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数字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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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数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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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
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权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
日为申请日,假设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之日为申请日〕。
创造权、实用新
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
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
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3、
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处以
1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赔偿;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处以
50万元以下
的赔偿。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时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界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日起
6个
月内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保证〕
5、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6、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安
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个月,假设超
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7、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8、
生产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
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9、
平安生产设备或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投标人相互串通标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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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也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12、〔非常重要〕: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法施工许可证。
13、〔非常重要〕:
?
建筑法?
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4、〔非常重要〕:
?
建筑法?
规定: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
建筑法?
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6、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
2%以下罚款。
17、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以上。
18、特级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一级企业具有一级资质工程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企业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工程经理不少于12人,三级企业具有三级资质以上工程经理不少
于10人。
19、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按照技术特点和工程性质
划分为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分12个资质类别,每
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分60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劳务
分包资质序列分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一级、二级
两个资质等级。
20、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须在资质有效期界满
60日前,申办资质延续手续。
资质证书发生表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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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方合营者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2、企业违法申请办理资质:
申请人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以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4、施工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的,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5、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提出申
请注册,建造师执业那么个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并应在注
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2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应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7、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的时间,即自招标文
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28、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2/3.
2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定力书面合同。
30、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
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
确定。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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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密、串通〕,处以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单位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3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
理其资格申请。
3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标的,对投标人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人处单位罚款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1年至3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撤消营业执照。
3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各自合同约定酬金的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
3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勘察、设计
单位处合同约定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于接受转
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时间为行政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
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一般为3年。
38、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开工的理由,工程师在接
到延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39、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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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期限有异议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定力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定力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4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44、※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重中之重〕: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
每
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也按1
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
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的经济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向其支付经济标准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注册资本不
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47、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8、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9、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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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15年的,按月
领取根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缺乏
15年的,可以
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
50、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及本人累计缴费满
1年缺乏5
年的,领取事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个月;累计缴费满5
年缺乏10年的,领取最长期限为
18个月;累计缴费
10年以
上的,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
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年,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对于仲裁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5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在单位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应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
53、关于工伤事故的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
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54、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值:
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值:
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值: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值: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
晚22点至早6点之间〕。
5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可同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人口密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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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散发恶臭气体的物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市
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未采取防尘防止措施,处
2万元以
下罚款。
56、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撤除,处
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施工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撤除,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撤除的,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57、水污染罚款:
在水里清洗油类、有毒污染物容器的及向水体
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倾倒工业废渣及城镇垃圾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或储存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高中放射性废水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利用渗井、裂隙排放有毒污染
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应急预
案或事故发生后,不采取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限期治理最长期限为1年〕。
58、固体废弃物污染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弃物,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关闭、撤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施工单位不按环境管理部门对施工
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个人:
随意倾洒、沿途运输遗弃垃圾的处200
元以
下的罚款。
59、危险废物罚款:
不设置危险标志、不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将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置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危
险废物与旅客一起载运、未经处理的废物转作他用、危险废
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丢弃危险废物的,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擅自撤除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将危险废物提供
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
污费的限期缴纳,不缴纳者处排污费金额的
1倍以上3
倍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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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
60、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
61、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的处
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6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整改,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撤消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进行施工的,处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借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证书〔不予查验就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或列入禁止使用的材料,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消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
63、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无偿向本单
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进口列入
淘汰名录的材料,海关责令退运,并可以同时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4、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缴、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文物保护有“
6擅自“行为
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当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单位,处以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5、开山、采石;占有保护规划的园林、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
炸性、易燃性的仓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改变历史建筑自然状态、历史风貌的,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撤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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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涂改历史文化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6、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项安生产条件。
67、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在有
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但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8、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69、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人数:
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
不少于2人;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
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不少于2人。
70、施工单位挪用平安生产措施费的,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
7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在平安生产中违法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给予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
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7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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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均需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应制定平安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74、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7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年修订一次。
7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许情况下可延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
60日。
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作
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0日。
77、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迟报或漏报事故的、事故
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年收入
40%-80%
罚款;事故发生后,谎报事故的、伪造现场的、销毁证据的、
拒绝接受调查的、做伪证的、事故后逃逸的对施工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年收入的
60%-100%罚款。
78、对单位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
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
30%罚款;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60%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的80%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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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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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建造 师法 法规 数字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