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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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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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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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电话:
为了满足甲方劳动事务需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以人力资源派遣方式向甲方提供的人员。
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章释义
第三条合同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一)人力资源派遣:
指乙方根据甲方发出所需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及数量、入职标准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选派合格的人选,送交甲方确定最终人选,并由乙方与最终人选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甲方与乙方自行指定或选定的人员依照甲方指示的条件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再将该等人员派遣到甲方工作并接受甲方管理的行为。
(二)派遣人员:
系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被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中国公民。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派遣人员的岗位为:
,人数约为:
人,具体的以每个月往来的确认单为主。
(三)派遣人员工资:
系指乙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服务费:
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管理费,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的乙方派遣人员人数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五)人力资源派遣费用:
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提供劳务与管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派遣人员工资、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服务费、及因甲方原因或过错导致实际发生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劳动事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的劳动事务代理关系即确立。
乙方以人力资源派谴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派遣人员,为甲方提供指定岗位的服务。
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保险办理等工作,因办理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指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为派遣人员购买的社保费用、因甲方原因或过错导致与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实际支付的补偿或赔偿金等)均由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人力资源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派遣费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五章派遣人员的管理过程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的派遣
(一)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增加(招募)或减少(辞退)派
遣人员。
(二)经甲方审核确定具体用工人员名单后,乙方负责办理派遣人员招用工手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作档案等,并向甲方派遣。
(三)乙方在为派遣人员办理有关入职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便利,协助或督促派遣人员提供有关证件及证明。
(四)甲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退回的书面证明,处理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撤换或增减派遣人员。
第八条派遣人员的上岗管理
(一)乙方在接到关于接收甲方派遣人员的通知后,安排工作人员与派遣人员见面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
(二)甲方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生产组织管理,乙方须告知并指示派遣人员应该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
(三)、派遣员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决方案
1)未安排残疾人员上岗依法产生的残疾人员就业保障金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自行负责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及办理缴纳手续,并在缴纳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缴费证明。
公式为:
应缴保障金=按乙方上一年度派遣到甲方的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平均人数×1.5%×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2)未安排残疾人员上岗依法产生的残疾人员就业保障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及办理缴纳手续。
公式为:
应缴保障金=按乙方上一年度派遣到甲方的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平均人数×1.5%×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甲方接受到乙方提供的残疾人联合会催缴通知书(当年)后,甲方须将上述款项以有效方式一次性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如选择此方式,另行报费用核算明细)
3)在现有服务费基础上甲方增加元/人/月服务费做为残疾人保障风险金(该风险金每年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由乙方全权承担当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用包括其他产生的风险费用,残疾人保障风险金随人力资源派遣费用按月一同进行支付。
双方确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决方案,采用第种方式。
(四)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合同,但要保证上岗合同不应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得造成各方权益不必要的减损。
(五)乙方应依法制定派遣人员的《外派员工手册》,对派遣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生产组织管理和绩效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双方应协助、支持派遣人员的工作,尽量改善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六)甲方应将派遣人员工资、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上述条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七)派遣人员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各项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作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派遣人员也同时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遵从乙方合法的管理。
(八)甲乙双方均应该将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告知派遣人员。
(九)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提供派遣人员必要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作条件和环境。
(十)甲方根据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的需要,可以统一制作人力资源派遣人员上岗证和制服,并承担费用,也可以委托乙方负责上岗证和工作服的制作,费用另行收取。
(十一)甲方可依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派遣人员进行日常劳动用工管理及纪律管理监控。
甲方有权按双方依法制订的《员工手册》以及各相关管理规定对违纪派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派遣人员并经乙方确认,甲方可根据规定立即终止其工作,并退回乙方进行处理。
