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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贪污贿赂部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1、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讯、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挪用公款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3、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c、强行索取财物的。
4、单位受贿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b、强行索取财物的;
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行贿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人以上行贿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对单位行贿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c、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介绍贿赂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b、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单位行贿案(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人以上行贿的;
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侦查阶段办案期限
1、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10)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五、证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的规定;
1、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关于听取律师意见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
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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