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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吕诺、张宗堂)教育部29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章节,首次明确了普通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指出,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了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包括: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生和其他的公民的权利一样,但义务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站在烦恼里仰望幸福——90后学生思想特点分析
概况
90后的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一出生就面临着社会给予的竞争的压力。
由于家长,教师对学生的高要求,时常超越了他们所能承受的范围,使学生每天生活在竞争、受敦促、受批评的环境中,久而久之在不易察觉的情况下,形成了程度不同的如焦虑,自卑,悲观等不良情绪。
心理问题尤其突出。
值得人们关注。
90后的代言词:
孤独
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当然这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90后注定成为了孤独的一带,由于亲情友情的缺失,使他们缺少心灵的默契与感情上的沟通,进而产生代沟。
究其原因,有人是因为对交往缺乏兴趣;有人是因为不善交往,有人自视清高,有人惟恐在交往时遭到别人的拒绝和耻笑而不敢交往。
这都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90后的代言词:
脆弱
由于没有经历过太大的风浪,致使他们的心理普遍比较脆弱,容易受到伤害,进而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因为没有经历太大挫折的经验,导致一步错步步错现象大频率的发生,如同惊弓之鸟,在竞争的洪流中屡战屡败,进而产生自卑心理。
90后的代言词:
竞争
在学校里,我们用成绩竞争;走向社会,我们用工资竞争。
竞争的残酷让我们失去了面对现实的勇气。
中考高考两场大战,成就了中国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盛况空前。
竞争,使我们失去了快乐,我们为成熟而丢掉了幸福。
然而竞争并不相信泪水。
我们注定要接受这场实力的较量。
90后的代言词:
烦恼
人生烦恼无数。
面对着巨大的孤独和竞争所带来的压力,90后成为烦恼较多的一代。
为感情,为环境,为社会,为幸福,为不可逃避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全部
90后的代言词:
奋争
我们不是垮掉的一代。
不能破俗立异走出一条新路,是因为懦弱;既然做出了选择,就要勇于承担因为这选择而要承担的风险。
我们要轰轰烈烈的人生,我们要成为我们想要成为的人,我们要青春有所担当。
90后的代言词:
责任
在汶川地震的现场,随处可见90后的身影。
受灾的朋友,没有眼泪,喊出了重建家园的最强音;献血站前排起了长队,长长的队伍,到处可见90后的身影。
因为,我们曾经孤独过,就更加懂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多么让人感动的事情。
这社会的将来注定是我们的。
替这个社会解决问题,这,是我们的应尽责任。
90后的朋友们,在孤独中思考,在孤独中磨砺,在孤独中畅想,也在孤独中有所担当。
你们说看不惯我的嬉皮笑脸,不喜欢我的跨裤和板鞋,还说无法忍受我的调皮叛逆,你们指责我,顺带了我的同龄人,咬牙切齿的抛出两个字——肤浅。
那只是因为,我们的心中,有你们不了解的深刻。
站在烦恼里,仰望幸福的我们。
注定能够扛起这个时代的重任。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似乎愈演愈烈,莘莘学子们将母校告上法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这也引起了学界和社会各界的思考:
高校在管理中有哪些权利?
这些权利本身合法吗?
在行使过程中合法吗?
大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高校和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如何在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实施有效的救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这正是本文要思考和探讨的。
关键词: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大学生权利高校管理权权利救济途径
一.问题提出
1.高校与大学生冲突一:
校园婚姻与校外租房
背景: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03年10月初,一对在校本科生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拿到了大红的结婚证,成为重庆市第一对结婚的大学生夫妇。
报道提出了这样的法律问题:
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婚姻法》赋予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作为在校大学生,必须遵守校规,不得擅自结婚。
我们不禁要问,大学生究竟能否结婚呢?
根据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35条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日,教育部一位官员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大学生婚姻问题应由各高校自己说了算。
另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大学的领导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大学生提出婚姻请求,学校不必横加干涉。
但是如今现实却是大多数学校的校规里“禁止结婚”的字样赫然在目。
对于校园婚姻,绝大多数的态度是作退学处理,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园里不允许结婚,但可以在校外租房吗?
