m。 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l.5W/m3,照射时间≥30min。 3、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0%-80%(体积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 九、不同部门的空气净化方法 (一)手术部(室)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l、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空气洁净技术 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4、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l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二)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1、通风 2、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空气洁净技术 4、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5、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6、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l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三)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1、通风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4、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化学消毒 6、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十、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一)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 l、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4、空气洁净技术 5、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二)无人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l、可选用有人情况下空气空气净化方法 2、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3、化学消毒 4、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适宜于超低容量喷雾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三)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可选用以下方法 l、若受客观条件限制,可采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 2、负压隔离病房 3、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4、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四)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l、通风 2、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五)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空气净化方法 l、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2、化学消毒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 十一、各科室如空气监测不合格,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控制科,并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进。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l、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接吸取新风。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低于排风口。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L置水封。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凝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待合下列要求: l、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2、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3、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八、应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九、应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定期对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进行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沉积与霉斑。 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送风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相关要求; 十一、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2、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十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十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时、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十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结果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该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l、冷却水和冷凝水中有嗜肺军团菌检出的; 2、新风量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3、单个风口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抽取的各个风口送风中PM10的平均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5、风管内表面积尘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6、风管内表面各采样点积尘量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五、应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 2、卫生学检测和评价报告书; 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4、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5、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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