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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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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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工程在工程质保期内的维修责任,完善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和建设总部相关制度规定,并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
第三条定义:
(一)业主或公司指市集团有限公司。
(二)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工
程中心、系统设备中心。
(三)监理单位指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协议的单位。
(四)承包商指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包括施工总承包类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含施工图设计〉类合同等)的单位。
(五)设备供货商指与业主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单位。
(六)第三方保修单位指与业主另行签约的维修实施单位。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业主与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结算的工程款中保留一段时间,作为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担保资金。
(八)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若两者均有,以较晚者为准);由于发包人原因提前占用工程全部或部分,对应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占用之日起计。
(九)《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指在工程竣工时,业主与承包商签署的质量保修协议文件。
(十)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指《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或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期。
(十一)《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指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营总部发给承包商的书面通知。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确认书》指承包商在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所通知的保修工作后经业主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营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检查并对维修工作予以认可的文件。
(十三)《质量保修金扣款通知书》指如承包商在收到《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按合同约定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关保修费用,告知承包商的书面通知。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运营总部职责
(一)对交付运营的工程,发现质量缺陷后取证,填写《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通知承包商并跟进维修;对承包商未按要求维修或存在争议的维修事项,提报工程管理部门。
(二)制定维修计划,参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缺陷维修方案制定。
(三)负责组织对运营部门发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维修事项进行验收确认,参加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缺陷部位维修事项验收确认。
(四)为承包商办理维修相关手续,对承包商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并对维修过程进行必要的现场管理。
(五)对承包商未按要求维修的质量缺陷,负责提出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保修单位维修所需的费用预算和质量保修金抵扣要求,报工程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到运营总部提报的质量缺陷后,3天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及相关单位到现场踏勘,对质量缺陷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实物照片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确定质量缺陷责任和维修时限。
(二)确定质量缺陷属承包商责任后,向承包商发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运营总部、合约法律中心、安质中心、监理单位。
(三)督促承包商及时对工程质量缺陷部位实施维修,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四)承包商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的保修项目后,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确认书》。
(五)及时收集整理、处理承包商未按有关要求对工程质量缺陷实施维修的情况,填写《质量保修金扣除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向承包商发出《质量保修金扣款通知书》。
(六)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资料。
(七)缺陷责任期满1个月前,督促运营或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质量缺陷检查。
(八)缺陷责任期满,且最后一次质量缺陷维修完成后2周内,编制工程质量缺陷管理情况报告,整理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安质中心职责
(一)参加质量缺陷维修质量验收。
(二)协调各相关方解决存在争议的质量缺陷。
(三)对工程质量缺陷数据整理统计,编制相应的报告和相关风险防控建议。
(四)对工程质量缺陷管控不力的人员和所属部门进行通报,或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批准执行。
(五)参与质保金最终结算支付会签,确认承包负责的相关质量缺陷得到妥善解决,不留后患。
第七条合约法律中心职责
(一)拟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及保修金相关约定。
(二)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保留质量保修金。
(三)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资料,确定是否符合返还条件,若有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事项,审核质保金扣留金额和返还金额。
第八条财务中心职责
(一)按合同约定比例保留质量保修金。
(二)根据《质量保修金扣款通知书》扣除承包商相应的质量保修金。
(三)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资料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质量保修金扣除资料,按相关规定支付质量保修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参加运营或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缺陷现场踏勘,并参与保修责任确认。
(二)跟踪质量缺陷维修进展,参与确认维修结果。
(三)审核承包商质保金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条承包商职责
(一)按合同约定或业主要求提供质保服务。
(二)按运营或工程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限完成质量缺陷维修整改。
(三)在进行质量缺陷维修时,按运营部门管理要求,申报办理维修手续,服从运营部门现场协调和管理。
(四)在申请质量保修金返还时,如实填报业主扣款资料。
第三章质量保修金预留
第十一条质量保修金保留期限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中未明确期限的,自通过竣(交)工之日起满二年,局部占用的或分标段验收交接投入使用情形,可以按对应比例的质量保修金分别确定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约定质量保修金保留确定方式或具体金额,一般情形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公司应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等额保留工程结算款至缺陷责任期满。
第四章质量缺陷保修
第十四条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一般情形,主要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车站、轨行区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四)空调及制冷为2个供冷期;
(五)室外的给排水和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六)公共区装修工程为2年,附属结构等合同范围内的其它所有永久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保修期限执行。
第十五条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当在质量缺陷责任确认后3天内派人保修,《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另有时限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运营部门应首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后,由原承包商实施保修。
第十七条当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承包商原因的质量问题影响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业主可委托第三方保修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相应承包商质保金中扣除。
委托第三方保修单位实行维修的项目由运营总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八条运营总部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选定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结构专业防水堵漏抢修队伍,承担线路的土建结构质保期内结构渗漏水的堵漏抢修和专业防水维护工作。
紧急情况下(影响设备设施、行车安全及运营服务水平等情况)或者原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响应维修通知的,由运营总部直接委托预选的结构专业防水堵漏抢修队伍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
紧急情况和一般情况的界定由运营总部确定。
第五章质量保修金扣除和返还
第十九条在保修期内,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未
能按时保修工程质量缺陷、或虽维修但未能修复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功能减损、维护费用增加、或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件时,未能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的,公司或者运营总部可委托第三方保修单位保修,所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工程功能减损费及增加的维护费用及其他损害费,可从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作为承包商的应付债务及时结清。
第二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件时,运营总部可先行垫资抢修,并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办法规定质量保修金扣除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第二十一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质量保修期满后,以下返还条件全部满足时,承包商可向公司申请返还质量保修金。
(一)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
(二)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届满;
(三)承包商在缺陷责任内实施的保修项目取得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确认书》;
(四)在缺陷责任内没有发生争议或争议已妥善解决;
(五)满足合同中质量保修金支付的其他相关条款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上述返还条件全部满足后,承包商填写《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表》,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及相应《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确认书》、《质量保修金扣款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的,应一并附上,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业主工程管理部门、安质中心、合约法律中心进行审核,业主领导最终审批。
建设总部财务中心按相关规定支付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对质量保修金预留、扣留、返还以及工程质
量保修、费用有争议,可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设总部安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附件:
表一、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表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确认书表三、质量保修金扣除审批表表四、质量保修金扣款通知书表五、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表
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
编号:
序号: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市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派人在年月日前进行维修。
质量问题部位及问题描述:
质量问题整改要求:
(此表一式六份,工程中心/设备中心、运营总部、合约法律中心、安质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各一份)
签发部门:
(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知书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确认书
编号:
(对应修理通知书编号)序号:
工程名称:
根据《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有关规定,编号
《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通知书》中的质量问题,我单位已于日派
人完成保修,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章):
日期:
年月日
质量问题及部位:
维修确认意见: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维修确认意见:
运营总部:
年
月
日
维修确认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维修确认意见:
安质中心: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五份,承包商、监理单位、运营总部、工程中心/设备中心、安质中心各一份)(工程管理部门、安质中心根据需要参加)
表三:
质量保修金扣除审批表
编号:
扣款单位:
扣除质量保修金原因:
扣除质量保修金数量:
附件:
1、质量保修金扣款通知书(编号:
)2、委托保修工程预算审批表(预算单编号:
)
填报人: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年
月月
日日
审核人:
合约法律中心负责人:
年年
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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