根据今年6月份国家教育部下达的通知,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求其搬回学校住宿,对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原因,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和家长签字报学校备案。
我们知道,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自由居住的权利,教育部如此明令禁止学生租房,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相冲突,还能生效吗?
2.冲突之二:
高校处分全权
背景:
刘燕文是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生。
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先后通过答辩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后,以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刘曾向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多次询问此事,得到的是无可奉告的回答,向北大校领导反映,得到的回答是研究一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一案为我们提出了这样的法律问题:
作为学生直接管理者的高校是否是行政主体?
学生能否在自己主张的权利无法实现或者因为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下得到申诉的机会?
学生能否向学校的上级教育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能否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
又根据本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高校作为《教育法》授权的公益性教育机构,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学生完全有权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申诉或提起诉讼。
”
二.大学生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规定了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大学生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次才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人。
既然是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该因为大学生的特定身份而被限制或剥夺。
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这里以婚姻自由权为例作进一步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可见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完全自愿,且无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和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都可以结婚,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
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并保护的。
但如今的现实是,由于大学生的特定身份,他们只有两种选择:
选择接受高等教育,就必须放弃婚姻自由权;如果要婚姻自由,就必须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们认为,《宪法》,《婚姻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否则,国家法制的体系和尊严将无法维系。
高校为了管理上的需要,或出于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的为学生着想的考虑,禁止校园婚姻,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理由有二:
首先,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婚姻法》的保护,不因为大学生的特定身分受到限制和剥夺。
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宪法》《婚姻法》有实质上的冲突,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其违法规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完全可以通过教育,宣传,倡导的方式,来引导学生作出理性选择:
珍惜宝贵的大学时光,避免过早结婚。
而非以禁止的方式干涉学生权利。
婚姻自由权是如此,大学生的其他方面的权利亦然。
这里只作简单论述。
在大学生能否租房这个问题上,公民自由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有权选择居住地点,大学生也不例外;然而,学校出于安全隐患和管理上的便利,从维护学校秩序的大局出发禁止学生租房也无可厚非,对于二者的冲突,应如何解决呢?
我们认为,学生租房的原因主要在于不满意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想给自己一个相对好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在后勤服务上,尤其是对学生宿舍楼的建设,公寓化管理方面作作文章,一来,既可以提高学校的硬件设施,加强学校竞争力;二来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学生在校外租房。
若学校仅简单的以一纸禁令禁止学生租房,既违背了法律,也不能达到有效约束学生租房的效果。
在刘燕文诉北大学术评定委员会一案里,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引起的法律问题又要如何解决呢?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势什么?
我们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高等院校有权对手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享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这授予相应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权利,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权利是国家授予的。
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使单方面做出的,无须受教育者的同意。
其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使自己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达到高校的基本要求,否则,高校可以单方面不授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但是,如前所述,学籍管理上,学校和其下属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使公共教育机构,是行政主体。
有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学生也就是行政相对方了。
因此,学生有s就《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 “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目前在法律桑没有明文规定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上的申诉权。
但是,我们认为,尽管单方行政行为无须相对方参与,但学校在做出否定决议后应提供给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申述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三.高校的管理权问题
如前所述,高等院校释法律授权的公益性教育机构,有权依法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管理行为,高校的管理权包括学籍管理权、授予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表现优异的学生有奖励的权利,对犯错的学生有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的权利。
