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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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具有本村最高决策权力。
第六条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2、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
4、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7、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8、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第九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村发展规划;
2、村年度发展计划;
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地管理本村事务,并授权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除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之外,村民有依法服兵役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村民自治章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由所在村民组全体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村),办事公道正派,具备参政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审议表决权;
4、监督评议权;
5、反映民意权。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密切联系村民,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
3、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协助所在村民组小组长开展工作;
6、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动员和引导村民依法自治;
7、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村民代表既要用好自己的权利,又要忠实地履行村民代表的义务。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当有二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且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所作决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村年度发展计划;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建设承包方案;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6、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村务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注意区域结构,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二十条村委会主要职责: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益和利益;
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受理本村财务;
4、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7、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8、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组与组的团结和家庭和睦;
9、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10、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11、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12、督促、协助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工作;
13、协助配合镇政府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适龄青年服兵役、拥军优属、民政等各项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工作制度
1、由总支委统一组织,定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农村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及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与创新意识;
4、与镇政府和村总支委保持密切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有力地、有序地、稳健地开展各项工作;
5、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定、村内重大的公共事务、村委会成员的分工及工资报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农电管理、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等都要实行公开;
6、村委会成员要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村内重大事务要与村民和村民代表共同商量,按程序与规定作出决策。
搞好“一事一议”政策的落实。
第四节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设置下属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调解本村村民邻里、家庭、婚姻、土地、山林、房屋、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化解民间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2、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村民法制观念,做好“四防”工作,重大节日和非常时期组织村民搞好联防联治工作,搞好常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与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制止赌博、偷盗和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本村社会稳定。
3、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4、文教卫生委员会
文教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组织村民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本村初级卫生保建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美化绿化村容村貌,保持村民室内外卫生整洁。
做好改水改厕、改圈改污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本村环保工作。
各委员会应制订具体工作制度,并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村民小组
第二十三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机构,是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
村民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小组村民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科学知识;
2、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兴胜村现为26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该村民小组有选举权过半数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以推选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基本条件
1、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威信;
2、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能带领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长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协助镇、村做好本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适龄青年征集、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各项工作,全面主持本组一切日常事务工作;
3、领导本组村民做好防汛防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其他涉及村民生活事务,统一安排组里一切公益事业;
4、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负责管理好本组土地、山场及山林,监督村民服从镇村整体建设规划要求;
5、保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推动本组三个文明建设;
6、认真搞好本组组务公开、帐务收支公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全体组民会议。
村委会可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结合全村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第三章经济与土地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级财务,坚持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制度,成立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坚持每季度理财一次,加强财务公开,实行半年上墙一次与会议公开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实行每季度公开上墙一次与临时公开相结合,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推选产生,小组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条村民主监督管理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以及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第二节土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村所有耕地、山场、林地、宅基地、水面等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安排。
国家建设、企业建设已征用的土地除外。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户只准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占或侵占土地,凡在本村土地管理范围内需要用地,必须先申报,得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申报和使用新宅基地时,不得损害镇村整体建设规划与四邻关系,以及水系、交通、通讯、电力设施,要做到审批手续齐全。
停止老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统一调配。
第三节“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必须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内重大公共、公益事业所需负担经费的决议决定,实行“一事一议”(水利兴修、道路建设、防汛抗旱、抗击灾害、农田基本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每年负担的“一事一议”筹集款,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般情况下都由各村民组组长负责收取,村做到专款专用,群众监督执行。
第四章社会秩序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八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遵守公共秩序,不防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严禁赌博,违者没收赌具,并按《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敢于检举者,受保护和奖励。
第四十条严禁偷盗、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财物。
要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生产、国防等公共设施。
第二节邻里关系
第四十一条村民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造谣惑众,不搬弄是非,不侮辱诽谤他人。
第四十二条在社会交往中,遵从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平等原则,讲文明礼貌,讲社会公德、思想道德、家庭美德。
第四十三条家禽牲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畜主应负担补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在处理邻里纠纷时,村民要依靠组织和法律,干部要主持公道,坚持原则,任何人不可仗势欺人。
第三节村风民俗
第四十五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新风尚,成立红白理事会组织。
工作制度如下:
1、提倡移风易俗,厉行节约,协助村委会搞好文明建设;
2、凡本村村民男婚女嫁,或女娶男嫁的举行婚礼仪式,做到简朴文明,喜事新办,反对讲阔气、讲派场;
3、凡本村村民死葬丧事,禁止搞封建迷信,丧事从简,提倡火化。
第四十六条不搞宗族帮派等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七条加强卫生管理,不乱放牲畜,不,乱倒垃圾、脏物;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可耻,注意搞好公共卫生,努力美化村容村貌,家容家貌。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八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团结和睦,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户。
第四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中财务、财物,反对家庭暴力。
第五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少育,优生优育,坚决反对重男轻女、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旧生育观念,严禁计划外生育,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一切监护责任,完成子女学业教育。
成年子女有瞻养老人(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父母。
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节违章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条款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或村民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的,由村委会决定批评教育,并按《村规民约》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触犯法律的交司法、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体村民。
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报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政备案,发全体村民代表、党员人手一册。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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