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协议.docx
- 文档编号:6699107
- 上传时间:2023-01-09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0.25KB
基金投资协议.docx
《基金投资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金投资协议.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金投资协议
平安资本XX股权投资计划(基金)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协议
二○一○年十一月【】日
特别声明
由于第一个项目及项目池未确定,关于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产业前景以及业绩指标等难以在文本中作详细约定,因此所有文本处于未定稿阶段。
此修订稿的目的是为了让平安项目组了解相关的工作进展。
目前华益律师事务所由五位律师组成项目团队,参加本基金的相关工作,待第一个项目及项目池的情况确定后,本所的项目团队将对文本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协议
本协议于2010年11月【】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签署:
甲方: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资本”),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乙方: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矿业”)
以上各方单独简称“一方”,合并简称“各方”。
鉴于:
(需增加基金信息)
1、济宁矿业于1999年8月27日依法成立,主营业务为煤炭、机电设备、矿用机械配件。
。
2、
3、济宁矿业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济宁市国资委为济宁矿业现有股东,持有济宁矿业增资前100%股东权益。
4、
5、
6、济宁矿业拟引进平安创新资本发起设立并管理的平安资本XX股权投资计划(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并最终实现上市;
7、
8、基金拟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与条件对济宁矿业增资【5-6亿元】元(以下简称“直接增资”);乙方、丙方与丁方同意平安创新资本对济宁矿业进行增资,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增资的权利,并且一致接受平安创新资本为济宁矿业的新股东;
9、
10、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直接增资
1.1直接增资
1.1.1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与条件,基金将以货币形式对济宁矿业增资人民币5-6亿元。
1.1.2各方一致同意,济宁矿业在完成直接增资前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42.7亿元,注册资本为5亿元。
直接增资完成后(即验资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基金支付的增资价款中,人民币xxx万元作为济宁矿业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人民币xxx万元作为济宁矿业的资本公积。
直接增资完成后,基金持有济宁矿业的股权比例为7.5%-10%。
1.1.3基金支付的增资价款中用于认缴注册资本和进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以验资报告为准。
1.1.4直接增资完成后,济宁矿业的股权结构为:
1.2直接增资价款的缴纳
平安创新资本在本协议第3.2条所述投资先决条件成就、并收到济宁矿业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指示托管人将增资价款汇入如下验资账户:
收款人: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备注:
股东投资款
1.3增资款的监管
1.3.1济宁矿业应于本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专门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增资款和增资款的监管。
1.3.2济宁矿业应于验资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验资账户中的资金转入1.3.1条所述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1.4增资价款的用途
各方一致同意,增资的资金限于1)增加公司资本金,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2)公司在建煤矿的后续建设;3)收购整合济宁市当地煤矿资源等用途。
未经平安创新资本同意,济宁矿业不得擅自变更上述增资价款的用途。
第三条投资的交割
3.1投资的先决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平安创新资本才有义务指示托管人向济宁矿业支付直接增资价款:
(1)济宁矿业向平安创新资本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未有任何重大遗漏、疏忽或误导性信息;
(2)就本次投资,济宁矿业业已完成全部必要之内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i)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ii)关于修改济宁矿业章程的董事会决议;(iii)关于任命平安创新资本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委派的董事为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会决议;以及(iv)其他所需的内部审批、决定及决议;
(3)直接增资已取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所有法律文件,并经济宁市国资委审批通过;
(4)本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并且直接增资后修订的济宁矿业章程已由各方正式签署;
(5)济宁矿业业已取得关于直接增资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6)各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7)过去没有发生、未来亦不会发生对济宁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8)济宁矿业拥有其项下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土地、房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确定的事项或纠纷并因此承担相应债务的情形;
(9)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限制、禁止、延迟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本次投资完成的行为或程序;
3.2投资先决条件成就日
