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钻石净度质检标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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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钻石净度质检标准问题
关于钻石净度质检标准问题
关键词:
钻石净度二元抉择可再现性净度特征
产品质检标准问题无论何种体制都存在。
但具体到每种产品、每个质量指标是否应当由政府直接监管这一敏感问题时。
市场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显然不同点要多于相同处。
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行为不能干扰正常的商品交易,更不允许以权谋私。
没有公共危害性的商品的质检问题,就不是行政部门应当包揽商品质量检验活动的,更不必成立官方的质量检验机构,因为那要花纳税人的钱,且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的,如珠宝玉石就属不应当成立官方质检机构的行业。
而在中国既有民间的珠宝质量认证实验室,又有官办的珠宝质检机构,而且官办机构不吃“皇粮”,要从民间认证实验室“口中夺食”。
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显然成为一种丑闻——以权谋私的丑闻。
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不承认商品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产品由政府安排组织生产、流通和分配。
自然政府亦要对产品质量负责。
要组织官办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负责监督。
面对市场经济这不是必需。
目前中国仍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制度的磨合期。
所以在珠宝业就发生了由政府部门如国家及地方的工商部门、国家及地方的质检部门,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轮翻组织针对民间珠宝认证实验室的所谓“钻石净度”的质量检查。
其实质上争夺珠宝证书市场。
本文将证明钻石净度并不具备可执行质检的技术条件。
钻石净度由于并不具有公共危害性,一般不属于由政府部门组织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或叫做市场准入制度。
即使发生欺诈行为,亦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我国政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多次组织质检,实际是关于鉴定证书的市场准入制度。
借口是保护消费者。
实际上是保护少数或个别鉴定单位独占当地鉴定市场。
净度就是极佳的工具,这是净度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检测结果的不可再现性。
使指鹿为马行为有隐蔽性。
(一)二元抉择是对质检的根本要求。
所谓二元抉择是指质量检验结论只能有一个。
要么合格,要么不合格。
但是按照GB/T16554中的净度分级定义中有许多分级定义不符合二元抉择的要求。
如按GB/T16554中把镶嵌钻石净度分为LC、VVS、VS、SI、P。
其中只有LC和P符合二元抉择的要求。
LC:
在10倍放大镜下,钻石的内部和外部无暇疵。
(见GB/T165544.1.l)
这个定义,概念的外延确定。
因为“无”所传达的信息,不可能有歧义。
“无”就是没有,只要“有”就不是“无”。
任何人不可能有其它解释。
只要在给定条件下发现钻石上有瑕疵,肯定不是LC。
P:
从冠部观察,肉眼可见暇疵。
(见GB/T165544.1.5)
这个概念的外延亦是确定的。
因为“可见”所传达的信息是指肉眼可以看见,看不见了就是“无”。
仍然是“无”和“有”的二元对立,质检时只能二元择一,明确这样的标准。
才能避免混乱。
然而对VVS、VS、SI的定义都不符合二元抉择的要求。
如:
VVS:
在10倍放大镜下,钻石具极其微小的瑕疵。
(见GB/T165544.1.2)
这个定义概念的外延不确定。
因为“极其微小”所传达的信息,没有确切的外延。
就如同有位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
“质量的好坏,人言言殊。
”由于“极其微小”是个模糊概念,即使采用10倍放大镜,模糊的本质不会改变。
从“极其微小”到“细小”再到“明显”在10倍放大镜下找不出确切的划分界线,这种界线应符合二元抉择的要求。
只有找出重新定义的方法,把本来定义为微小的现象,定义为“无”。
把“细小”定为“可见”。
构造出新的“无”和“可见”的二元对立,才能满足二元抉择的条件。
总之在目前的关于VVS、VS与SI的分级定义条件下,鉴定结果没有可再现性,必然混乱。
可再现性是检验所制定的净度鉴定方法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
如果对同一颗钻石的净度每次检测鉴定结果不能保证相同,这种鉴定方法就不是可靠、可信的方法。
保证每次鉴定结果相同,这就是可再现性。
(二)关于净度鉴定的可再现性统计。
在市场上净度为LC级的钻石极少见,大量的是VVS、VS、SI净度的钻石。
由于它们都属模糊质量。
同一颗钻石关于其净度等级,检验员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常常意见相左。
所以要多名检验员协商确定。
基本上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实际上把净度分级的模糊性掩盖起来。
只需将每位检验员的定级意见公布出来。
模糊性立即就暴露无遗。
有这样一个实例,表一中每颗钻石的净度都由11名检验员独立作出定级后,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来确认等级。
类似于唱歌比赛中裁判员们集体打分的制度。
虽然用这种办法能最后评出得奖选手的名次。
但唱歌水平评定的模糊性是不争的事实。
净度也是这样。
但消费者很难见到检验员们的分歧的原始资料。
所以才会有一种错觉:
好像这颗钻石的净度,只能有一个等级。
上面已经证明属于LC与P级净度的钻石,检验员们的意见不会有分歧(除少数情况例外)。
而属VVS、VS、SI级净度的钻石,检验员们的意见总是有分歧(除少数情况例外)。
分歧能达到多大程度呢?