(十二)乙方应积极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十三)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派遣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十四)派遣人员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负责调解及应诉,甲方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派遣人员的考勤、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
(一)甲方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乙方须协助实
施。
(二)甲方根据派遣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就薪酬、岗位的调整提出建议,乙方接收到建议后,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双方就调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或接到甲方坚持调整的意见后,乙方
予以实施。
(四)由于实施上述的管理,产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责任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培训
(一)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特点,对派遣人员进行敬业爱岗、职业道德、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入职前的培训。
(二)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负责对乙方派遣人员的业务培训,包括业务技能、安全生产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甲方负责师资和教材,乙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培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与派遣人员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有责任加强对派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并教育督促甲方员工支持配合乙方派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派遣费用和支付方式
人力资源派遣费用按实际派遣的派遣人员人数每月结算一次,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由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予甲方。
(人力资源派遣费用的计算方法见附件表1)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共同做好派遣人员的计生工作。
乙方承担派遣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指标责任、超计划生育事务处理。
2、乙方负责派遣人员上岗前的计生证件查验审核工作、在岗派遣人员计生证件年审记录的查验工作,并将派遣人员的计生情况列入个人工作档案。
3、甲方负责对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已婚女工进行婚育检查,了解未婚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情况。
4、甲方配合乙方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及时知会乙方,协调处理。
5、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问题,按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在发生时由甲方支付。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保障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教育派遣人员遵守甲乙双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派遣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派遣人员的劳保用品按照甲方有关标准发放,费用由甲方承担;派遣人员在办理离岗离职手续时,乙方应要求派遣人员退回劳保用品或折价款返回甲方,甲方具有协助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义务。
3、派遣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送伤者就医急诊,同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就医、工伤保险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务的善后处理。
如甲方有代垫费用的,如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乙方应予以返还。
社会工伤保险基金免赔部分按照政策规定该由用人单位负责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为派遣人员出具结婚、生育、升学等方面的证明和代办需由单位办理的各项证明文件
1、派遣人员如有上述需求时,可直接与乙方联系办理;
2、乙方依据派遣人员的工作档案出具证明材料,并将办理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
3、甲方对派遣人员申办证明或证件有异议时,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商业秘密的管理
1、甲方有权要求与乙方派遣人员签订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2、乙方应督促派遣人员与甲方签订技术秘密和商业技术保护协议。
并督促教育派遣人员服从甲方的管理,增强保密意识。
3、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的退回
(一)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乙各自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存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导致用工合同关系无效的;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3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的由甲方承担费用)
(2)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与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回该派遣人员的派遣:
(1)在派遣期间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满但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派遣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四)乙方负责处理被甲方退回的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善后事宜。
(五)派遣人员因甲方被退回、乙方依从甲方指示的行为,以及在派遣期间与甲方因人力资源派遣的履行所产生的其他纠纷,而与乙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诉讼时,或其他的因人力资源派遣的履行而产生的雇主责任等承担而引致乙方争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纠纷,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
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和解书等文书中确定的法律责任,除证明为乙方过错导致外,其余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派往甲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派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办理退休产生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费用、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员工的奖励、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或生活补助费用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派遣合同期满员工安置问题
甲乙双方人力资源派遣合同到期,但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未满,甲乙双方可协商选以下任一种方法处理:
(1)甲乙双方续签人力资源派遣合同;
(2)甲方接收派遣员工转为甲方正式合同制员工,并承担因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
(3)甲方退回乙方,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承担经济补偿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派遣人员工资外,还应向派遣人员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乙方过错而造成乙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工资迟延或未足额支付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费用。
第十九条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向乙方支付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收到甲方的社保费用和增员通知后方进行投保。
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予乙方,乙方有权停保。
