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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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适用本办法,但招生录取当年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完成前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名额依据吉林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奖励指标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毕业年级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
在读期间最多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
第七条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术表现突出,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秀;
3.社会责任感强,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心态、坚强的意志和健全的人格;
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按时完成论文工作进程。
第八条其他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课程成绩、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其中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的权重占20%,课程成绩的权重占30%,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的权重占50%。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细则。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当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当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破格申请条件
1.硕士研究生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取得的荣誉或成果的时限应属在读期间):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硕士研究生在SCI、EI、SSCI、CSSCI源刊上正式发表论文,或在《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收录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不含会议论文)1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或获得发明专利;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获得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获得特等奖的第一和第二获奖人。
2.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考核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3.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如不符合第七条规定者,不能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4.二级培养单位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不能超过本学院分配名额的30%。
5.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将破格申报与评审规则一并体现在本单位考评细则中,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并承担申诉裁决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设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教育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上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和二级单位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委员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
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
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
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指标分配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的分配原则: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的分配,按照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执行;
2.学校根据二级培养单位参评研究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指标为90%,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的比例为10%;
3.因参评条件限制,出现个别二级培养单位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所剩指标由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收回,在全校范围内组织评审,参评条件为其他单位符合参评条件未入选获奖名单的人员。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二级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将国家下达的指标下拨到二级培养单位。
第十五条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级培养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可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对二级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和评审结果报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批后,学校财务部门将资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应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培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及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二级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月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月日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月日
培
养
单
位
意
见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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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建筑 大学研究生 国家 奖学金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