见表一。
表一十一名检验员对同一批钻石净度鉴定可再现性统计表
净度
人数
编号
LC
VVS1
VVS2
VS1
VS2
SI1
SI2
P
级差
定级的
可再现率%
0
1
2
3
4
1
3
6
2
√
SI1=54.5
2
3
4
3
1
√
VS2=36.4
3
2
6
1
1
1
√
VVS2=54.5
4
1
9
1
√
SI2=81.8
5
5
3
2
√
VVS1=50.0
6
4
5
2
√
VS1=45.5
7
3
6
2
√
VS2=54.5
8
4
4
3
√
VS1或VS2=36.4
9
1
1
6
3
√
VS2=54.5
10
6
4
1
√
VS1=54.5
11
3
6
1
√
VS2=60.0
12
4
6
√
SI1=60.0
13
2
8
1
√
VS1=72.7
14
8
3
√
VVS1=72.7
15
1
4
6
√
VS1=54.5
16
3
4
4
√
VVS2或VS1=36.4
17
2
2
6
√
VS1=60.0
18
1
8
2
√
SI1=72.7
19
2
3
6
√
VS2=54.5
20
6
4
√
VS1=60.0
21
5
4
2
√
VS1=45.5
22
4
6
√
SI1=60.0
23
1
3
5
1
√
SI2=50.0
24
1
9
1
√
VS1=81.9
25
1
2
3
5
√
SI2=45.5
26
3
8
√
SI1=72.7
27
3
8
√
SI2=72.7
28
1
7
2
1
√
VS1=63.6
29
1
10
√
VS1=90.9
合计
0
7
13
6
3
由于是裸钻净度鉴定要求检验员按LC、VVS1、VVS2、VS1、VS2、SI1、SI2、P1、P2、P3共十级来定级。
对被鉴定的29颗钻石检验员独立提出定级建议。
为了要统计出检验员们之间分歧有多大?
表中列出级差及统计按少数服从多数定级的支持率(表中称可再现率)。
如1号钻石,有6名检验员赞成定为SI1,有3名赞成定为VS2,有2名赞成定为SI2。
所以1号钻石的净度在检验员们中的分歧达到二个级差,即在表中级差栏中2处打勾表示。
1号钻最后可定为SI1,赞成定为SI1级的支持率(即表中的可再现率)为6/11%=54.4%。
最后在表中表示为SI1=54.5。
在表中5、11、12、17、20、22、23号钻都打上×号,它是表示由于都有一名检验员明确表示难以确认该钻石的净度。
这种现象并不是个别的例外。
实际上每个检验员在提出定级意见时都会有的犹豫。
因为什么叫极微小?
什么叫细小?
什么叫明显?
本来就是一种模糊不清的说法,换句话就叫做概念的外延不确定。
在古希腊有一个关于“一堆”这个概念的悖论。
当时人们议论说,究竟应该把多少颗种子放在一起,才算是“一堆”呢?
