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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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
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
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
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
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
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
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
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
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
[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
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
[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791年在着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
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
[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
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着名的正当程序革命。
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
[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
“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
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
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
[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
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
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
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重视。
换言之,正当程序实际体现的价值目标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体现。
注重程序是英美国家法律传统中的显着特征,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的后果就是由此而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不具有可采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将因此无效,程序问题将直接导致实体问题的处理。
美国正当程序革命中的许多着名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
比如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米兰达实际上犯有强奸、抢劫、盗窃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以未告知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推翻了该案原来的有罪判决,由此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着名的米兰达规则。
[vi]正当程序体现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生命、自由、尊严对每个人都是最为宝贵最为珍惜的,而在刑事诉讼中无论结果还是在过程中,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尊严、自由乃至生命,容易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一旦产生将带来无法挽回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约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尤其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正当程序广义上包括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程序和规则。
由于正当程序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因而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
美国权利法案即联邦宪法l-10条修正案中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比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等等,是从宪法高度确认的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明确为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再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
诚如乔·F·科尔所言,正当程序的各种手段类似一种起障碍作用的过程,当政府官员企图搜寻被告人的时候,他们必须在这种所限制的范围内克服难以对付的种种障碍,必须在多方面的诉讼程序约束之下,才能合法地认定被告人有罪。
[vii]确实,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必然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其工作难度。
我国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在刑诉法学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正当程序的概念,但纵观各国刑诉法的规定,不难看到各国刑诉法都明确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一系列诉讼权利,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程序和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应当承认各国的刑事诉讼实际上体现了正当程序的思想,只是程序不同而已。
正当程序理念下,为了真正做到保障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发现事实真相,立法需要对许多方面的诉讼程序和各种规则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程序规则,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及义务性规定,司法机关权力的规定,证据规则等等。
这样,正当的法律程序必然显得复杂甚至繁琐。
随着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的诉讼程序开始呈现简易化的趁势,尤其在二战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甚至有的国家绝大多数案件采用简易程序来解决。
通过几个代表性国家的情况介绍,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英国刑法上犯罪分为简易罪和可诉罪,刑事诉讼中有根据起诉程序审判的程序和简易程序。
英国的简易审判就是由其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进行的审判。
治安法院依照简易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只能由治安法院管辖的简易罪;既可由刑事法院管辖,又可由治安法院管辖的混合罪;可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决定权在法院,但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
目前,英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治安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据统计资料表明,按简易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
[viii]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则主要采用答辩交易这种独特的方式解决。
所谓答辩交易,是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
这样由被告方和公诉方先达成协议而后由法院予以确认的方式,可以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
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
据统计纽约市1990年犯重罪而逮捕的118000人次,%的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乘下按重罪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按答辩交易解决的,占%,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的占%,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占%,在其他一些地区,有的用答辩交易处理的案件比例高达90%以上。
[ix]
德国的简易程序是处罚令程序。
对于轻罪,检察院可以舍弃提起公诉,进而舍弃开庭审理程序,而是申请由法官签发处罚令予以处理。
法官在处罚令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确定对他的处罚。
处罚令程序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约占整个刑事程序的一半左右,是以处罚分程序来处理的。
[x]
日本现行刑诉法采用的方法是,把各类案件分成若干类型,规定了适应各种类型的程序,第一审管辖是根据案件的轻重和性质由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分担。
日本的简易程序主要体现在对轻微犯罪处理的略式程序和对自白案件适用的简易公审程序。
日本的略式程序是指简易法院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所管辖的轻微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制度,即简易法院只进行非公开的书面审理,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材料判处小额财产刑,实际上相似于德国的处罚令程序。
从日本法院实际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来看,每年有90%以上的案件是按略式程序处理的,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范围内国民与法院的联系大部分是通过略式程序进行的。
日本学者田宫裕认为,其具有作为“刑事审判之脸面”的重要意义。
除上述轻微犯罪以外,被告人认罪服法或没有争议时可以适用严密的通常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这就是简易公审程序。
所谓简易公审程序,是指被告人在审理开始时可以承认或否定被指控的罪状,陈述起诉状记载的有罪部分的事实,法院在此基础上听取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做出判决,相当死刑、无期或一年以上短期惩役、禁锢的重罪,不适用该程序。
对公诉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原则上不受传闻证据原则限制,同时也可简化证据调查程序。
此外,由于违反道路交通案件占了略式程序的大部分,后来日本又制定了交通案件即时审判程序法和交通违章罚款制度。
[xi]
意大利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
1988年意大利通过了新的刑诉法典,在原有的传统上,移植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诉讼制度。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设计出了一系列不同的特殊速决程序。
主要包括:
避免举行预审程序的直接审判程序和迅速审判程序,以及可替代法庭审判的刑事命令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
其中刑事命令程序相似于德国的处罚令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则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只是具体内容有些不同。
这一系列不同的速决程序,表明一个案件可以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刑罚不同,检察官所掌握的有罪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被告人诉讼主张的不同,而由检察官或被告人选择相应的速决程序,以便使案件得到迅速处理。
为了吸引被告人主动选择相应的特殊速决程序,意大利新刑诉法典特意规定适用特殊速决程序将能够获得减刑判决的机会。
在刑事命令程序中可相应减少50%的法定罚金数额,在辩诉交易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中刑罚可减轻三分之一的幅度.此外,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适用于除无期徒刑案件之外的其他任何案件。
[xii]
通过以上几个代表性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简易程序或其他速决程序并已不断进行完善与发展。
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速决程序得以解决,简易程序或速决程序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
这表明,刑事程序的简易化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
因此,1989年10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14届国际刑法协会代表大会在其决议中对各国立法部门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也应当采取简易程序。
”[xiii]
二、正当程序简易化的原因分析
正当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既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亦是刑诉讼自身发展的必然,有着其深刻的内在原因。
正当程序简易化其直接原因在于,迅速及时结案的要求和刑事案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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