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星河湾一期水电安装合同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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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星河湾一期水电安装合同汇编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承包人: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
武汉中江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武汉中江实业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新沂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新沂市星河湾一期工程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工程施工专业分包事宜经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新沂市星河湾一期地下室和1#~3#楼及A、B、C段商铺水电工程。
水电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
新沂市市府路南、利民路东(原武装部地块)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星河湾一期地下室1#~3#楼及A、B、C段商铺电气系统安装、调试,给排水系统安装、调试;并包含定额规定的如:
管线预埋,管道、桥架穿墙、穿楼板洞口的开槽封堵等所有施工内容。
具体分工以项目部现场分工为主。
二、分包方式
2.1本工程分包采取专业分包方式。
2.2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现场文明施工等责任负责。
2.3分包人须接受承包人依据该工程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的监督管理。
三、分包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3年11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5年11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73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批准的开工日为准。
3.2分包工程网络进度计划以满足发包人工程建设总进度为原则,并应满足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化要求。
3.3分包人不能按约定的工期完工,应承担承诺的工期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为: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每天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分包合同价款的2%,违约金从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违约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工期违约金或赔偿金超过本条约定的金额,由分包人承担。
四、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暂估)壹仟零柒拾贰万零肆佰玖拾柒元整
小写:
(暂估)10720497元
分包合同价款中已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税费。
4.2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四种方式供选择,或其它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
(1)+(5)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完成工程全部内容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及生活大临、施工及生活大临水电费、规费、采保费、所有税费等全费用。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合同价款包括:
/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
(4)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
(5)双方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的其他确认方式:
主材价格(主材价格为按照发包人主材结算价*(1-优惠下浮的4%),此主材价格已含所有税费及采保费)
4.3合同价款风险
(1)合同价款风险范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的一切风险已在合同约定价格中考虑。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4.4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但按本分包合同约定的除外。
4.5工程量的确认方式:
工程量计算按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工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业主、监理共同签字、盖章;现场签证必须由业主、监理及承包人共同签字、盖章。
否则,不能生效。
4.6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分包工程预付款为零元。
(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月(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支付已完水电安装工程款)支付,次月10日前按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确认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的70%予以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累计支付至85%时(含已付工程款及相关转扣费用)停止支付,待整项工程达到验收并交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竣工终审结算后,按承包人与分包人核准的最终工程结算总值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的30天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分包人应累计提供工程结算金额100%的发票。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后方能支付分包工程款。
(3)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分包人质量保修期满后进行支付。
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
(4)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的发票种类为:
①建安发票;②服务发票;③增值税专用发票。
(5)承包人供应材料价款的处理方式:
/
(6)若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延迟,则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相应延迟。
5、分包总则
5.1本分包工程严禁再次分包或转包,如分包人再次分包或转包,则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的惩罚性违约金,并且承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
5.2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聘请或雇佣劳动者。
如分包人违反本条款则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3承包人驻现场代表为谢国斌职务项目经理;分包人驻现场代表为易徽平职务项目经理,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履行本专业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驻现场代表的行为均视为双方的行为,如需变更分包人驻现场代表,应经承包人许可。
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任何与分包合同价款有关的文件、信函、协议等资料必须经过双方驻现场代表签字,否则无效。
5.4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承包人现场代表的指挥和监督,严格按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标准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实施。
如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5.5合同生效7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做出详细的施工作业设计,经承包人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不同阶段调整进度计划报承包人批准。
5.6分包人必须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结构、人员、机具配备的合理性及稳定性。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必须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证书,各种机具应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7分包人应承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事宜。
六、双方责任
6.1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对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进行交底。
(2)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资料。
(3)组织分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4)做好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协调工作,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督促分包人按照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6.2分包人的责任:
(1)分包人应确保其驻现场代表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8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特殊情况必须向承包人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2)负责编制施工作业设计,按施工组织总设计、作业设计、试车方案组织施工。
(3)进行图纸自审,负责质量、环境、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作业交底,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交底。
(4)负责收集配备所承担工程范围内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文本。
(5)在承包人的统一规划下,负责施工现场自用临时设施的修建和拆除工作,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6)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各类例会,接受承包人监督与检查。
缺席例会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7)负责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工作,指派专职质检员、安监员参与承包人质检站、安监站开展的有关质量、安全、环境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
接受承包人“三位一体”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履行各项义务。
对承包人提出的有关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期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8)及时进行工序交接,做好材料、设备、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生丢失、被盗的,由分包人照价赔偿。
(9)执行承包人对不合格品、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提出的处置方案,解决处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负责给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和其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
为了提升承包人整体企业形象,分包人按照承包人《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统一使用承包人标识、统一着装,费用已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11)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实施,负责对承揽任务范围内的各类隐蔽工程进行报验及其它需要进行的告知、报验、检验、试验等,费用已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12)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台账,组织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13)按照分包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竣工资料。
(14)做好物资的现场存放、防护和标识等具体工作。
(15)负责按照承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时间编制、报送分包人施工工程的各种报表、预结算资料。
(16)分包人在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对外债务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包人应当及时偿还和赔偿,如因分包人没有及时偿还和赔偿导致承包人承担了偿还和赔偿责任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双倍赔偿,承包人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7)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如有发生,相关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
(18)其它: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为其搭建一栋临时设施,搭建费用为25万元总价包干,专款专用,一次付清。
七、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
7.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按总包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违约及赔偿责任。
7.2分包人应接受并配合承包人、发包人、工程监理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按专业设置不少于一名的专职质量检查员,按照质量管理规范、承包人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7.3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及承包人规定组织施工,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人签定《安全协议书》、《环境保护协议书》。
7.4所在施工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分包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满足施工安全,发生的相应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7.5分包人设置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按照安全管理规范、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产生的对外赔偿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先行承担的责任可从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6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管理、防火管理、工期及质量管理等制度,对违反该制度导致承包人被发包人罚款的由分包人承担。