3.2.1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获得合法豁免的先决条件除外)中,最后一个条件成就并获得相应法律文件的日期为投资先决条件成就日。
3.2.2济宁矿业应在投资先决条件成就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该等先决条件成就的事实书面通知平安创新资本。
3.3交割日及交割日后的权利义务
3.3.1本条所述交割日系指平安创新资本支付的直接增资价款到达本协议列示的专门账户之日。
3.3.2自交割日起,平安创新资本将作为济宁矿业的股东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3.3济宁矿业应自交割日起【】个工作日内聘请合格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增资价款进行验资,并自交割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
各方应就直接增资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济宁矿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法人治理结构
4.1原则
本次投资后,济宁矿业法人治理结构将按照各方共同修订并签署的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2董事会
4.2.1本次投资后,济宁矿业董事会进行改组,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
平安创新资本委派xx名。
4.2.2董事会决定济宁矿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如下:
4.2.2.1下列事项需要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1)修订济宁矿业章程;
(2)增减注册资本及公司新发行或回购任何股权或股权性质的证券;
(3)分派或支付任何股利股息或其它公司股东分配事项的决定;
(4)公司上市方案的制订或者资产注入拟上市主体;
(5)在济宁矿业的股权上设定担保;
(6)批准对实际控制人作出变动的交易、合并活动、公司终止、解散和清算;
(7)决定济宁矿业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形式变更;
(8)济宁矿业对外提供担保;
(9)章程约定的其他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事宜。
4.2.2.2下列事项需要参加董事会全体董事中xx票(含xx票)以上通过,但需要包含平安创新资本委派的董事:
(1)决定和批准济宁矿业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发展和投资规划等)
(2)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年度财务报表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主要管理层的人事变动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决定超过xxx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或是资产处置项目(正常业务项下的除外);
(6)在济宁矿业资产上设置或允许设置账面价值超过人民币xxx万元的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使济宁矿业资产的权利受到限制的第三方权利;
(7)在已经批准的预算外,济宁矿业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或者连续三个月之内发生累计发生1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8)济宁矿业或任何其子公司或联营公司对外提供一次性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或借款,或者连续三个月之内发生累计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担保或借款;)
(9)进行关联交易;
(10)开展经营范围之外的新业务,或是开展预期经营计划之外的商业活动;
(11)变更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
(12)在已经批准的预算外,资本性支出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连续三个月内累计发生10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资本支出;
(13)签署或修改济宁矿业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合同,包括咨询服务合同、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保险合同等;
(14)改聘济宁矿业的外聘会计师事务所;
(15)改变济宁矿业在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
(16)作出管理层股权激励及该股权激励的条件;
(17)任命和罢免财务总监和其他关键财务人员;
(18)任免济宁矿业内部审计师;
其他事项需由董事会会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4.3经营管理层
财务总监由平安创新资本提名,由董事会任免,以协助济宁矿业的投资与资金管理;济宁矿业关键财务人员的任命与罢免(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财务经理)需经过平安创新资本同意。
第五条利润分配
5.1双方同意,本次增资前济宁矿业的以前年度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增资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本次增资完成后,济宁矿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按照通过的方案分配利润。
5.2济宁矿业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至少xx%用于现金分红。
5.3济宁矿业在上市之前,上述分配条款经董事会同意可予以重新修订。
第六条反稀释条款
6.1在济宁矿业【】前,平安创新资本持有济宁矿业的股权应保持稳定,不应当由于济宁矿业增资扩股或者其他融资行为被稀释。
6.2在济宁矿业发生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融资行为时,平安创新资本有权同比例增资以保持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
6.3济宁矿业不得以低于基金投资成本的价格发行新股,除非基金另行事先书面同意并获得相应补偿。
(当被投资的企业在低价出售给后续投资者时,必须无偿给予初始投资者股份,直到初始投资者所持有股票的每股平均价格下降至增发的新股的价格水平。
)
公司今后发行新股给予今后投资者的任何权利不得优于给予基金的权利,除非基金另行事先书面同意。
第七条股权质押(若需)
7.1股权质押承诺
控股股东向平安创新资本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将其所持济宁矿业股权的xx%为平安创新资本的债权设置质押担保;
(3)控股股东上述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均履行了济宁矿业章程规定的必要的程序,符合济宁矿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8.1控股股东陈述、保证和承诺(控股股东是否签署本协议?
