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可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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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可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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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可见
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与法人与公民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与其商事活动的法律。
■我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商法包括: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包括有: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包括: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
■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
■我国法律的形式是制定法的形式。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为《##X条例》);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国家特批的市才能够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批准。
■法效率的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的和旧的特殊的)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用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相关法律的备案,应当在公布后30日依法进行备案。
(除了法律和建造师资格备案为30天,其他备案一律为15天)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主要负责人可以有几个。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分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
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经工商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单位可以不是法人。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当。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建筑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
■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中: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以下人员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器的社会中介组织。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场所和资金;
(2)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力量;(3)有符合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一般在选项中相应、相关、有关的选项多数是正确的)
■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
(1)代理期满、代理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
(1)被代理人取得和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4)其他。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在事后与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当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有效)。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以下不当或行为应承当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承当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仍进行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反对的,代理人和被代理负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郊区、自留山、宅基地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
公共性质用地以与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动产权利。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需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合同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但船舶、汽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解决的四种途径:
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相对理论包含: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可分为: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筑物、构建物与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建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又称损人利己。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专利权是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具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
■商标可分为: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应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宽限6个月,仍不申请的注销标。
续展后有效期10年。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公民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法人能够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
■以下情况,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和其他权利由法人享受,法人可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利用法人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当责任的设计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或合同规定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规定的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与其死后50年。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担保的围包括主债权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的围包括主债权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定无效;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未必有效)。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
■以下组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当保证责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以下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3)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其他。
■以下财产抵押时,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在建的建筑。
■以下财产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3)建造中的船舶飞机。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不能使用不动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能超过总标的物的20%,超出部分算预付款)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单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履行中还会涉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认得寿命和身体作为标的。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建设工程保险种类有: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应由发包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围: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分包商;(3)技术顾问。
保险围:
(1)自然事件;
(2)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承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分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承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赔礼道歉;(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违约专用的:
(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
侵权专用的: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行政责任包括: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拘留、罚款是行政处罚;拘役、罚金是刑事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抢险救灾工程、不重复办理许可证的工程、其他(军用)的除外。
■开工报告审查的容:
(1)资金是否到位;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资金落实到位;(8)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金落实到位是指:
建筑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
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以下工程必须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或国际组织资金的工程;(5)其他。
■消防审核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最多9个月)。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废置。
■在建项目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定的注册资本;
(2)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其他。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围承揽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规定的注册资本;
(2)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工程业绩。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业绩,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9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有效期延续5年。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联合体投标的企业按各方中较低资质的。
■企业取得资质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撤回资质。
■以下情况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
(1)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2)超越职权做出许可的;(3)违反程序的;(4)对不符合人批准给予的;(5)其他。
■以下情况应该撤销企业资质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施工单位除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围或以其他形式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担任大中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对建造师批准注册的,在核发证书后30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试合格取得书;
(2)受聘于一个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书签发之日起3年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书、学历证书、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4)逾期申请的应提供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
证书和印章有效期为3年。
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在注册有效期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小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60个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不予注册的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6)因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超过65周岁;(11)其他。
■建造师的执业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与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与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除以下情况: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并盖章。
■建造师的权利:
(1)使用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围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承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造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部法规;
(2)执行技术标准、规;(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承当相应责任;(4)承受继续教育;(5)保守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签署的文件与业务文档;(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4)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撤销其注册,3年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以下工程建设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安全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资金的项目。
■达到以下规模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的。
■以下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1)涉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2)抢险救灾;(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邀标的,应向3个以上法人组织发出邀请。
■以下情况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但评标过程不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不公开)
■招标人具有招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业务的场所和资金;
(2)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能力;(3)有符合法定规定条件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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