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金安全质量标准化 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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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
质
量
标
准
化
制
度
汇
编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3
2、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5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7
4、安全治理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8
5、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21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2
7、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24
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5
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1
10、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34
1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1
12、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6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各类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
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第三条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四条各级领导、职能科室、基层区队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需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外,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黔金煤业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经营矿长(工会主席)、财务总监、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下井带班指标:
1、带班次数:
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中、夜班不少于2次,分管生产的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中、夜班不少于3次。
2、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经营副矿长下井带班时,必须选配一名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一同带班,且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中、夜班不少于2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带班时间要求:
当班带班矿领导与当班员工同上同下。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三、带班具体要求
1、矿领导带班实行“三八制”,分早、中、夜三班,必须保证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2、矿领导必须坚持轮流现场带班,并做到与工人同上下井,带班下井的工作时间,早班9:
00-16:
00,中班16:
00-24:
00,夜班24:
00-9:
00,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3、如带班矿领导因有事需提前升井或需晚入井,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负责协调通知其他矿领导进行井下延时带班或是提前入井带班。
4、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对口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矿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矿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带班期间必须至少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两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填写《入井登记表》,升井后要填写《带班档案》,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安检科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蓄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带班人员职责和任务
1、盯住安全生产重要工序,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2、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现场监督落实一般隐患的处理,查处并纠正干部的不履职行为和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监督考核
1、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动态掌握带班人员入井情况,确保井下班班有领导。
同时组织开展检查落实活动,保证带班效果。
2、带班人员当班未与员工同上下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5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
5、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黔金煤业。
(原制度废除)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
安检部:
7036
调度室:
700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做到事故可防、隐患可控,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黔金煤业所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一节机构组成
第三条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矿长兼任。
第四条成员由各生产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办公室主任由安检部部长兼任。
第二节职责范围
第六条矿长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全面协调管理。
第七条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事故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领导及时督促整改、复查,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十一条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顶板管理、防治水由生产科负责;监测监控、“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由通风科负责;机电运输由机电科负责;夏季“三防”由调度室负责;冬季“四防”由保卫科负责),安检科配合,分专业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各业务科室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安检科。
第十二条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收集整理、监督落实及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安检科做好日常检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工作,其他科室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科室联系;事故隐患整改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
第十六条其它科室与辅助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风、水、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
第三章类别
第十七条按危害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隐患、主要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主要事故隐患:
是指能够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
以《黔金煤业事故隐患分类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按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它类。
第四章排查
第一节矿井排查
第十九条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矿长不在时可委托安全副矿长组织。
第二十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人劳科、财务科、供应科等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主要依据《黔金煤业事故隐患分类标准》规定,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安检科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要有记录、会议纪要和参加人员签名,具体工作由安检科负责。
第二节系统排查
第二十四条每月由分管矿领导组织2次矿井系统隐患排查。
第二十五条矿井系统隐患排查由专业科室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矿井系统隐患排查,主要是着眼于大系统的安全隐患,对所分管的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矿井系统隐患排查主要有“一通三防”、爆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专业。
其中“一通三防”、爆破、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由生产科负责,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八条矿井系统隐患排查要有记录、会议纪要和参加人员的签名,具体工作由分管业务科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业务科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对本系统无法治理整改的隐患,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整理后(报送安检科)提交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会议。
本矿不能治理的隐患,由业务科室上报公司有关部室。
第三十一条各业务科室要将每次的系统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检科。
第三节区队排查
第三十二条区队每周由队长或值班队长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区队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科室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班组所排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区队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区队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区队要将上级检查、科室检查、本单位排查的各类隐患建立台账。
第三十六条区队要制定《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对班组或个人)考核。
第四节班组排查
第三十七条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
