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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第8章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艺
第8章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工艺
8.1.基本规定
(1).本施工工艺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外墙保温与门窗工程施工。
(2).本施工工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2003)、《金属和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33—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和相应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编制。
(3).施工中的劳动保护、安全和防火措施等,必须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8.2.玻璃幕墙施工工艺
8.2.1材料性能要求
1.玻璃
(1)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
(3)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4)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5)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
(6)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椐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7)玻璃幕墙采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2.铝合金材料
(1)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8-1的要求。
表8-1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
膜厚级别
厚度tμm
表面处理方法
(涂层种类)
平均膜厚
局部膜厚
阳极氧化
不低于AAl5
t≥l5
t≥12
电泳
阳极氧化膜
B
t≥lO
f≥8
涂漆
漆膜
B
—
t≥7
复合膜
B
—
t≥16
粉末喷涂
—
—
40≤t≤120
氟碳喷涂
—
r≥40
t≥34
(3)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
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钢材
(1)玻璃幕墙用钢材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
(3)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l3912)的规定;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4)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4232)、《不锈钢丝》(GB/T4240)、《不锈钢丝绳》(GB/T9944)的规定。
(5)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l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规定执行。
4.硅酮结构密封胶
(1)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l6776)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3)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和质量保证书。
5.建筑密封材料
(1)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2)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3099)及《工业用橡胶板》(GB/T5574)的规定。
(3)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914)的规定。
不承受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有关规定。
(4)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胶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882)的规定。
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6.其他材料
(1)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8478)和《铝合金窗》(GB/T8479)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3)与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4)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堆密度不应大于37㎏/m3。
(5)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防火板等不燃或难燃材料。
8.2.2施工工具与机具
(1)机具:
电动玻璃吸盘、铆钉枪、冲击钻、电钻、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电动吊篮、电动螺钉旋具等。
(2)工具:
手动玻璃吸盘、注胶枪、滚轮、螺钉旋具、钳子、扳手、锤子、凿子、吊线坠、水平尺、钢卷尺、玻璃箱靠架、单元幕墙放置箱等。
8.2.3作业条件
(1)主体结构和湿作业已做完并验收合格。
(2)主体结构上预埋件已按设计要求预埋。
(3)幕墙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核批准。
(4)幕墙材料已按设计要求配套进场,并复验合格。
(5)安装幕墙所用的垂直提升机、脚手架或吊篮已准备好,并经验收合格。
8.2.4施工工艺
玻璃幕墙施工工艺流程如下:
幕墙构件、玻璃和组件加工→弹线→安装连接件→安装立柱和横梁→安装玻璃幕墙→板缝处理→板面处理。
8.2.5施工要点
1.加工基本要求玻璃幕墙
(1)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整。
(2)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3)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
(6)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
(7)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2.铝型材加工
(1)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O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l5'(图8-1、图8-2)。
3)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累计偏差为±1.0mm。
5)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l52.1)的规定。
6)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l52.2)的规定。
图8-1直角截料
图8-2斜角截料
7)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l52.3)的规定。
8)螺纹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图8-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的要求。
表8-2槽口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图8-3槽口示意图
2)铝合金构件豁口尺寸(图8-4)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的要求。
表8-3豁口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图8-4豁口示意图
3)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图8-5)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的要求。
表8-4榫头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a
b
C
允许偏差
0.0
-0.5
0.0
-0.5
±0.5
图8-5榫头示意图
(3)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
3.钢构件加工
(1)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2)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10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
2)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
3)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
4)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mm;
5)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3)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8-6)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的要求。
图8-6连接件、支承件尺寸示意图
表8-5连接件、支承件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允许偏差
连接件高a
+5,-2
连接件长b
+5.-2
孔距c
±1.0
孔宽d
+1.0,0
边距e
+1.0,0
壁厚f
+0.5,-0.2
弯曲角度α
±2°
(4)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5)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4)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8.2.1中3.(3)的有关规定。
7)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6)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杆索0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7)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
(8)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9)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l38)的规定;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璃幕墙支承装置》(JGl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l39)的规定。
4.玻璃加工
(1)玻璃幕墙的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片钢化玻璃,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6的要求。
表8-6钢化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玻璃厚度
/mm
玻璃边长
L≤2000
玻璃边长
L>2000
边长
6,8,10,12
±1.5
±2.0
15,19
±2.0
±3.0
对角线差
6,8,10,12
≤2.0
≤3.0
15,19
≤3.0
≤3.5