大家一致认为一颗种子,不能叫“一堆”种子。
两颗也不行。
如此一颗一颗往上加。
到足够多的时候,大家认为这样可以算作“一堆”了。
但是问题就来了。
从“非一堆”什么时候起,种子有多少颗的时候,变成为“一堆”了呢?
这就是有名的“一堆”的悖论。
“一堆”是个模糊概念,属于外延不确定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在口语中常出现。
例如“年轻人”、“老年人”就是外延不确定的概念,在年龄上没有准确的界线。
当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时,这样的口语就不能用了。
需要有一个明确表达年龄段的术语。
于是就用“未成年人”、“离退休人员”这种明确的概念来表达法律责任。
质量分级一旦写进合同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
所以模糊的质量术语也是不能用的。
当钻石销售商告诉消费者这是一颗VVS1级的钻石。
消费者就按照自己关于VVS1级的解释起诉销售商。
由于无法准确地、唯一的确认VVS1级,就变成一种扯皮官司。
这种情况的频繁出现,市场信誉度会受伤害,即使销售商委托检测机构做证书也是不行的。
因为商品是自从销售商那里买走的。
检测机构做证书尽管想做到公正。
但由于VVS1本来不是保证有唯一的可再现的结果,质量监督检查活动一开展,没碴也可找出碴儿来。
反正是个难以说清楚的东西。
谁又见过真正的“极其微小”。
有人说可以用绘制瑕疵图来对比,但由于每颗钻石的瑕疵就象人的指纹一样具有不会重复的特征,所以即使有瑕疵图册,也不会有帮助。
还有人说可以用带刻度的显微镜去测瑕疵的大小。
这也是不行的。
因为钻石晶体内的包体是个立体的。
是三维的。
而显微镜的刻度是一维的,一维的测量反映不出三维的立体形象,且包体往往是不规则的形状。
所以即使用了“图册”和“标尺”还是解决不了如何确认“极其微小”的界定的唯一性问题。
而“图册”和“标尺”是目前认定VVS、VS、SI等的基本辅助手段。
但实际并没有满足二元抉择的条件,起不到帮助作出唯一准确的鉴定结论。
表一的产生结果就是一次证明。
而且对表一的结果抱怀疑的个人、媒体、检测机构都可以亲自去作调查、去验证。
使用裸钻与使用镶嵌钻石,以及参加检验的人数对结果会有影响,但不大。
参加检验的人员要独立定级,人数应多于10名。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36号导则介绍
ISO第36号导则:
Preparationofstandardmethodsofmeasuringperformance(SMMP)ofconsumergoods
该导则发表于1982年,由ISO消费政策委员会(ISO/copolco)起草,提出了研制商品质检方法标准的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3.2.2条:
“检测方法必须是客观的,并给出有意义的可再现的结果”。
用这条准则来评价GB/T16554关于净度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显然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违背了客观性和检测结果可再现的要求。
从表一已经验证证实了。
GB/T16554虽是中国标准实际是把国际珠宝联盟(CIBJO)钻石手册的部份内容和CIBJO与美国宝石学院(GIA)联合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交的《抛光钻石术语及分类》(TC174、TR11211)等文件有关术语和规定的内容摘编而成的(见GB/T16554-1996前言)。
实际上是中国式的杂拌,其中随心所欲的摘取,没有经过验证就变为中国的推荐性标准。
模糊性和用词不严格,随处可见。
如在GB/T16554把净度称作分级(见2.4条):
净度分级claritygrading。
而国际上正式文件中不称作净度分级。
而是称作净度特征claritycharacteristics(见ISO/FDIS11211-1:
2002(E)第11页,表4的标题)。
特征和分级不是可以通用的概念。
净度需要有分级方法是一回事。
