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预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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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预习
3.5招标文献构成和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献。
招标文献应当涉及招标项目技术规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原则、投标报价规定和评标原则等所有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重要条款。
3.5.1招标文献构成
1)招标文献普通构成
1)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原则和办法;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献格式;
6)拟订立合同重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其她规定投标人提供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长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3)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规定和条件都必要列为招标文献重要内容
3.5.2招标文献编制
(1)依法编制招标文献,满足招标人使用规定
招标文献规定各项技术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原则。
招标文献不得规定或者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其她内容。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3)明确规定详细而详细使用与技术规定
(4)规定实质性规定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5)规定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不得变化,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所有评标因素
(6)明确投标人与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方案解决办法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献最短发售期。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献中,招标人应当拟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要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要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献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招标文献需要载明踏勘现场时间与地点
(9)电子招标文献
(10)招标文献售价
对招标文献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
(11)充分运用和发挥招标文献范本作用
3.5.3招标文献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要进行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献
依法必要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发出同步,将招标文献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献有违背法律、法规内容,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献
招标文献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献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招标文献审核评审专家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构成。
招标机构将招标文献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献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照需要,就招标文献征询关于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献征询过意见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3.5.4招标文献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献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献进行澄清与修改
(2)澄清与修改时限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献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详细状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示。
(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
3.6保密规定
(2)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种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3)招标人不得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献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也许影响公平竞争关于招标投标其她状况。
(4)对招标人设有标底招标,标底必要保密。
(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关于状况资料。
(6)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投标规定
投标是与招标相相应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规定而积极申请,按照招标规定和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行为。
4.1投标文献
4.1.1投标文献构成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编制投标文献。
投标文献应当对招标文献实质性规定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投标文献内容应当涉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重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毕招标项目机械设备等。
(一)工程建设项目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献普通涉及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品项目
投标文献普通涉及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技术性能参数详细描述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投标保证金;
6)关于资格证明文献;
7)招标文献规定其她内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5)政府采购货品和服务项目
4.1.2投标文献编制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编制投标文献。
投标文献应当对招标文献实质性规定做出响应。
4.1.3投标文献修改与撤回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献,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献构成某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献规定投标有效期终结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代替或者撤回其投标文献。
投标人补充、修改、代替投标文献,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献,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1.4投标文献密封与标记
(2)工程施工项目
投标文献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献封套上应清晰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未按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投标文献,招标人不予受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投标文献应涉及开标一览表。
为以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献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种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信封均应:
清晰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地址。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投标文献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1.5投标文献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献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动。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献,招标人应当拒收。
(1)投标文献送达
1)投标文献提交截止时间
2)投标文献送达方式
3)投标文献送达地点
(1)投标文献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献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动投标文献。
(2)投标文献拒收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文献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招标文献规定密封。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3)政府采购项目
4.2投标有效期
4.2.1投标有效期拟定
招标文献应当规定一种恰当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毕评标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
4.2.2投标有效期延长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浮现特殊状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规定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批准延长,不得规定或被容许修改其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回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批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1)投标有效期延长规定
1)书面形式
2)投标人不得规定或被容许修改其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
(1)投标有效期延长后果
1)投标有效期延长应随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延长。
2)投标人有权回绝延长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3)批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损失承担。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除外。
招标文献中规定予以未中标人补偿,回绝延长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4.3投标保证金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设定一种担保形式。
招标人普通不但愿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订立合同。
因而,为了约束投标人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招标人普通会规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4.3.1投标保证金提交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规定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献提交给招标人。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献必要要件,是招标文献实质性规定。
(2)对于货品招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以自己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一方提交。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约束力。
(4)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献有效构成某些,其递交时间应与投标文献提交时间一致,即在投标文献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4.3.2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除钞票外,可以是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钞票支票。
4.3.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普通自投标文献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保证金实际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应覆盖或超过投标有效期。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工程建设项目货品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3.4投标保证金金额
分为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普通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献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普通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1%。
4.4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构成一种联合体,以一种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据此,咱们看到联合体投标具备如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联合体只订立一种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订立合同。
4.4.1联合体构成
联合体各方必要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行阶段主办、协调工作;
第2章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章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自愿行为。
第4章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合同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构成新联合体或参加其她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4.4.2联合体资格条件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规定如下: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
2)国家关于规定或者招标文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级别较低单位拟定资质级别。
4.4.3联合体变更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其构成任何变化都必要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批准。
如果变化后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具有事先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或者使联合体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献中规定最低原则如下,招标人有权回绝。
(2)工程货品招标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构成联合体申请。
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完毕后,不得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构成上发生变化,具有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其投标应作废标解决或被否决。
(4)其她类型招标项目
4.4.4联合体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合同,明确商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合同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招标人
4.4.5联合体投标特点
(1)投标文献必要附上联合体合同。
(2)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一方提交。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评审以及资质认定,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献相应规定提交各自资格审查资料。
4.5投标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加投标限制性规定
标人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当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征询服务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种人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品招标中同步投标。
一种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品,仅能委托一种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解决。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限制性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实行如下不合法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互相商定抬高或减少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互相商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启动投标文献,并将投标状况告知其她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献,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她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违法行为,对其她投标人是不公平。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关于负责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她人导致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个别成本,该成本普通应依照投标人公司定额测定。
五、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她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她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以她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她施工单位,或从其她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投标文献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例题:
背景材料:
甲、乙两家建筑公司联合投标某一工程。
这两家公司均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双方订立了共同投标合同,参加了资格预审并获通过。
1.甲公司由于自身因素没有履行共同投标合同中应承担义务,其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
A.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承担一某些连带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没能按合同商定工期竣工,导致了一定经济损失,招标人对联合体成员乙公司提出承担一定比例债务,乙公司对的做法是()。
A.回绝支付,声明该债务应当由甲公司支付理由
B.回绝支付,不需提出任何理由
C.没有回绝,承担后向甲公司追偿不应当承担债务
D.没有回绝,替甲公司承担了本该由甲公司承担债务
3.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前,甲公司拟承担另一项目而退出该联合体,并推荐具备相似能力和资格条件丙公司与乙公司重新构成联合体。
该联合体被招标人回绝,回绝理由应是()。
A.变化后联合体削弱了竞争
B.丙公司事先未通过资格预审
C.新联合体构成时间过晚
D.新联合体资质低于规定最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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