第三十八条排查出的隐患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到本班交接班记录本上。
第三十九条对当班未能够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向下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交待清楚,并在下一个班进班之前向值班队长汇报,值班队长接到汇报以后,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下班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当班作业结束后,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会同下班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同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区队必须将班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和班组的考核。
第五节岗位排查
第四十二条岗位工进入岗位后,必须首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排查内容由各单位制定),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岗位隐患排查由交接班的岗位工共同进行。
第四十四条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岗位工必须及时将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报告班组长,在班组长的安排下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对当班没有整改结束的隐患,岗位工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且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汇报区队安排治理。
第四十七条班组必须将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岗位工的考核。
第五章检查
第四十八条安检科在安排安检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必须做到每班均能够覆盖井下所有的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每周1次;生产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日常安全检查每3天要覆盖井下所有分管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工会组织群监员、团委组织青年岗员按岗位做好日常的岗位安全隐患检查。
第五十一条矿长(或者委托分管矿领导)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井下所有区域的安全大检查。
第五十二条分管矿领导(或者委托业务科室)每周至少组织1次专业安全检查。
第六章整改流程
第一节信息卡的填写
第五十三条机关科室所有人员、矿所有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
(一)安全信息卡只能一人填写一个,不准多人合填写一个安全信息卡(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同科室所查同一个区队的隐患可合并填写一个整改通知单一并下发)。
(二)所有需要下隐患整改单的问题必须填写在安全信息卡上(一张不够可写两张),并在后边注明“已下单”字样。
(三)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当班不计入井次数。
(四)没有查出问题的当班不计入井次数。
(五)安全信息卡内容填写不齐全的不计入井次数。
(六)凡所下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没有在安全信息卡上填写的或者没有标注“已下单”字样的罚款50元/单。
第五十四条矿领导可在小澡堂填写安全信息卡,其余人员必须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必须详细填写入井时间、升井时间、行走路线、信息来源、信息内容。
第二节信息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矿领导及上级检查部门
(一)矿领导及上级检查部门在填写完安全信息卡30分钟内,小澡堂管理员负责打电话通知安检科,安检科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将安全信息卡取回(矿领导也可直接下隐患整改通知单)。
(二)安检科根据安全信息内容,1小时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录入系统;安检科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需制定整改技术措施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1小时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三)业务科室仍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必须在1小时内请示科室主要领导或分管矿领导做出决定后,30分钟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第五十六条业务科室(生产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
(一)业务科室人员所查隐患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副科级以上人员升井后直接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1小时内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二)一般人员所查隐患,由副科级以上人员决定是否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1小时内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三)业务科室人员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必须在1小时内请示科室主要领导或经分管矿领导做出决定后,30分钟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四)所查隐患不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对确定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的隐患,在安全信息卡上注明“已下发”字样;业务科室每次向区队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A单),必须同时报送安检科,由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第五十七条安检科日常检查及其他
(一)安检科副科级以上人员所查隐患,升井后直接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1小时内下发到区队,并录入系统;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1小时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二)安检科安检员及其他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
(三)矿其他人员(包括区队中层人员、群监、青年岗人员和其他科室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填写安全信息卡。
(四)安检科信息员每2小时收集一次安全信息卡交安检科副科级以上人员审核处理。
(五)隐患整改通知单(A单)为三联单,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各留存一份。
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每条隐患注明整改期限、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第三节整改及反馈
第五十八条区队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在整改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区队隐患整改结束后,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B单),并按要求分别反馈到安检科及业务科室,同时,将隐患整改情况录入系统。
隐患整改反馈单为三联单,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各留存一份。
第六十条安检科、业务科室接到区队隐患整改反馈单后24小时内必须对区队进行复查。
安检科对所有隐患都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录入系统,没有按时整改的由安检科重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业务科室复查后填入反馈单,但不录入系统。
第六十一条业务科室对区队报送的隐患整改反馈单复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复查结果报送安检科。
第六十二条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对所有隐患按“五定”表格分类、整理建档。
(见隐患整改流程图)
第四节整改时限
第六十三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整改。
第六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六十五条使用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六十六条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六十七条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六十八条经营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六十九条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条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一条其它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二条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七十三条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七十四条企管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节使用范围
第八十二条特别规定所列十五条重大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八十三条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治理的投入。
第三节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八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八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八十七条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第十项中。
第八章奖罚
第一节罚则
第八十八条一般隐患:
按“双基”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十九条重大隐患:
按“双基”规定进行考核,并进行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按《黔金煤业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人。
第九十条对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进行“双基”考核,对因重大隐患被停产的,按三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按影响生产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因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按《黔金煤业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事故追究,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考核。
第二节报告与举报奖励
第九十一条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权力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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