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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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15年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提出制定河南省地方标准《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
经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主要起草人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任务分工
丁广慧
男
工程师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规则统筹设计
彭晶晶
女
工程师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珠宝玉石饰品部分
张辰子
女
助理工程师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贵金属饰品部分
郭球珍
女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判定原则讨论
刘俊峰
女
工程师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抽样方法讨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河南省是我国金银珠宝首饰消费大省,有黄金珠宝首饰行业零售店面三千多家。
店家经营品种包括金、银、铂、钯及近百种珠宝玉石首饰,年总产值过百亿。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省内权威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多年来一直配合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珠宝首饰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河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领导的指导下,提出了在河南省制定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的标准。
该标准制定后将对我省珠宝首饰行业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操作规范,并强化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市场监督检验职能。
三、主要起草过程
在制订本标准过程中,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真总结我省多年来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经验,经过反复论证而确定本标准的各项。
初稿形成以后,编写小组通过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发往全国各大金银珠宝检验检测机构,征求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的意见认真修改后最终形成送审稿。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标准内容。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GB/T14459、《首饰贵金属首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18043、《贵金属饰品》QB/T2062、《贵金属饰品术语》QB/T1689、《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1690、《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饰品标识》GB/T31912、《钻石分级》GB/T16554、《抛光钻石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GB/T307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28480以及相关标准进行编写,并结合河南省内的抽检活动以及全国其他实验室的意见和建议,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是相一致的。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主要参考了《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GB/T14459、《首饰贵金属首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18043、《贵金属饰品》QB/T2062、《贵金属饰品术语》QB/T1689、《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1690、《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饰品标识》GB/T31912、《钻石分级》GB/T16554、《抛光钻石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GB/T307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28480,并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钻研可行性情况,编写该标准。
其内容主要包含术语和定义、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要求、判定方法、复查等多方面内容。
全国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主要是抽样及评价两部分。
现有标准理论性强,不能高效地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抽样人员大多凭借实际工作经验,没有详细明确的工作规程。
这种现象容易造成抽样工作开展的局限,经验难以复制,口口相传容易造成疏漏。
检测人员品进行检验评价时一般只针对贵金属标识、宝玉石定名,覆盖面较窄,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需求,对于规范市场的指导性意义也不够强。
具体在实际工作中,归纳为三点:
一、批次总件数的确定方案划分模糊,抽样数量的确定原则不明确。
二、检验项目不按饰品种类区分,未划分不合格类别,不同检验项目的不同重要性难以体现,不能满足市场需要。
三、判定方法单一无层次,对于项目判定、单位样品判定、批次判定概念混淆。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坚持“准确高效”的工作方针,坚持工作规范化,结合河南省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际,总结多年来一线工作经验,紧密联系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安徽国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等检验中心,以及全国多个贵金属珠宝玉石研究机构,多方征求专家意见,编写制订出一套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为我省珠宝首饰行业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操作规范。
4 抽样
4.1 批次总件数(N)的确定原则
贵金属饰品的批次应为同一生产厂商、同一材质、同一纯度(质量含量)、同一饰品品种。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批次应为同一材质、同一饰品品种。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批次应为同一生产厂商、同一材质、同一纯度(质量含量)、同一饰品品种。
当批次不易确定,或珠宝玉石品质分级饰品,则以单件饰品为一批次。
4.2 抽样方法
通常采用随机抽样。
可根据专业知识或经验进行目的抽样。
4.3 抽样数量(n)的确定原则
n值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1~N中选取。
1示例:
1≤N≤50件时,n=1;
50<N≤100件时,n=2;
N>100件时,n=[2%N].
