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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双创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文化创新类、高技能创新类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取得发达国家医师执业资格卫生创新人才、境外引进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1955年1月1日后出生)。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4.申报人应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到我省创新创业,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
5.申报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6.创新人才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少于1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8000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全职人才提供银行流水,非全职人才提供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流水)为准,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薪酬不得降低,且须连续提供不少于3年的上述证明材料(申领经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优先支持:
海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才,全职引进人才,已获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园区人才计划支持的人才。
7.对全职引进特别优秀的创业类、企业创新类人才(创业类已获得地方较大资助、创新类薪酬较高,预期有非常突出的创新创业成效),可不受年龄、学历学位限制破格申报推荐。
对特别优秀的外籍创业人才,在任职、代持股上可破格申报推荐。
破格推荐需经设区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列入重点推荐名单。
8.各地各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中,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要有一定比例。
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力争全省达到30%左右。
9.获得过省“双创人才”“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在我省获得过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省“双创团队”“双创博士”以及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均不得异地申报(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财政的除外);不得与2020年省“双创博士”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类
(1)申报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创办企业应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成立,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已实缴),且本人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
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对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实缴资本认定期限放宽至申报截止时间(仅限今年)。
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
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4)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企业原则上位于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园(服务中心)等载体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优先支持:
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2.企业创新类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由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境外引进人才要求是全职引进。
来自国内其他省区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作为柔性引进人才申报。
优先支持:
企业高薪聘用和全职引进的人才。
3.高校创新类
(1)我省高校(含职业技术学院)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4.科研院所创新类
(1)我省科研院所(含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5.卫生创新类
(1)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民办医院)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取得国外医师执业资格。
(2)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临床技术人才。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6.文化创新类
(1)我省文化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包括文化创业以及党校或高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传播、文化艺术、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2)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创新类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文化艺术类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3)获得过省级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项。
7.高技能创新类
(1)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境外引进的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出具证明)的技能人才。
(2)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3)国内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4)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④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要求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5)引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②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③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④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⑤部、省属事业单位。
附件2
双创团队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
团队成员均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到我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高端软件和服务外包领域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5年1月1日后出生),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0周岁(1950年1月1日后出生);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入选后能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2.对全职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层次较高,预期有非常突出的创新创业成效)申报省双创团队的,年龄上限可破格,各设区市团队破格申报数不超过2个。
团队原则上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人才。
3.团队领军人才应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者、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省“双创人才”“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
科技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国家科技部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列前2名)、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列前2名)、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要骨干(列前3名)。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专项主要承担人(列前3名),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主要骨干(列前3名),省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核心骨干(列前2名)。
高端软件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省软件、互联网专项重大项目主要承担人(列前3名),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省企业联合研发创新中心核心骨干(均列前3名),“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项目主要负责人,江苏省互联网风云/新锐企业负责人或风云/新锐人物获得者。
服务外包类团队领军人才申报人选,还可以是中国服务外包杰出人物奖、省服务外包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5.申报企业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由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估;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30万元以上的企业。
6.团队所在申报单位应自2017年以来(截止到2020年5月20日),获得各类别相对应的江苏省主管部门3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支持,或获得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单项5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或团队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2017-2019年获得所在地区引才计划单项300万元以上财政无偿资助项目支持(地方引才计划单项支持截至2019年底实际拨付至少100万元)。
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名),如立项时是非主要参与人、项目实施中转为主要参与人的,申报时须提供立项部门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并加盖部门公章(立项部门内设处室出具无效)。
7.团队成员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少于1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8000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全职人才提供银行流水,非全职人才提供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流水)为准,且入选后须连续提供不少于3年的上述证明材料;或在申报企业的实收资本中团队成员货币出资100万元以上。
