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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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08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是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对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必须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必须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审计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
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
(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
(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
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
(一)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
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
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
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
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以各单位每年1月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减、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标准等)的,可申请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各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归并为全国统一退休金、特区津贴、“综合补助”、“保留补助”。
其中,“综合补助”按退休时的职务(岗位)层次发放(见附表2),“保留补助”按退休时特区津贴相对应的档次发放(见附表3)。
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的80%发放“综合补助”、“保留补助”。
退休(退职)人员过节费继续按现行办法发放。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由财政承担,其他经费类型单位自行解决。
七、有关具体规定
(一)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特区津贴之和,但计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变。
(二)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
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
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
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深纪发〔2002〕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纪发〔2004〕23号)等规定,确保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附表:
1.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2.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综合补助标准表
3.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留补助标准表
4.深圳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表
附表1: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单位:
元/月
档次
标准
48
8696
47
8458
46
8220
45
7982
44
7744
43
7506
42
7268
41
7030
40
6792
39
6628
38
6464
37
6300
36
6136
35
5972
34
5808
33
5644
32
5480
31
5316
30
5202
29
5088
28
4974
27
4860
26
4746
25
4632
24
4518
23
4404
22
4307
21
4210
20
4113
19
4016
18
3919
17
3822
16
3725
15
3628
14
3531
13
3446
12
3361
11
3276
10
3191
9
3106
8
3021
7
2936
6
2851
5
2766
4
2681
3
2596
2
2511
1
2426
附表2:
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综合补助标准表
单位:
元/月
职务(岗位)
标准
管
理
人
员
副市级
5204
正局级
4570
副局级
4058
正处级
3546
副处级
3146
正科级
2746
副科级
2448
科员
2150
办事员
195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正高级
3960
副高级
3047
中级
2510
助理级
2130
员级
1935
技
术
工
人
技师
2819
高级工
2409
中级工
2120
初级工
1925
普工
1925
附表3:
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留补助标准表
单位:
元/月
档次
标准
48
3579
47
3484
46
3389
45
3294
44
3199
43
3104
42
3009
41
2914
40
2819
39
2753
38
2687
37
2621
36
2555
35
2489
34
2423
33
2357
32
2291
31
2225
30
2179
29
2133
28
2087
27
2041
26
1995
25
1949
24
1903
23
1857
22
1818
21
1779
20
1740
19
1701
18
1662
17
1623
16
1584
15
1545
14
1506
13
1472
12
1438
11
1404
10
1370
9
1336
8
1302
7
1268
6
1234
5
1200
4
1166
3
1132
2
1098
1
1064
附表4:
深圳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执行范围
执行标准
文件依据/备注
1
独生子女费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子女14周岁以下。
30元/月,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
夜餐费
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23时以后的工作人员(单位提供工作餐的除外)
20元/晚/人;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深财行〔1996〕23号)
3
全国和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2000年度及以前受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1年度及以后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不按月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
200元/月/人
省劳模:
150元/月/人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和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总〔2002〕33号)
4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
殡仪馆、火葬场工作人员;市殡葬管理所、市民政局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人员
殡仪馆、火葬场直接接触尸体的收敛工、防腐工、化妆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5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员、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市殡葬管理所、市民政局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
《广东省民政厅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民民〔1994〕4号)
5
计生岗位
津贴
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专职:
150元/月/人
兼职:
80元/月/人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计生〔2002〕39号)
6
专职档案管理
人员岗位补贴
市档案局(馆)、市城建档案馆(室),市属各部委办局,凡建立了专门的人事档案库房、并按规定施放保护药物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其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也可以享受此项补贴。
50元/月/人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补贴的通知》
(深工改行字〔1996〕2号)
7
有毒有害
保健津贴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物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人员,享受甲等津贴,每人每月90元。
一般使用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它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享受乙等津贴,每人每月75元。
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它有毒药品的人员;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经常在田间野外,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享受丙等津贴,每人每月60元。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深人薪〔1998〕10号)
8
环境保护
监测津贴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相关岗位
一等105元/月/人:
主要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以及高空、重污染现场作业的;二等90元/月/人:
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三等75元/月/人:
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接触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运输、保管及发放工作的,从事环境污染现场监督管理的。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享受相应各等级津贴。
津贴数额按实际参加上述工作的天数计算,每天津贴等于月津贴除以21.5天。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深人薪〔1998〕6号)
《关于防洪设施管理处工作人员发放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深人薪〔2000〕4号)
9
特教补贴
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育新学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市社会福利中心直接负责孤儿和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的在编正式教职工
按工作人员的全国工资(即岗位、薪级工资)之和的30%发放
《关于我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规范发放津贴补贴的补充通知》
(深人发〔2008〕45号)
10
特级教师
津贴
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人员
300元/人/月
深人发〔2008〕45号
11
教师教龄
津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及幼儿园教师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7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1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1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20元;满30年以上的,每月25元。
深人发〔2008〕45号
12
护龄津贴
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助产士
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7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1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月1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月20元;满30年以上的,每月25元。
深人发〔2008〕45号
13
班主任津贴
公办中小学校班主任
500元/人/月
班主任津贴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由财政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外另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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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事业单位 绩效 工资制度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