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着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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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着装管理规定
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及协管员着装管理,树立人民城管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并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协管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作训服及配套制式帽子、皮鞋、标识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着春秋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着制式长袖衬衫时,下摆扎于裤内。
(三)冬季着冬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四)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者劳动时可统一着作训服。
(五)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六)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色皮鞋。
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厘米。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
(八)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九)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
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十一)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
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
通常情况下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着作训服时戴鸭舌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时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参加会议)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盖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在执行大型集中任务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行动中,可戴城管钢盔。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时,应当戴头盔。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出差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服,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第九条市局政治部抽调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同时向其所在部门下发《队容风纪督察通知书》要求整改。
(三)受督察的部门收到《队容风纪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涉及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整改。
对再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队容风纪督察通知书
()号
:
年月日市局督查组在巡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请按照《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规定》要求整改、处理。
整改处理结果请于年月日前报市局督查组。
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日
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胸牌号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要求,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现根据《关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工作的通知》(闽建稽[]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局政治部负责全市执法系统胸牌号的分配、管理及向省住建厅报备工作。
仙游城建监察大队、各区(管委会)执法大队指定一名副大队长和一名胸牌号管理员负责胸牌号的日常管理及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条胸牌号的配发范围为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含协管员)。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胸牌号由位数组成,我市前四位编号统一为“”,后四位为人员编号,胸牌号号段具体分配见附件。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胸牌号,由“”位数字组成,后四位数字的编号规则与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一致。
胸牌号一人一号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各执法大队按照所分配号段编排胸牌号,在首次分配完成后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第四条胸牌号在首次分配确定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调整。
在本单位内职务变动、岗位调整的人员,不变更胸牌号码。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变动或因工作需要变更胸牌号的,应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第五条在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内部进行调动、交流的人员,需将胸牌号交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胸牌号管理员开具胸牌号收回回执单。
调入单位根据回执单为调入人员重新分配胸牌号。
第六条调离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工作岗位的人员,需向原单位上交胸牌号,由原单位胸牌号管理员开具胸牌号收回回执单,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对于辞职、辞退、离退休、开除或者死亡的,胸牌号不予保留,由所在单位胸牌号管理员负责收回。
第八条执法人员妥善保管胸牌号,不得将胸牌号涂改、转借、赠送他人或私自调换,因保管不善或转借被他人利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胸牌号丢失,必须由个人负责登报声明作废。
将登报原件和胸牌号丢失的情况说明报市局政治部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单位胸牌号管理员重新分配胸牌号。
未登报声明作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九条各执法大队对胸牌号进行的调整、分配、收回等变动,均应在变动当月月末将变动情况及最新胸牌号花名册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胸牌号未有调整、变动情形的,每半年报送一次胸牌号花名册,交市局政治部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协管员胸号号段分配表
序号
单位
胸号号段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城市管理协管员
市局局机关
执法一大队
仙游县城建监察大队
荔城区执法局
城厢区执法局
涵江区执法局
秀屿区执法局
湄洲岛执法局
北岸执法局
(单位)胸牌号分配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岗位及职务
身份性质
胸牌号
备注
年月日
本月变动情况(具体变动情况填写在备注栏内):
本月收回胸牌号个,新分配个,变更调整个。
胸牌号收回备案单(单位存根)
胸牌号码:
交回人(签字):
收回人(签字):
收回原因:
收回时间:
年月日
胸牌号收回回执单
胸牌号码:
交回人(签字):
收回人(签字):
收回原因:
收回时间:
年月日
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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