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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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社,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职员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治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形,和谐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治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治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把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形;
〔二〕统筹安排经营、治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打算,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形;
〔三〕为消防安全治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照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理想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形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消防安全治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打算,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证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爱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治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形,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操纵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爱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把握消防设施、操纵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赶忙确认,火灾确认后应赶忙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赶忙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赶忙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治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爱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消防安全治理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体会收或者体会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阻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阻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打算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许多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治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治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爱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治理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常需要操纵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阻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治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爱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畴内不得设置阻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阻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修理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修理完成后,应赶忙复原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治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操纵室治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操纵室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操纵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要熟知熟记«消防操纵室治理及应急程序»内容。
〔二〕消防操纵室的日常治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爱护治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操纵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操纵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操纵室必须赶忙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操纵室必须赶忙将火灾报警联动操纵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报警;
〔七〕消防操纵室必须赶忙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治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修理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刻超负荷运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终止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治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刻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成效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专门情形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觉火灾隐患应赶忙改正,不能赶忙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治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赶忙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关于涉及都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治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差不多情形和消防安全治理情形。
消防档案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差不多情形,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治理,按档案治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差不多情形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差不多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形;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形;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形;
〔七〕消防安全治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差不多情形;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治理情形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修理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形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形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形记录。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刻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形;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形;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形。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形;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形;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形;
〔六〕消防操纵室值班情形、消防操纵设备运行情形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形;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治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形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形;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形;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形;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职员消防知识的把握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排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治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治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觉火灾应赶忙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职员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治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积极组织以下人员同意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
〔二〕消防操纵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同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
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抢救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抢救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治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操纵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
要紧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
发生火灾赶忙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
负责与消防安全治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
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抢救组: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证;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爱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赶忙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爱护火灾现场,爱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治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应爱护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戒备范畴是火灾现场爱护范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爱护范畴。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承诺,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爱护范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应同意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形,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火灾调查终止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治理。
第八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治理的情形进行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治理情形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举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判的重要依据。
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
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定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治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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