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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1]。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
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
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
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
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有德国社会民主党、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国共和党等政党。
中文名德国政治制度
基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时间1949年5月
法律地位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1制度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1]。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2政党制度
法律地位
《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主要政党
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ParteiDeutschlands),简称社民党(SPD)。
主要政党。
社民党是德国最大政党之一,前身是1863年成立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和1869年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
最初为纯粹的工人阶级政党,后逐步发展成代表职工利益的全民党。
社民党主张通过维护职工利益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公正,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联盟党,由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与其仅活跃于巴伐利亚州的姊妹党基督教社会联盟(基社盟)组成。
该党成立于1950年,党员以企业主、农场主、职员和知识分子为主。
联盟党是西方国家传统意义上的保守政党,经济上倾向于维护企业主的利益,主张通过鼓励企业主不断扩大投资来推动经济发展。
联盟党自成立以来已数次执政。
联盟90/绿党(Bündnis90/DieGrünen),简称绿党(DieGrünen)。
1993年5月由德东部联盟90/绿党和德西部绿党合并组成。
绿党成立于1980年。
1993年,绿党与东德民权运动团体联盟90(Buendnis90)合并,组成联盟90/绿党,合并后仍简称绿党。
保护环境、反对修建核电站和反战是该党的基本政治主张。
绿党曾于1998年至2005年与社民党联合执政。
自由民主党(FreieDemokratischePartei),简称自民党(FDP)。
自由民主党成立于1949年,党员多为企业主、高薪阶层和高级知识分子。
自民党旗帜鲜明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应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其政治纲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自民党历史上曾分别与联盟党和社民党联合执政。
左翼党-民社党(DemokratischeLinke-PDS),简称左翼党(DieLinke)。
由前身为民主社会主义党的左派党和从社民党左翼力量分裂出来的劳动与社会公平党于2005年7月合并而成。
左翼党主张通过包括对大企业增税在内的多种手段重新分配社会财富,停止私有化政策和采取最低工资制度。
作为一个新兴政党,左翼党没有在联邦执政的经验,一直是反对党。
但自组建以来,左翼党的支持率稳步上升,活动范围也从传统的东部向西部扩展。
德国的共产党(DeutscheKommunistischePartei),1968年成立,前身为1956年被禁止的德国共产党。
共和党(DieRepublikaner),1983年成立。
自称是“社会、爱国主义政党”,政治上右倾激进,主要争取工农选民,反对外来移民。
1992年和1996年进入巴符州议会。
德国的选择,2013年4月14日成立。
该政党以抛弃欧元为核心目标,主张有序地解散欧元区。
领导人为汉堡经济学家贝恩德·卢克[2]。
多党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但是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3选举制度
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
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
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选举原则
《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
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选举程序
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划分选区。
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
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4议会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
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
(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
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
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三)、原则性立法权,是指由联邦制定立法原则,由各州自定细则,但各州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配套实施细则的颁布工作。
由此看来,原则性立法权是一种并行立法的行为,且必须是联邦和各州之间合作才能完成的立法行为。
联邦议院拥有选举权,包括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参与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命等。
每次德国大选结束,选出新一届联邦议院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组建联邦政府。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5行政制度
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
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阁(政府),不负行政责任。
政府首脑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挑选各部部长和政府主要官员,提出对联邦总统有约束力的任免名单;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主持。
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
依基本法规定,在由联邦总理制定的政治方针范围内,联邦各部部长可独立地负责领导各自主管的部门。
联邦各部部长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是由联邦总理一人说的算,而是要由联邦政府裁决。
这就是联邦政府决策的三原则:
总理原则、部门原则和集体原则。
6司法制度
法律概况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完备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涉及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从而形成十分完备的司法体系。
德国联邦法包括1900多项法律和3000多项法规,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
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司法机关
法院:
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则由各个法院各自独立的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往往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因认识不一样而导致量刑不同。
为防止这种情况产生,协调彼此工作,保证判决的统一性,于是由5种法院的联邦法院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审判委员会,从组织上保证各个联邦法院的沟通与协调。
检察机关
德国社联邦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州检察院自成一体,上下级是命令与领导的关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州的检察工作,但联邦检察院和州检察系统没有垂直的的领导关系,各自独立。
7联邦制度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
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联邦制的宪法原则包括:
一、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2、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3、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4、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3-4]