我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应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高校管理权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高校是行政主体,应严格按权限大小来行使管理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或滥用职权。
二,高校的权利行使应当遵照正当程序,合理的程序才能保证公正的结果。
三,高校的管理应当不和法律规范相抵触,不得侵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当重庆市的那对年轻的大学生夫妻领取了大红烫金的结婚证时,当同学们勇于站出来对教育部禁止在校外租房说“不”时,当被学校扫地出门孤立无援将失去高等教育机会的学生控告母校时,当刘燕文不服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而向至高无上的学术权威发出质问时,中国高等教育的代表——高校,介入了一种新的元素,这种元素就是司法的阳光,都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为阳光让发霉的一切旧事物都获得新生。
我们宁愿相信法律程序;也不愿用简单武断的行政命令和权力本位思想来取代它。
尽管判决结果不会让所有人满意,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就让人信服。
可是,法律没有界定高校,学生的关系,我们认为,在现阶段,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有两方面。
第一,高校和大学生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高校作为教育者,是法律授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29条的规定,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高校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根据教育法,作为行政主体的高校,涉及的公权利主要包括:
对学生的管理权,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授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力。
由于法律赋予高校这些公权利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就应被动接受学校管理。
第二,高校和大学生又存在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主要表现在高校把教育作为一种产品投向社会,学生选择学校上学的行为可视为学生花钱购买“教育”的行为,一方面,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饮食、住宿一系列的服务,另一方面,学生选择本校,就等于接受学校提供的合同条款,如果把学校发的录取通知书视为要约,那么学生交学费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
于是一个教育服务合同便成立了。
这个合同理又包括了多个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饮食服务合同,因此我们可以下这么一个结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为主,为附带民事合同关系。
五.救济途径
在高等院校的管理实践中,学生明显的处在一个弱势群体的地位。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是由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对应的联系得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便成为了本文所想要讨论的焦点。
正如前文所述,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至少存在两个方面,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前一种关系体现出高校作为关系方面高高在上的优越性;而后一种关系则是平等主体间的博弈,体现了宪法和人类社会中所向往的平等精神。
(一)行政法律关系救济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①高等院校属于公益性教育部门,他们对学生的管理权来自于国家教育部门的授予,因此在这一点上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仍然是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写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这里讲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主体,因此在法律上学生并不能将行政诉讼作为自己的救济途径。
为了避免在涉及奖惩,处分学生等学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的行为学生救济途径缺失的情况出现,我们设计了申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42条4款写到“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德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但遗憾的是,学生的这种救济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保护,也没有一套行而有效的执行程序。
他们申诉的对象又是高校院校的主管机关,而这些机关在受理申述时对象时只能依靠其对学生负责的职业道德和良心来处理案情,很难从程序上来防止管理机关偏袒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高校的现象发生。
法理学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决定实体的正义,因此,我们迫切的需要一部分法律来保障申诉程序的规范和透明。
在本文附表中,就有一份我国台湾省教育法中规定的十分详细的申诉流程。
据华龙网04年3月10日 报道,重庆有望成为第一个就学生申诉权立法的城市,学生申诉权立法已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由市政府法制办委托进行的立法调研报告即将出笼。
无独有偶,早在03年的11月5日,福建师范大学就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今后如果某位受到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这项制度某种程度上改变了高校处理违纪学生的单发面做法。
在这一领域里是一个令人欣慰的进步。
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申诉作为救济途径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和完善学生处分听证制度,以进一步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当事学生由辅导员告知处分后,如果有不同意见,2日内可向系党总支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系里应当在收到申请3日内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系负责人,辅导员及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
华东政法大学早在2000年3月就建立了申诉听证制度。
至今,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5次听证会,其中四次驳回了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判”。
我们认为,听证会的举行,有力维护了被处分学生的正当权利,即使听证会后人维持原来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被处分同学也感到了“讨了个说法”能较为心平气和接受处分,举办听证会也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起到了规范促进的作用,促使各部门在处理有关当事件是按照规章办事或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同时,通过听证会,学校还发现了现行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二)民事法律关系救济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有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
住宿,饮食服务和所有国家授予行政权以外的法律关系中高校和学生是做为平等主体存在的,无论是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学生都能够选择民事诉讼作为自己的救济途径,下面我们就财产权和人身权之诉作分别的讨论:
