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 文档编号:672220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32KB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的通知》(xx银办〔2016〕51号)规定的对公授信客户,若我行对小企业客户认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小企业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不执行本办法,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与收益平衡、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银行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总行相关部门建立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对小企业业务进行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业务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业务的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1.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政策。
2.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3.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和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4.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受理并解答小企业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在业务出现不良时,指导分行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
1.分行风险管理部专职信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
2.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及贷后管理工作。
3.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涉及的相关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六条总分行合规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制度办法、业务流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经营机构负责发起小企业授信业务,履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申报审批、法律文本签订、抵质押办理、放款及贷后管理等事宜。
小企业授信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是小企业授信业务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授信准入
第八条申请授信的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经营机构所在行政辖区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管理规范;
(二)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监管要求和我行信贷政策,不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三)原则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效益良好;如果为新建企业,则企业所属行业为我行信贷政策积极支持的行业,且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两年以上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五)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企业高管品行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行为及其他负面情况;
(六)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七)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合法;
(八)我行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在我行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小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清晰,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二)申请当期,贷款余额(含本次申请)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不含本次申请),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三)承诺在清偿我行贷款前不得将资产抵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将我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并接受我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第四章授信要素
第十条授信种类
小企业授信种类包括以下两种:
(一)综合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我行给予受信人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在授信额度项下,受信人可叙做单笔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国内保函及总行批准的其他授信业务。
(二)单笔授信
单笔授信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国内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资产收入规模、实际经营特点、偿债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方面确定。
各经营机构应从严控制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在我行申请贷款的总量。
第十二条综合授信期限
(一)以第三方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二)以土地、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三)以有价证券或存货等提供质押担保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四)以联保方式申请授信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五)以其他担保方式及信用方式申请授信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
第十三条单笔授信期限
单笔授信期限根据授信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到期日不超过额度到期日后6个月。
第十四条授信用途
授信用途应明确、合法,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用于理财产品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严禁进入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国家禁止领域。
第十五条授信利率
按照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授信利率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具体按我行利率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我行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状况、资信情况、风险程度和授信期限、担保方式及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五章授信担保
第十七条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包括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可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使用,符合条件的也可采用信用方式。
原则上,小企业作为授信主体,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控股股东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辅助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八条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求提供的抵押物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波动小、可公开交易、具有独立产权证明并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要抵押物包括:
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工业厂房、商用物业(含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接受划拨和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不接受洗浴、娱乐性质的物业)。
并满足如下条件:
(一)商品房和商用物业交付使用年限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产权人为自然人的,该商品房不属于产权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以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抵押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集聚度高、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良好的开发园区、特色产业集群经济区域的工业厂房。
工厂厂房房龄不超过10年,仓库交付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应位于县级(含)以上中心城区或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
第十九条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相关管理要求:
(一)对于未出租的房地产,应先取得抵押人出具的未出租声明;对于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提供能证明租赁事实在先的租赁合同等文件,承租人应提供配合处置抵押物的承诺书;
(二)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第三方所有权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
不接受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第三方,以其名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三)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为防控风险,应优先安排授信申请人以自有住房、商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审慎办理抵押物为标准厂房、仓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业务。
第二十一条抵质押率
经营机构应优先选择升值潜力大、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抵质押率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
(二)商用房(含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抵押率不超过60%;
(三)办公楼、别墅、高档公寓抵押率不超过60%;
(四)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抵押率不超过60%;
(五)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综合抵押率不超过50%;
(六)以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存单质押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5%,且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七)其他未列明的抵押物抵押率按照我行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高于我行抵押率上限规定,需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批准。
第二十二条抵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认定:
(一)抵押物自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买卖合同价可以视为抵押物价值,无需另行评估,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物非自关联方买入;
2.当地有较多同类财产交易记录,经营机构通过网络查询、中介询价等方式对其进行核实,确认该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价格符合近期市场行情,不存在虚高情况。
(二)交付使用超过一年的,由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
第二十三条采取保证方式的,应符合我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于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依法存续,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要求企业在经营机构辖内合法持续稳定经营三年及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贸易和服务型企业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且企业净资产应不低于其为借款人提供的保证额度和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之和;
(四)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无严重负面信息,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六)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各自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为亲属等关联关系;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以联保方式申请授信的,借款人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组成联保小组向本行申请联保贷款,但联保贷款应从严审批,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申请授信的,应选择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已批复担保额度的担保公司,在额度内为小企业在我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应向我行出具同意担保的意向函。
第二十六条以其他担保方式担保及信用方式申请授信的,按照相关产品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授信流程
第二十七条授信申请
经初步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小企业向本行提出授信业务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企业授信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等;
(四)开户许可证;
(五)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新建企业可暂不提供)及最近一期(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六)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的财产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承诺书等;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购销合同、业务订单、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及水电费缴纳单据等;
(九)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授信调查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实行双人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查授信申请及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真实性。
客户经理对所收集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经理应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高管人员面谈,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情况;
(二)客户经理应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情况等;
(三)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小企业 业务 管理办法 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