二、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三、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
四、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地方自治:
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
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
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地方自治赋予乡镇以下职权:
人事权、组织权、制定计划权、立法权、财政权、税务管辖权等
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
公共事业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等。
实行议会民主共和制下的总理负责制。
【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
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
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
1956、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
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2006年,德国通过了联邦制改革法案,采取“以权力换权力”的办法,重新调整和明确了联邦与各联邦州的管辖权限,将部分立法权下放到联邦州,同时减少主要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参议院的立法参与权和审批权,从而提高了政府决策能力和立法效率。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选举
联邦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和通过政党得票率按比例分配产生,任期4年,最重要的任务是立法、选举总理和监督政府。
第18届联邦议院于2013年10月22日组成,共有631个议席,其中联盟党311席,社民党193席,左翼党64席,绿党63席。
现任联邦议院议长诺贝特·拉默特(NorbertLAMMERT,基民盟)。
联邦参议院共69席,由各联邦州代表组成,每州按人口比例拥有3至6个席位。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管理以及欧盟事务。
参议院议长按固定顺序由各州州长轮任,任期1年。
当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务。
现任参议院议长为下萨州州长史蒂芬·魏尔(StephanWEIL,社民党)。
【政府】内阁制。
通常由联邦议院最大的政党牵头组阁,其领袖经联邦议院选举担任总理。
总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内外政策,直接对议会负责。
2013年9月,联盟党在第18届联邦议院选举中获胜。
12月,联盟党和社民党签署组阁协议,组建大联合政府,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女)第3次当选联邦总理。
【司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
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
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
现任院长安德烈亚斯·福斯库勒(AndreasVOSSKUHLE),2010年3月就任。
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联邦社会法院等。
联邦和州法院相应设有检察院,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任务主要是领导刑事案件的侦查并提起公诉。
检察院受联邦或州政府司法部的领导,在行使职权时相对独立。
联邦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若干名联邦检察官组成。
现任联邦检察长哈拉尔德·兰格(HaraldRange),2011年11月就任。
【政党】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有以下政党:
(1)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Christlich-DemokratischeUnionDeutschlands):
简称基民盟。
主要执政党。
1945年6月成立。
曾于1949~1969年,1982~1998年执政。
2005年至今为主要执政党,现有党员468329人(2013年12月),党主席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2012年12月连任。
(2)基督教社会联盟(Christlich-SozialeUnioninBayerne.V.):
简称基社盟。
执政党。
1945年成立。
根据与基民盟达成的协议,该党只在巴伐利亚州发展组织并开展活动,在联邦议院与基民盟组成联盟党议会党团。
现有党员14.8万人(2013年12月),党主席霍斯特·泽霍夫(HorstSEEHOFER)。
(3)德国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ParteiDeutschlands):
简称社民党。
成立于1963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工人党之一。
1978年,被俾斯麦政府宣布为非法,1890年重新获得合法地位。
1933年,社民党被纳粹政权取缔,战后重建。
1990年9月,东、西德社民党合并。
现有党员474820人(2013年11月),党主席西格玛尔·加布里尔(SigmarGABRIEL)。
2013年11月当选。
(4)左翼党(DieLinke):
在野党。
2007年6月16日由左翼党—民社党(DemokratischeLinke—PDS)和劳动与社会公平选举抉择党(WahlalternativeArbeitundSozialeGerechtigkeit)合并而成。
现有党员6.37万人(2013年12月),党主席卡蒂雅·基平(KatjaKIPPING,女)和贝尔恩德·雷克辛格(BerndRIEXINGER)。
(5)联盟90/绿党(Bündnis90/DieGrünen):
简称绿党。
在野党。
德国西部的绿党成立于1980年1月。
1993年5月与东部的联盟90/绿党合并。
现有党员61579人(2013年12月),党主席西莫尼·皮特(SimonePETER,女)和策姆·约茨德米尔(Cem?
ZDEMIR)。
(6)自由民主党(FreieDemokratischePartei):
简称自民党。
在野党。
成立于1948年12月。
现有党员57275人(2013年12月)。
2013年9月22日大选中,自民党遭遇惨败,未能进入议会,时任党主席菲利普·罗斯勒(PhilippR?
SLER)引咎辞职。
现任党主席克里斯蒂安·林德纳(ChristianLINDNER)。
(7)德国海盗党(PiratenparteiDeutschland),2006年9月成立。
现有党员28737人(2014年3月),党主席托尔斯腾·威尔特(ThorstenWIRTH)。
(8)德国的共产党(DeutscheKommunistischePartei):
1968年成立,前身为1956年被禁止的德国共产党,现有党员3500人(2013年1月),党主席帕特里克·科波勒(PatrikK?
BELE)。
(9)德国另外选择党(AlternativefürDeutschland):
2013年2月成立,现有党员17522人(2014年2月),现任党主席为康拉德·亚当(KonradADAM),弗劳克·佩特里(FraukePETRY,女),贝尔恩德·卢克(BerndLUCK)。
军事
德联邦国防军成立于1955年11月。
根据德《基本法》,军队和平时期由国防部长领导,战时由联邦总理任最高统帅。
联邦国防军总监为军队最高指挥官,现任总监福尔克·维克尔(VolkerWieker)。
国防政策主要内容是:
军事战略从本土防御转向危机处理和冲突预防;推动欧盟独立防务建设,使欧盟和北约在危机处理上成为平等的战略伙伴;拓展德军军事能力建设领域;确保德军在需要时迅速重建其本土防御的能力;积极参与北约传统防区外行动;调整国防开支重点;以欧洲内部和跨大西洋合作为平台,加强军事装备的联合开发。
【国防预算】2013年度,德国防预算为332.6亿欧元,同比增长4.4%,占政府预算的11%。
【总兵力】约21.3万人,其中陆军约7.66万人,海军约1.63万人,空军约3.63万人,其余为中央卫勤、联合支援两大职能部队。
德军正在进行新一轮改革,旨在建立一支“规模更小、战斗力和机动性更高”的现代化军队,计划到2016年将部队规模缩减至16.35万人。
德军目前参加海外行动约7200余人。
2004年1月,德国宣布军队改革计划:
裁员并削减开支。
2011年5月,德国推出联邦国防军第二阶段改革计划,包括将军队人数削减至18万左右,提高海外驻军人数上限至一万人等。
德国军队规模将从目前的22万人削减至17.5万至18.5万,其中包括17万名职业兵和志愿兵。
默克尔首次向德国联邦国防军颁发十字勇敢勋章德国探月计划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德国联邦国防军首次掌握自主卫星侦察能力
【兵役制】德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义务兵役制,改为志愿兵役制。
联邦国防军将由全职士兵、兼职士兵和自愿兵役组成。
德国的义务兵役制断断续续地持续了近200年,上一次重启义务兵役制是1957年。
自2010年7月1日起,德国人服兵役时间由9个月减至6个月。
根据目前的《义务兵役法》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适龄男子都必须在联邦国防军服役6个月,而不愿服兵役者则必须到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机构参加民事服役。
2010年12月,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提案,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取消义务兵役制。
联邦国防军将由全职士兵、兼职士兵和自愿兵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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