7.7分包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承包人对工程项目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对违反承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承包人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的处罚金额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7.8本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达到此标准而产生承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7.9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财产的安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8、竣工验收及结算
分包结算价款=安装费用按照本合同固定单价*实际完成清单工程量+主材价格(主材价格为按照发包人主材结算价*(1-优惠下浮的4%),此主材价格已含所有税费及采保费)。
8.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供六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交施工图的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份数六份。
8.2按照总包合同的要求,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人应予以协助、配合;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与发包人对工程总体验收一并进行。
8.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8.4承包人与分包人办理的竣工结算手续,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后进行。
8.5分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的通知后30日内向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确定的结算价款。
8.6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结算程序严格按照承包人的经营管理制度执行。
8.7本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经承包人(或中介机构)审核,若核减额未超过送审额的5%(含5%)时,由承包人承担审价费用;若经承包人审核、双方确认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额的5%的,按超过部分价款的2%计算审价费用并由分包人承担,并在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九、工程保修
9.1本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为
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确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9.2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无论是书面方式还是其他方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或按总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十、违约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1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的质量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分包人还需负责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质量要求为止。
若接到承包人返工通知48小时内未返工的,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按分包合同价款的1%支付未返工的违约金。
10.2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农民工保证金。
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10.3除本分包合同已明确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分包人还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赔偿金,同时,分包人应及时补齐履约保证金的差额,承包人也可以从工程款中直接补齐。
十一、保障、保险及保证金
11.1保障: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①人员的伤亡;②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③因分包人的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罚款。
上述损失应当由分包人承担,并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11.2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包人必须对本合同工程中必须且必要的项目、分包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投保,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分包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工程开工后,分包人不按规定投保的,承包人有权代为分包人投保,由分包人承担全部投保费用,并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1.3履约保证金:
(1)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额为:
分包合同价款的5%即53.6(万元)。
履约保证金方式为:
现金支付(分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供履约保函;也可以采用经承包人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确认的应收账款质押。
(2)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按一冶财资字[2012]204号《关于规范各类保证金(保函)退还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11.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合同签订后,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此类规定,则分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交人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时间为:
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
(2)分包人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将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的,承包人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等额补足。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分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4)其他约定:
/
十二、分包合同解除、中止
12.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并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的7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1)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
(2)分包人将本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的;
(3)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或承包人两次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5)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给承包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分包人延误工期,导致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的;或分包人无正当理由采取不按工程要求配置施工资源(包括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故意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
(7)、如因分包人原因,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施工的。
按照本条解除分包合同的,分包人除不得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该按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2.3因总包合同解除的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分包合同解除。
12.4分包合同解除及善后处理在双方未约定时可以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2.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十三、其他约定
13.1材料设备供应:
13.1.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
(2)分包人应及时编制由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的计划,报承包人审批。
(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由分包人提出附有实物量的材料预算一式四份,按照承包人现行的“公司关于加强材料计划管理的通知”(一冶建字[2009]25号)报承包人审核后,分包人按承包人指定的供货地点自提,材料运输费、装卸、仓储、保管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已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上述材料的卸车、仓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分包人应控制在双方约定的材料损耗率内,如超过承包人或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损耗率,超过部分按/办理结算,节约部分按/
办理结算。
(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到场后分包人在/小时内与承包人办理书面交接领料手续,以确认供货产品有无缺损并申报承包人。
如分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交接手续,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认可承包人供货产品的数量及质量并无缺损,分包人将对由此引发的争议和后果负全责。
交接领料手续需有分包人驻现场代表指定的人员签字。
(5)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的其他规定:
/
附: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定价、损耗表
编号
材料
名称
材料
规格
单位
数量
材料损耗(%)
材料
单价
备注
1
2
3
4
5
6
13.1.2分包人自采的材料:
(1)分包人自采材料中的主要材料的供货厂家必须征得承包人同意。
分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完整的材质单、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报送承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但承包人的确认不免除分包人对自采材料质量缺陷的责任。
(2)分包人自采的材料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装卸、运输、仓储和保管,并负责材料的检验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分包人供应的材料的其他约定:
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在外露材料品牌的选用上必须与承包人协商一致。
13.2双方应对本合同的所有细节进行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披露给第三方。
13.3签证办理及确认:
13.3.1签证:
本分包合同所指的签证是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分包合同内容之外影响分包合同结算价款事件的签认证明。
如在分包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事项,以及分包合同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风险和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超出签证范围的签证无效。
13.3.2按照承包人分包签证办法的规定,有效的签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分包人办理内部施工签证应“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
(2)签证事项完成后应在30天内向承包人申报,逾期申报不予认可,补签无效;
(3)签证需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及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共同签署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13.3.3如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发生变更,承包人以书面通知分包人,变更后承包人原驻现场代表无权签证。
13.4分包人在完成工程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手段、机具等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分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分包人负责赔偿。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归承包人所有。
13.5双方确认的以下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按约定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或无人签收视为有效送达。
承包人地址:
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分包人地址:
13.5其他约定:
(1)/
(2)/
13.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提交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4.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十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
15.1本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15.2中标通知书;
15.3分包人的报价函及投标文件;
15.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及图纸;
15.5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15.6承包人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十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分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包人签字并盖“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专用章”,分包人已向承包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本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承包人与分包人各壹份;副本一式
伍份,承包人与分包人各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别保管。
1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七、合同附件
17.1《施工安全协议书》
17.2《环境保护协议书》
17.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承包人:
(分包合同专用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武汉市青山区住所:
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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