是否可通过目标公司承诺的方式,即目标公司确保其控股股东同意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向平安创新资本陈述、保证和承诺于本协议签订日以及于交割日:
(1)控股股东xxx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xxx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作为本协议一方能够履行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控股股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均不:
(3)
1违反其作为签约方的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
2
3违反适用于控股股东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与之有冲突。
4
(3)保证作为济宁矿业的股东,合法拥有济宁矿业股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形,其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限定物权、他人权利要求或委托管理等权利限制;
(4)除本投资协议外,没有与任何人达成针对济宁矿业的投资协议或者向任何人承诺出售、转让或让与济宁矿业股权;
(5)保证向平安创新资本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济宁矿业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
(6)保证济宁矿业不存在任何隐性债权债务纠纷,没有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针对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诉讼、仲裁、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如果在本投资协议签订后发生的纠纷属于未披露的范围,其责任应由济宁矿业控股股东无条件承担;
(7)对济宁矿业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8)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事件及济宁矿业在交割日之前的行为导致的所有与济宁矿业相关的法律及其它风险,均由济宁矿业控股股东无条件承担。
(9)同意平安创新资本对济宁矿业的直接增资并放弃优先认缴增资的权利;同意平安创新资本将其持有的济宁矿业股权届时转让给其关联方、下属济宁矿业或其自身、其关联方或其下属济宁矿业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计划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10)同意平安创新资本对济宁矿业的债权投资以及平安创新资本享有的债转股的权利,同意平安创新资本届时转让债权予其关联方、下属济宁矿业或其自身、其关联方或其下属济宁矿业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计划;
(11)在xx年xx月xx日之前,济宁矿业收购xxx有限济宁矿业【】%股权,且该等收购行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12)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济宁矿业章程进行修订并促使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组成和议事规则条款。
8.2济宁矿业陈述、保证和承诺
济宁矿业向平安创新资本陈述、保证和承诺本协议签订日以及于交割日:
(1)济宁矿业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实缴,拥有合法的资质,并依法进行年检;
(2)济宁矿业持有其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并使之持续有效,并为将来之业务取得所有执照、批文和许可等;
(3)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4)济宁矿业对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项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除已经向平安创新资本披露的以外,在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抵押、质押和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任何租赁、延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赊销或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的完全所有权的安排或负担;
(5)济宁矿业目前已运营及在建项目已通过所有必要的审批、批准和核准,在立项、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济宁矿业除其目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外,不进行其它任何业务活动,亦不终止或改变目前进行的业务活动;
(7)济宁矿业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8)济宁矿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提供担保、采购等)已经在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除此之外,济宁矿业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
(9)济宁矿业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持及保护其资产,不进行任何单独或合计xxx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对济宁矿业资产转让的限制应当以平安创新资本的书面同意为豁免;
(10)除已披露的内容外,济宁矿业不对其股本、不动产、其他资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债务负担或其它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亦不进行任何转让,济宁矿业已抵押的资产或济宁矿业作出的担保和保证过去和现在未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请求,将来亦不会对济宁矿业造成实质性影响;
(11)济宁矿业不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不发行任何股权或其它可以转换成股权或带有股权认购权的证券等任何可能导致将来发行新股或造成平安创新资本在济宁矿业的股权被稀释的行为,亦不宣布或支付任何股利(无论是期末的还是期中的)或其它分配;
(12)济宁矿业不进行、允许进行或促成任何将构成或引起违反任何保证的作为或不作为;
(13)济宁矿业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济宁矿业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平安创新资本;
(14)不对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主要管理者进行任命或设定任命条件;
(15)不修改财务制度或财务年度;
(16)向平安创新资本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济宁矿业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
(17)济宁矿业已经根据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不存在欠税、漏税的情形,不存在有关税务的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可能招致处罚的其他情形;
若济宁矿业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处罚,则济宁矿业控股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济宁矿业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济宁矿业。
本条的“税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返还/奖励、合同补贴及财政补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济宁矿业补缴税款或退还已获得的优惠;
(19)济宁矿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济宁矿业员工事宜,济宁矿业员工的待遇情况是真实、完整的。
除此之外,济宁矿业没有对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给予其他承诺和义务。