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团队成员薪酬不得降低或实际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减少(申领经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8.获得过省“双创团队”资助的人才及企业,不得申报;在我省获得过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省“双创人才”、省“双创博士”以及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均不得异地申报(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财政的除外)。
二、分类条件
各类团队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类团队应当聚焦我省科技创新前瞻领域,注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和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2.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团队项目及关键技术产品产业化方向须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要求,团队领军人才或团队所在企业承担过国家及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3.教育类团队须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三期项目立项学科或“十三五”省重点学科,在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果。
团队成员须全职全时在申报单位工作,原则上要求进编。
4.高端软件类团队领军人才项目及其关键技术产品产业化方向须符合我省软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团队领军人才或团队所在企业承担过国家和我省软件产业专项。
5.现代农业类团队所在企业须是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6.服务外包类团队所在企业须已承接高端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软件研发、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动漫创意、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检验检测等。
7.卫生类团队应以预防、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以省级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为依托,能够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
团队成员须全职全时在申报单位工作,原则上要求进编。
8.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领衔申报团队,科研方向应属于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领域,已获地方或部门300万元以上无偿项目支持。
诺贝尔奖获得者、外国院士一般不超过80周岁(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名录见苏人才办〔2014〕3号文),已累计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0天,且入选后每年累计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
附件3
双创博士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
2.申报人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首次到江苏工作,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时间为准(须提供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
3.全职在江苏工作,原则上要求正式进编,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如申报单位实行人员总量管理,须出具说明,提供长期聘用合同和社保缴费清单。
外籍人才不能进编、缴纳保险的,须提供长期聘用合同、出入境记录。
4.已获得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以及省“双创计划”和“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不得与2020年省“双创人才”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世界名校类
到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工作的世界名校博士须全职全时在申报单位工作。
世界名校名录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公布的2019年世界200强高校和不列入排名范围的中国科学院大学为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世界名校类遴选采用认定制。
2.县级医院创新类
全职到我省县级以下(苏北地区可放宽至设区市)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类博士(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1月1日后出生)。
县级医院创新类遴选采用认定制。
附件4
申报名额分配表
类别
申报名额指标
合计
双创人才
创业类、企业创新类
南京市
96
1000
苏州市
130
无锡市
68
常州市
67
镇江市
44
扬州市
47
泰州市
43
南通市
97
盐城市
41
淮安市
31
宿迁市
36
徐州市
54
连云港市
31
高校创新类
120
科研院所创新类(含省产研院)
30(10)
卫生创新类
20
文化创新类
15
高技能创新类
30
双创团队
科技类(含省产研院)
60(6)
150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
30
教育类
40
高端软件类
5
现代农业类
5
服务外包类
5
卫生类
5
双创博士
世界名校类(高校、科研院所、医院)
不限
县级医院创新类
不限
附件5
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双创人才
序号
名称
创业
企业引进人才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
1
创新创业计划书
√
√
√
2
身份证或护照
√
√
√
3
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
√
√
4
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
Δ
√
√
5
曾担任重要岗位职务或技术职务证明
Δ
Δ
Δ
6
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人才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019年1月至今护照出入境签证页
√
√
√
7
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
Δ
Δ
Δ
8
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奖证书
Δ
Δ
Δ
9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书
Δ
Δ
Δ
10
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Δ
Δ
Δ
11
代表性文化创新作品
Δ
Δ
Δ
12
专利等知识产权授让给企业证明
Δ
Δ
-
13
出资情况说明,工商股权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工商备案的)
√
Δ
-
14
单位出具薪酬发放说明,个人所得税税单(税务)、银行流水或工资单
Δ
√
√
15
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
-
√
√
16
非全职引进的,派出单位或派出单位人事部门派遣证明(派出单位二级学院等其他机构出具无效);全职引进的,需提供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本人的离职声明
-
√
√
17
个人参保证明及缴费清单,事业单位进编证明(如申报单位实行人员总量管理,须出具说明,提供3年以上长期聘用合同)。
外籍人才不能进编、缴纳保险的,须提供3年以上长期聘用合同、出入境记录
Δ
Δ
√
18
企业营业执照
√
√
-
19
2018-2019年企业纳税(税务)
√
√
-
20
企业社保登记证,2019年企业社保费缴纳证明(社保或税务部门)。
创业类还需提供2019年11月起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明细,县级以上社保部门盖章。
√
√
-
21
2019年企业财务报表
√
√
-
22
社会和政府资金支持情况,提供拨付凭证、银行流水等
Δ
Δ
Δ
23
风投资本投入
Δ
Δ
-
24
企业符合4类申报条件证明
-
√
-
25
新产品销售许可证
Δ
Δ
-
说明:
“√”表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Δ”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示不需提供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在网上上传时,文件名需加上表中相应序号。
创业类非直接出资的,需提供上一级持股公司工商股权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二)双创团队
序号
名称
创业
团队
企业创新团队
事业创新团队
1
创新创业计划书
√
√
√
2
身份证或护照
√
√
√
3
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
√
√
4
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
Δ
Δ
Δ
5
曾担任重要岗位职务或技术职务证明
Δ
Δ
Δ
6
符合领军人才申报资格条件的证明
√
√
√
7
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港澳台人才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019年1月至今护照出入境签证页
√
√
√
8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Δ
Δ
Δ
9
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奖证书,或申报领域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
Δ
Δ
Δ
10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书
Δ
Δ
Δ
11
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Δ
Δ
Δ
12
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让给企业证明
Δ
Δ
-
13
工商股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经工商备案的)
√
Δ
-
14
单位出具薪酬发放说明,个人所得税税单(税务)、银行流水或工资单
Δ
√
√
15
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
-
√
√
16
非全职引进的,派出单位或派出单位人事部门派遣证明(派出单位二级学院等其他机构出具无效);全职引进的,需提供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本人的离职声明
-
√
√
17
个人参保证明及缴费清单,事业单位进编证明(如申报单位实行人员总量管理,须出具说明,提供3年以上长期聘用合同)。
外籍人才不能进编、缴纳保险的,须提供3年以上长期聘用合同、出入境记录
Δ
Δ
√
18
与立项项目关系(含立项批复、参加人员名单)
√
√
√
19
企业营业执照
√
√
-
20
2018-2019年企业纳税(税务)
√
√
-
21
企业社保登记证,2019年企业社保费缴纳证明(社保或税务部门)。
创业类还需提供2019年11月起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明细,县级以上社保部门盖章
√
√
-
22
2019年企业财务报表
√
√
-
23
社会和政府资金支持情况,提供拨付凭证、银行流水等
Δ
Δ
Δ
24
风投资本投入
Δ
Δ
-
25
企业符合4类申报条件证明
-
√
-
26
新产品销售许可证
Δ
Δ
-
说明:
“√”表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Δ”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示不
需提供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在网上上传时,文件名需加上表中相应序号。
创业类非直接出资的,需提供上一级持股公司工商股权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三)双创博士
序号
名称
世界名校
县级医院
1
创新创业计划书
√
√
2
身份证或护照
√
√
3
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海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
√
4
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
Δ
Δ
5
曾担任重要岗位职务或技术职务证明
Δ
Δ
6
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
Δ
Δ
7
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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