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材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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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材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知识要点
2012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知识要点
第一章证件管理
第一节许可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撤回
1、撤回的概念:
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
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2、撤回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现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
简单地说,撤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3、撤回的办理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因此,办理零售许可撤回的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撤回的办理程序:
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撤销
1、撤销的概念: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撤销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3、撤销的办理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办理撤销零售许可的行政主体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
4、撤销的办理程序: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注销
1、注销的概念: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2、注销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是必须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3、注销的办理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因此,办理注销零售许可的行政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注销的办理程序: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再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四、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
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而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其依据的法律条文分别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
2、引起的原因不同
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由于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引起行政许可的终止,这一种客观事实,不但与被许可人的行为或其自身的情况无关,与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许可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撤销行政许可是由于行政许可的取得过程中存在某种瑕疵,存在着某种违法性,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这是撤销与撤回、注销之间存在的最显著的差别。
违法的原因有可能是行政许可机关引起的,也有可能是被许可人引起的。
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后,也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注销是发证机关在行政许可失效后办理的注明记载,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
注销行政许可的原因则在于被许可人的权利已经灭失或在客观上不能行使。
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
合法撤销行政许可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
合法注销行政许可则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五、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1、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四种。
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法情形:
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第二、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第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
2、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2)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
3)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二)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2)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3)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法许可证的使用行为,即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三)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概念。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指持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2)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那些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3)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即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行为。
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
七、处罚时的注意亊项
1.事实认定方面
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必须了解申请人已隐瞒的事实真相及主观原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原始真实情况及主观原因等;在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掌握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违法许可证使用的时间和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在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必须了解引起变更或注销的原因、内容、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相关情况等。
2、证据提取方面
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必须要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明材料;在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必须要提取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违法主体使用该许可证的相关证明;在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必须要取得引起变更、注销的事实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证据等。
3、处罚程序方面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不但要求每一程序操作合乎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法律规定应当执行的所有程序必须履行。
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如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可进行罚款等。
八、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处理
1.法定依据
实施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措施的法定依据如下: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后果
(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律后果。
持证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持证人在停业期间应积极进行整改,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或纠正违法行为。
停业结束后,持证人能否继续从事烟草专卖业务,需要看其是否消除引起停业的因素、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或恢复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
持证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其直接法律后果是终止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4、处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也就是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实际出发,在处理方式、处理幅度等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合情合理。
能通过教育方式改正的,尽量不采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的方式;能通过停业整顿方式处理的,也尽量不启用取消经营资格的手段。
在决定停业时间时,也要根据持证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做到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3)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指在处理同一类事情中,要一视同仁。
在情节相同、违法性质严重程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在处理时不能有较大差异。
如对两个违法事实和情节相似的持证人进行处理时,不能对一人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的处理,而对另一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同样,如对上述二人均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处理时,也不能对一人作出暂停十日的决定,而对另一人作出暂停三个月的决定。
5、处理程序
(1)立案。
发现持证人有相应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
立案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听证。
若要做出取消持证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时,应先告知持证人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关于听证的具体程序可参阅初级专卖管理员“案件查办”章节。
(4)审批和决定。
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5)送达和转告。
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
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后期监管和处理。
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
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
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九、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
(一)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
1.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二)申办条件及申办材料
1.申办条件
(1)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资金;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办材料
(1)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2)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③原许可证正副本;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3)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②原许可证正副本;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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