《民法通则》的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然,使用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电器是不应当的,这点毋庸置疑,学校成立的“纠察队”“自管委”等类似组织也经常以学生“非法”持有违章电器造成安全隐患为由没收学生合法持有的财产(一般是动产)。
严重的是这种“没收”没有任何手续与收据,几乎是凭“执法人员”个人判断任意进行的,在社会主义法制化日趋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这种在我国高校中广为流行的做法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国家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公安部门有没收权,《教育法》也没有授予高校没收他们合法财产的权利。
因此非法扣押学生的所有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42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在人身权的救济上,无论是物质性人格权还是精神性人格权都能成为侵权之诉的标的。
在前文所提到的大学生婚姻问题中,有一些观点认为学生进入高校后由于享受了受教育权和放弃了婚姻自主权,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民法理论中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它体现了这一权利的固有性、专属性和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
这正从法理上说明了婚姻自由权这一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不容剥夺得。
我们设立人身权是为了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是人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宰。
在高等教育越来越产业化的今天,大学生作为普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应受到剥夺和限制,他们的人身权利,在受到侵犯时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学生们有权在自己人身权利遭到侵犯时对学校提出侵权之诉,并且要求精神赔偿。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原来的教育者与受教育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一步步向多元化的复合关系转化,人们认识到,高校与学生,也可以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俄一个由高校提供“教育学生付费购买教育产品的购买合同,同时,这个合同又带着一揽子协议:
包括了住宿合同、饮食服务合同等,在这个条件下,合同双方——高校和学生地位是平等的,在这种多元,复杂的高校学生关系中,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是一个学问。
值得每个关注中国教育改革的人们思考,值得每个关注中国法治化进程,希望平等、自由和 观念在中国的每个角落生根发芽的法律工作者思考。
当代大学生思想状况与分析
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是高教改革的中心工作,而加强高校德育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是进行素质教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加强高校德育工作。
提高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极端重要性。
思想道德素质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灵魂和核心,而分析了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现状是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首要任务。
一、大学生思想道德状况
1、政治思想健康向上,政治评价趋于积极,但政治思想上存在功利倾向和模糊认识。
大学生耳闻目睹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国际威望的日益提高,亲身感受到改革开放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改革和发展的信心增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提高,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热情高涨,政治上趋向成熟,政治鉴别能力进—步增强,对政治问题的分析更趋冷静和理性。
能较客观地分析问题,能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比如今夏以来,在中国人民庆祝抗战胜利60周年的一系列活动中,广大学生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理性思考,并把强烈的爱国热情变为奋发学习,努力成才的报国行动,学习气氛更加浓厚。
对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70%以上的学生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84.3%的学生表示关心或关心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84.6%的学生认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必要或很有必要。
但是在肯定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健康向上,政治鉴别力进一步增强,政治上趋向成熟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大学生的政治理想有功利化倾向,思想上尚有许多的困惑和模糊的认识。
主要表现在:
大学生的政治倾向只有明显的实用、功利特点,政治理想存在着淡化的倾向。
他们主要从自我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政治问题,不少学生把入党作为实现个人发展的—种手段;把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活动,作为锻炼自己,提高就业竞争力的—种途径。
问卷调查中,在对学生进行的为什么要入党的问题上,36.8%的学生问答是为了便于就业和发展。
部分大学生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有的甚至有片面错误的理解,如对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问题,腐败问题,民主建设问题,国有企业亏损和下岗职工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收费问题等等,都使学生的内心潜藏着困惑和不安。
问卷调查显示11.16%的学生表示对政府工作失去信任和信心,12.2%的学生认为党风不正、腐败严重。
2、绝大多数学生的人生价值观是积极向上的,但在价值主体,价值趋得和和价值目标上表现出功利化、短期化的趋向。
当代大学生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较高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愿望,具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使命感,根据凋查显示,67.1%学生表示能"正视现实,有理想并为之奋斗",有41.5%的学生表示为"报效祖国而学习"。
但是,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念受市场经济交换原则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趋向实惠化、功利化和短期行为,很多大学生把"个人事业成功,为国家贡献,家庭幸福"作为人生追求并行不悖的三驾马车。
当人生价值目标与现实利益发生矛盾时,一般倾向于从现实利益考虑。
从价值主体看,大学生比较注重自我价值实现,主要表现为崇尚自我,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
从价值取向看,把理想追求和现实的功利结合起来,从注重理想的无私奉献转向奉献与索取并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合理的利已主义。
从价值目标的选择看,更偏重于个人利益和个人发展,社会仅作为个人发展的现实条件。
因此,实用知识成为学生学习的热点,经济待遇优厚的职业岗位是大学生追求的目标,如在问卷凋查中,"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问题上,20.75的学生认为要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59.3%学生认为应兼顾双方利益;在职业理想方面,58.9%的学生选择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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