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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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1.5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20。
13.2.4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
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
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2.0.2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0.3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4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5.1.4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6.3.2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3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爱妾长颈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对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淀复合疏桩基础。
5.2.1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5.2.1-2)
2、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Ek≤1.25R(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1.5R(5.2.1-4)
式中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平均竖向力;
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平均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建筑桩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允许值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o
0.0007lo
0.005lo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桩基的沉降量(mm)
12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0.004
0.003
横向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350
250
150
体形简单的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
200
注:
lo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处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出积水,清楚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3.0.10盾构法隧道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
3.0.11盾构法隧道施工必须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4.1.4盾构掘进施工必须建立施工测量和监控量测系统。
5.1.5同一贯通区间内始发和接收工作井所使用的地面近井控制点间必须进行直接联测,并与去缉拿内的其他地面控制点构成附合路线或附合网。
5.1.6隧道贯通后必须分别以始发和接收工作井的地下近井控制点为起算数据,采用附合路线形式,对原有控制点重新组合或布设并施测地下控制网。
6.4.1模具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良好的密封性能,并应满足管片的尺寸和形状要求。
7.9.5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合理气压,稳定工作面和防止地下水渗漏;
2、刀盘前方地层和土仓满足气密性要求;
3、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开挖面稳定状态和刀盘、刀具磨损状况进行检查,确定刀具更换专项方案与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人员应按照刀具更换专项方案和安全操作规定更换刀具;
5、保持开挖面和土仓空气新鲜;
6、作业人员进仓工作时间符合表7.9.5规定。
表7.9.5进仓工作时间
仓内压力(Mpa)
工作时间
仓内工作时间(h)
加压时间(min)
减压时间(min)
0.01~0.13
0.13~0.17
0.17~0.255
5
4.5
3
6
7
9
14
24
51
注:
24h内只允许工作1次。
12.0.1根据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应制定盾构安全技术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作业在安全和卫生环境下进行。
15.1.2监控量测范围应包括盾构隧道和沿线施工环境,对突发的变形异常情况必须启动应急监测方案。
15.4.4当实测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的2/3时,必须及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16.0.1管片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与抗渗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同条件混凝土试件的强度和抗渗报告。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2.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或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0.8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5.2.12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2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8.4.3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0.1.7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13.2.6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
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
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14.2.4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
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
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着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16.3.3分段浇筑程序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7.4.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确定下一施工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直至合龙。
18.1.2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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