4)采用中空玻璃时,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的要求;
表8-7中空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允许偏差
L<1000
±2.0
边长
1000≤L<2000
+2.0,-3.0
L≥2000
±3.0
划角线差
L≤2000
≤2.5
L>2000
≤3.5
t<17
±1.0
厚度
17≤t<22
±1.5
t≥22
±2.0
L<1000
±2.0
1000≤L<2000
±3.0
叠差
2000≤L<4000
±4.0
L≥4000
±6.0
3)采用夹层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8的要求。
表8-8夹层玻璃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允许偏差
边长
L≤2000
±2.0
L>2000
±2.5
对角线差
L≤2000
≤2.5
L>2000
≤3.5
L<1000
±2.0
1000≤L<2000
±3.0
叠差
2000≤L<4000
±4.0
L≥4000
±6.0
(2)玻璃弯加工后,其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为±3.0mm,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玻璃直边的弯曲度,拱形时不应超过0.5%,波形时不应超过0.3%。
(3)全玻幕墙的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边缘应倒棱并细磨;外露玻璃的边缘应精磨。
2)采用钻孔安装时,孔边缘应进行倒角处理,并不应出现崩边。
(4)点支承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面板及其孔洞边缘均应倒棱和磨边,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磨边宜细磨。
2)玻璃切角、钻孔、磨边应在钢化前进行。
3)玻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9的规定。
表8-9点支承玻璃加工允许偏差
项日
边长
尺寸
对角
线差
钻孔
位置
孔距
孔轴与玻璃
平面垂直度
允许偏差
±1.0mm
≤2.0mm
±0.8mm
±1.0mm
±12′
4)中空玻璃开孔后,开孔处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5)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
(5)中空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考虑制作处和安装处不同气压的影响,采取防止玻璃大面变形的措施。
2)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
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6)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
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7)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8)玻璃幕墙采用低辐射镀膜玻璃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时,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9)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明框幕墙组件加工
(1)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0的要求。
表8-10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目
构件长度
允许偏差
型材槽口尺寸
≤2000
±2.O
>2000
±2.5
组件对边尺寸筹
≤2000
≤2.0
>2000
≤3.0
组件对角线尺寸差
≤2000
≤3.0
>2000
≤3.5
2)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1的要求。
表8-11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日
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装配间隙
≤O.5
同一平面度差
≤O.5
(2)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8-7)应符合表8-12的要求。
表8-12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单位:
mm)
玻璃厚度
a
b
C
5~6
≥3.5
≥15
≥5
8~l0
≥4.5
≥16
≥5
不小于l2
≥5.5
≥l8
≥5
(3)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8-8)应符合表8-13的要求。
表8-13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单位:
mm)
中空玻璃厚度
a
b
C
下边
上边
侧边
6+da+6
≥5
≥17
≥7
≥5
≥5
8+da+8及以上
≥6
≥18
≥7
≥5
≥5
注:
da为窄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图8-7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示意图
图8-8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示意图
(4)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
(5)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
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
(6)明框幕墙组装时,应采取措施控制玻璃与铝合金框料之间的间隙。
玻璃的下边缘应采用两块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支承,垫块的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6.隐框幕墙组件加工
(1)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
2)应在清洁后1h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洁。
3)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
(2)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
2)使用和贮存溶剂,应采用干净的容器。
3)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
4)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或包装上标明的注意事项。
(3)硅酮结构密封胶注胶前必须取得合格的相容性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加涂底漆;双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尚应进行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试验。
(4)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板块时,不应使结构胶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
硅酮结构密封胶组件在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动。
(5)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收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
(6)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结构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单位:
mm)
序号
项目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1
框长宽尺寸
±1.0
2
组件长宽尺寸
±2.5
3
框接缝高度差
±0.5
4
框内侧对角线差
及组件对角线差
当长边小于等于2000mm时
当长边大于2000mm时
≤2.5
≤3.5
5
框组装间隙
≤0.5
6
胶缝宽度
+2.0
0
7
胶缝厚度
+0.5
O
8
组件周边玻璃与
铝框位置差
±1.0
9
结构组件平面度
≤3.0
lO
组件厚度
±1.5
(7)当隐框玻璃幕墙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且不宜超过l50mm。
7.单元式玻璃幕墙组件加工
(1)单元式玻璃幕墙在加工前应对各板块编号,并应注明加工、运输、安装方向和顺序。
(2)单元板块的构件连接应牢固,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胶缝厚度应大于3.5mm,宽度不宜小于厚度的2倍;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在接缝内应两对面粘结,不应三面粘结。
(3)单元板块的吊挂件、支撑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将吊挂件与立柱固定牢固,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
(4)单元板块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外露。
(5)明框单元板块在搬动、运输、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滑动或变形。
(6)单元板块组装完成后,工艺孔宜封堵,通气孔及排水孔应畅通。
(7)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单元组件框时,每处螺钉不应少于3个,螺钉直径不应小于4mm。
螺钉孔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和拧入扭矩应符合表8-15的要求。
表8-15螺钉孔内径和扭矩要求
螺钉公称直径
孔径/mm
/mm
最小
最大
扭矩/Nm
4.2
3.430
3.480
4.4
4.6
4.015
4.065
6.3
5.5
4.735
4.785
10.0
6.3
5.475
5.525
13.6
(8)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6的规定。
表8-16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尺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框长(宽)度
≤2000
1.5mm
/mm
>2000
±2.0mm
钢直尺或板尺
2
分格长(宽)度
≤2000
±1.5mm
/mm
>2000
±2.0mm
钢直尺或板尺
3
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5mm
/mm
>2000
≤3.5mm
钢直尺或板尺
4
接缝高低差
≤0.5mm
游标深度尺
5
接缝间隙
≤0.5mm
塞片
6
框面划伤
≤3处且总长
≤100mm
7
框料擦伤
≤3处且总面积≤200m㎡
(9)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8-17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组件长度、宽度
≤2000
±1.5
/mm
>2000
±2.0
钢直尺
2
组件对角线长度差
≤2000
≤2.5
/mm
>2000
≤3.5
钢直尺
3
胶缝宽度
+1.0
0
卡尺或钢直尺
4
胶缝厚度
+0.5
0
卡尺或钢直尺
5
各搭接量(与设计值比)
+1.0
O
钢直尺
6
组件平面度
≤l5
1m靠尺
7
组件内镶板间接缝宽度
(与设计值比)
±1.0
塞尺
8
连接构件竖向中轴线距纵件外表面(与设计值比)
±1.0
钢直尺
9
连接构件水平轴线距组件水平对插中心线
±1.0
(可上、下调节时±2.0)
钢直尺
10
连接构件竖向轴线距组件竖向对插中心线
±1.O
钢直尺
ll
两连接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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