5 检验项目及要求
根据需要确定检验项目,可进行全项目检验或部分项目检验。
5.1 贵金属饰品的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类别
检验依据
备注
1
质量
A
QB/T1690
通常以质量计价
2
命名
A
GB11887
QB/T1689
强制性条款
3
材料
A
GB11887
GB/T18043
强制性条款
4
纯度
A
GB11887
GB/T18043
强制性条款
5
印记
A
GB11887
GB/T31912
强制性条款
6
标签
A
GB11887
GB/T31912
强制性条款
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GB/T31912
8
产品标准编号
B
GB/T31912
9
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B
GB/T31912
10
中文警示说明
B
GB/T31912
11
有害元素
A
GB11887
GB/T18043
GB28480
强制性条款
12
工艺(外观)
B
QB/T2062
QB/T4189
5.2 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类别
检验依据
备注
1
质量
B
GB/T16554
GB/T18781
GB/T23885
参考
2
定名
A
GB/T16552
GB/T16553
3
颜色分级
A
GB/T16554
GB/T18781
GB/T23885
钻石等有标准要求者
4
净度分级
A
GB/T16554
GB/T23885
钻石等有标准要求者
5
切工分级
B
GB/T16554
钻石
6
标签
A
GB/T31912
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GB/T31912
8
产品标准编号
B
GB/T31912
9
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B
GB/T31912
10
中文警示说明
B
GB/T31912
11
工艺(外观)
B
GB/T16554
GB/T18781
GB/T23885
5.3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类别
检验依据
备注
1
质量
B
QB/T1690
GB/T30712
参考
2
定名
A
GB11887
GB/T16552
GB/T16553
3
颜色分级
A
GB/T16554
GB/T18781
GB/T23885
钻石等有标准要求者
4
净度分级
A
GB/T16554
GB/T23885
钻石等有标准要求者
5
切工分级
B
GB/T16554
钻石
6
镶嵌托架材料
A
GB11887
GB/T18043
强制性条款
7
镶嵌托架纯度
A
GB11887
GB/T18043
强制性条款
8
镶嵌托架印记
A
GB11887
GB/T31912
强制性条款
9
标签
A
GB11887
GB/T31912
强制性条款
镶石不可测时应标注
10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GB/T31912
11
产品标准编号
B
GB/T31912
12
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B
GB/T31912
13
中文警示说明
B
GB/T31912
14
镶嵌托架有害元素
A
GB11887
GB/T18043
GB28480
强制性条款
15
工艺(外观)
B
QB/T2062
QB/T4189
GB/T16554
GB/T18781
GB/T23885
6 判定
根据委托内容对项目、单位样品、批次进行判定。
6.1 项目判定
检验项目符合相应检验要求,该项目判为合格;不符合相应检验要求,该项目判为不合格。
6.2 单位样品判定
单位样品没有不合格项时,判定该样品合格。
单位样品仅有B类不合格项时,判定该样品B类不合格。
单位样品有A类不合格项时,判定该样品A类不合格。
6.3 批次判定
批次中不合格样品数为零,判定批次合格。
批次中仅有B类不合格样品,设B类不合格样品数为m.
6.3.1.1 m=1时:
若n>1,判定批次合格;
若n=1,判定批次不合格。
6.3.1.2 1<m≤[n/2],判定批次合格。
6.3.1.3 m>[n/2],判定批次不合格。
批次中有A类不合格样品时,判定批次不合格。
7 复查
7.1 若受核查方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查,复查包括复验和复检。
7.2 复验申请通过后,检查方需在三日内给出复验结果。
7.3 复检申请通过后,检查方需在十五日内重新抽样,检抽样时的批次应与初次检验的批次相同,若批次改变不能复检。
7.4 批次总件数N=1时,只能申请复验,不进行复检。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由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与贵金属、珠宝玉石检验检测有关的专家、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未产生重大分歧意见。
七、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建议《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一)组织措施
中心在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组建宝石及材料相关专业的质检一线工作人员为核心力量的技术指导小组。
分工明确,共同协作,最终完成《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的编写。
(二)技术措施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技术人员熟练掌握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评价规则,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够合理运用相关的技术规范指导有关人员进行抽样及判定。
在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为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提供依据,确保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市场监督检验职能。
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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