如果由于直接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前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等的问题导致济宁矿业承担法律责任,则控股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济宁矿业承担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济宁矿业给予全额补偿;
(20)除已披露的内容外,济宁矿业不存在任何隐性债权债务纠纷,没有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重大的诉讼、仲裁、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已披露的诉讼行为不会对济宁矿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21)济宁矿业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合法有效,对子济宁矿业的出资已足额缴纳;
(23)济宁矿业以往不存在任何的税收或其他风险,对于因济宁矿业的税务及其他事宜导致的任何责任,平安创新资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均由济宁矿业及现有股东承担;
(24)除中国境内A股上市的情况外,济宁矿业在获得平安创新资本书面认可之前不会出售,转让或者抵押其在各子济宁矿业的股权;
(25)同意平安创新资本和平安创新资本届时将其持有的济宁矿业股权或债权转让予其关联方、下属济宁矿业或其自身、关联方或下属济宁矿业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计划。
(26)交割日之前所有与济宁矿业相关的法律及其它风险,均由济宁矿业控股股东无条件承担。
济宁矿业陈述、保证和承诺同样适用于济宁矿业的子济宁矿业、分济宁矿业,并且在济宁矿业所能施加控制的程度内,适用于济宁矿业的参股济宁矿业。
(表述问题)
8.3平安创新资本陈述、保证和承诺
平安创新资本陈述、保证和承诺于本协议签订日以及于交割日:
(1)平安创新资本中各成员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济宁矿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平安创新资本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均不:
①违反平安创新资本各成员作为签约方的文件或协议,或对平安创新资本各成员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
②违反适用于平安创新资本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与之有冲突。
第九条不竞争承诺
9.1控股股东的不竞争承诺
济宁矿业控股股东同意、保证和承诺:
其(或其任何关联方)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济宁矿业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济宁矿业目前及今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均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性合作。
其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支持济宁矿业以外的第三方从事与济宁矿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济宁矿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控股股东同意赔偿其由于违反该协议导致济宁矿业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支出和其他费用,如因违反本承诺而从中受益,其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济宁矿业。
9.2竞业禁止
济宁矿业应与济宁矿业的每位创办人兼管理人股东、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济宁矿业的主要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证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济宁矿业有竞争的行业。
第十条其他特殊约定
10.1知情权
平安创新资本享有济宁矿业股东的知情权,济宁矿业应向其提供:
10.1.1在财务年度、季度、月度结束后提供以下财务报表,并确保财务报告及财务指标真实:
(1)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供审计后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2)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供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3)在每个月份结束后的30天内提供济宁矿业合并财务报表;
(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前的30天前提供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所有的会计报表编制需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并且由一家经平安创新资本同意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10.1.2与拟上市有关的信息。
10.1.3可能要求的其它信息、统计数据、交易和财务数据等。
10.1.4平安创新资本作为济宁矿业的股东,享有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济宁矿业和其子济宁矿业、分济宁矿业和参股济宁矿业的财务账簿和记录的权利。
10.2优先权
10.2.1如果济宁矿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新一轮私募融资,则基金将有权优先按比例(根据基金所持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参与公司上市前的股权融资。
基金将有权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未认购的股份。
10.2.3控股股东承诺济宁矿业在终止、清盘或解散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以其自己获得的财产分配补偿给平安创新资本,使平安创新资本实现在分配财产时收到投资金额加上未付红利的效果和目标。
(控股股东承诺在济宁矿业清盘、解散、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部分或全部资产时,基金有权获得原价加上8%的复利的金额。
剩余资产由控股股东与基金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
10.3随售权
如果济宁矿业的控股股东有获得收购方一个真实收购的要约,则基金将有权按比例(根据基金所持股权在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和享有同样共同出售权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之和中所占的比例)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同样的价格和同样的条件出售给收购方。
若意图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随售权的规定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有义务购买基金本应根据随售权出售给收购方的股权。
(在济宁矿业上市前,如果控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则基金将有权按照拟卖股的控股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控股股东和基金在济宁矿业中当时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若拟卖股的股东违反该项规定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则该拟卖股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的相同条件购买基金本应根据随售权出售给第三方的股份)
10.4股权回购
10.4.1关于公司上市的约定即回购保证:
济宁矿业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上市,否则其控股股东济宁市国资委有义务回购基金所持有的济宁矿业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按照平均每年8%的收益率(包括基金已经从公司所分得的红利)计算出来的价值,若实际分红超出平均每年8%的收益率,则按实际分红计算;届时基金有权要求济宁市国资委按照前述回购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金 投资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