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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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2010年4月8日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ShandongProvince缩写IASD。
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山东省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山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保监局与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制定从业人员道德与行为准则、行规行约;接受山东保监局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委托,负责辖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书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地方性保险产品的指导性条款,报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培育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提请山东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和山东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山东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东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化解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
通过刊物、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开展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办山东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山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
第十条本会会员范围为:
省级管辖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缴纳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理事由省级管辖保险公司会员主要负责人、本会专职会长、秘书长担任。
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五)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聘任秘书长;
(九)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2/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21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增加或减少名额。
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四)、(五)、(七)、(九)、(十)、(十一)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
会长可以是山东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七)签发本会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组织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或经会长授权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秘书处文件。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有较高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山东保监局批准,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
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聘。
会长、秘书长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会徽为海蓝色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译名缩写“IASD”。
“海蓝”色,借用海纳百川、广阔无垠的寓意,以示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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