因停保而所产生的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纠纷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予乙方,而乙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退回派遣人员,所造成派遣人员的经济损失和由此产生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应将经社保局盖印的办理社会保险的增员、减员、变更、申领等手续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交甲方留底保存,使甲方及时知晓派遣人员参保情况。
第二十一条甲方拖欠乙方派遣费等相关费用(如社保费用等),拖欠期在三十日内(包括非工作日),乙方不收取违约金;拖欠期超出三十天,即从第三十一天起,甲方应每月按该费用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违约金。
若甲方连续拖欠款项三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乙方因此须解除同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费用,由甲乙方承担。
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协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赔偿费用,逾期不支付的,除支付赔偿费用外,按本条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责任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除承担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按上月服务费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由乙方配置服务助理负责处理劳动事务代理的日常事务,甲乙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交换工作信息,协调处理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双方有效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经乙方同意,以本合同书为基本依据,与乙方签订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为方便甲乙双方之间的工作对接,规范资料文件传递,做好服务跟踪,乙方应为甲方开通“红易通”客户对接端口。
客户名称为:
;使用密码为:
。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并使用乙方提供的平台---“红易通”进行双方之间的工作对接(详见红易通使用手册)。
第二十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因甲方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须调整、撤销、合并、分立、合资建立有关机构时,甲方可经与乙方协商后,变更本合同甲方主体,甲方所使用中的派遣人员由变更后的主体接收、使用并承担相应延续管理及所需费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认为有关条款确实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按法定程序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若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应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人力资源派遣费用的计算方法
甲方:
乙方:
广东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乙方为甲方派遣人力资源,并提供管理服务期间,乙方派遣到甲方的派遣人员人数及具体名单按月核实,每月按双方商定的以下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人力资源派遣费用。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人力资源派遣费用=派遣人员工资+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服务费+经济补偿费(发生时)
一、派遣人员的工资及支付
1、甲方负责制定派遣人员各工种岗位的工资发放标准,并负责通知乙方。
2、甲方在每月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前以电子邮件形式(甲方格式)向乙方提供经审核的派遣人员出勤、奖惩、工资变动、人员变动等资料,乙方收到后,制作工资发放确认单(代扣社保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反馈给甲方加盖公章确认。
3、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有效发票送甲方。
甲方收到发票后2天内把工资费用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
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派遣人员工资后的两天内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5、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该项费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须缴纳总额和按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后,完全作为工资支付给派遣人员,乙方不得从中扣减派遣人员任何费用。
6、乙方提供每年十三次发放派遣人员工资服务,如甲方要求乙方发放十三次以上的,则从第十四笔起额外收取10元/人/笔费用
二、社会保险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双方的约定,根据国家有关社保政策规定确定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各项社会保险的项目。
2、乙方每月日前根据工资和参保人数(乙方提供资料),按投保项目核定好当月的缴费情况,做好当月社保投保确定单,以甲、乙双方约定形式送甲方审核。
甲方审核后,甲方每月日前把单位缴纳部分社保费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以便乙方能及时地向社会保障局缴纳派遣人员的社保金。
3、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但因此产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责任部分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公历年度。
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数或比例做出调整时,则按国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社保费用完全用于为派遣人员购买上述的社会保险金,不得从中扣减任何费用。
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部分,由乙方从派遣人员工资中扣减后代为缴纳,乙方不得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
三、乙方人力资源派遣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标准
基础性服务
1、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员工资料录入、招用工手续的办理、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离职面谈);
2、派遣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包括纸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传递,依托纸质劳动合同/档案建立员工电子信息档案));
3、岗前培训(包含职业道德、外派员工手册、劳动安全教育等);
4、突发异常劳动争议事件处理;
5、制作工资表与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保费;
6、工伤保险增减员、缴纳、理赔等事务办理;
7、办理工亡员工善后事务处理,理赔谈判与费用申领等手续;
8、办理工伤事故员工的工伤确认、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等手续;
10、医疗保险增减员、缴纳及医疗费用的报销、申领等手续;
11、生育保险增减员、缴纳及及生育待遇的申领等手续,超计划生育事务处理;
12、养老保险增减员、缴纳、转移及员工退休事务处理;
1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申领手续;
14、为员工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生育、升学等相关证明;
1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事务处理;
16、进行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派遣人员茶话座谈会;
17、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常识性咨询服务。
法律风险承担
1、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因乙方原因未及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用工风险;
2、工伤风险,包括:
工伤指标的承担、员工工亡善后事务处理、理赔谈判事务处理;
3、员工意外伤害死亡、疾病住院、劳动关系解除等事务处理风险;
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漏缴、误缴、错缴引发的赔偿风险等;
5、违反计划生育的指标风险。
四、服务费:
按人民币元/月/人标准计算;(每月日前甲
方把当月服务费连同当月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负责部分一同支付给乙方)
五、发票开具:
以“√”为准。
1、劳务费。
()
2、代发工资。
()
3、代缴社保。
()
六、经济补偿金。
(因甲方过错导致实际发生时具体计付)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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