检验员凭籍一个10倍放大镜能否把八个净度等级区分开来是另一回事。
通过10倍放大镜能看到各个钻石的包体(inclusions),而且程度是不一样的,可以描述每个钻石的包体特征,但如何把它们严格分级还是没有解决。
类似于了解脚的特征是一回事。
研究鞋号标准是另一回事。
为了使每双脚只有一种合适的鞋号。
如何制定鞋号系列标准的工作是标准化中的规格化,鞋号是不允许使用模糊的术语。
如较大、较小。
同样净度如分级也不应使用模糊的术语如极微小、细小、明显等等。
而且要使用客观的检测工具,不能随意目估大小。
还要求鞋号是用固定的尺寸表示。
净度分级要成为标准,这些条件亦是必须达到的。
在ISO/FDIS11211-l:
2002(E)中把钻石颜色是称作颜色分级的见该文本的表二的标题为“Tablel-ISOcolourgradingscale。
对钻石颜色在文本中称分级,对净度在文本中称特征。
说明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主要是由于颜色有比色石作为分级工具,而净度还没有分级工具,只有一个10倍放大镜。
所以文本中说到颜色分级是认为己经有把握了。
而净度没有把握进行分级。
比色石是一种客观的分级工具。
由于钻石颜色分级有了客观的工具:
比色石。
还能保证用这种工具可得到可再现的结果。
已符合ISO导则36中的3.2.2准则。
(关于钻石颜色分级方法中的问题和不足将另外的讨论,是与净度分级不同的问题)。
(四)关于钻石净度分级新方案的设计。
实际上国际上还没有净度分级标准。
有的只是关于钻石在10倍放大镜下观察到的包体特征(characteristics/inclusions)的描述。
类似于对每个人脚的特征的描述。
它们还只是制定鞋号标准的素材。
而不是鞋号标准。
制定分级标准首先要选择分级用的检测工具。
例如在测量长度时至少要一把有刻度的尺子。
但目前被业内公认只有一个10倍放大镜,此外就是人眼了。
如果把10倍放大镜和人眼都理解为测量净度的刻度。
亦只有两个刻度。
用只有两个刻度的尺子去量长度肯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测不准的。
同样只有两个净度刻度的工具去检测所有钻石的净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亦是测不准的。
只有一种办法,增加测净度的刻度线,让它密一点,更精确一点。
因此净度分级的新方案是:
在10倍放大镜之外再加两个放大倍数低一点的放大镜。
譬如3倍放大镜、7倍放大镜。
于是就有一套关于净度刻度的工具:
肉眼、3倍放大镜,7倍放大镜、10倍放大镜。
一个刻度就是一个二元抉择标志线。
于是可得如下定义。
定义一:
凡在10倍放大镜下,钻石内部未见包体,表面未见瑕疵者。
净度定为LC-l0。
定义二:
凡在7倍放大镜下,钻石内部未见包体,表面未见瑕疵者,但用10倍放大镜可见包体或瑕疵者,净度为LC-7。
定义三:
凡在3倍放大镜下,钻石内部未见包体,表面未见瑕疵者。
但用7倍放大镜可见包体或瑕疵者,净度为LC-3。
定义四:
凡用肉眼见不到钻石内部有包体者,净度为LC-l。
定义五:
凡用肉眼从冠部可见包体者,属净度为P。
并有新旧净度分级对照表。
见表二。
表二新旧净度分级对照表
新级
旧级
LC-10
LC
LC-7
VVS
LC-3
VS
LC-1
SI
P
P
(五)关于净度的标准观察者问题
每个人的视力不同,有些人能见到,有些人就可能见不到。
所以要有一个标准观察者,应当属于普遍的,大家都能认可的那种视力。
这须要作调查研究。
例如在做“国旗红”标准时,就调查了不同年龄、职业、民族、地区的人,经统计得出“国旗红”的标准色样。
净度分级鉴定是通过肉眼和使用不同放大倍数的放大镜观察后作出的。
除了放大镜的放大倍数,视域范围有考核指标和允许误差的规定之外,设置标准视力亦是必需的。
究竟标准视力应是l、1.2、1.5等需要协商和调查。
(六)关于净度观察点的问题
裸钻净度和镶嵌钻石的净度。
净度观察点是否应当一致。
亦是需要多方征求意见后才能确定的。
(七)如何把不同放大倍数的放大镜设计成为方便操作、稳定、可靠的净度检测仪。
应当寻求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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