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管理协议电子料修改版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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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管理协议电子料修改版报告
供应商质量管理协议
SupplierQ-ManagerAgreement
供应商:
公司地址:
签约日期:
合约编号:
*****(以下简称本公司)和
(以下简称供应商),双方就产品(定义见下文)质量相关事项,双方就权利与义务,经充分协商,同意订定本合约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产品:
系指供应商应本公司要求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如供应商之代理商及经销商等)提供于本公司之产品、零配件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及服务等事项。
2.
3.产品承认书:
系指供应商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交产品承认资料,经本公司确认通过并签发或通知给供应商的书面记录。
产品承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样品、规格书、产品资料表、首件检验报告、MCD、QC工程图、可靠性验证报告、环境管理物质测试报告等。
4.
5.规格:
系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制订或供应商制订但能满足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要求之产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环保标准、产品承认书及技术资料等)及产品之制造、测试等条件。
6.
7.验收标准:
系指规格或本公司要求的质量规范、产品承认书、检验/验收标准程序或方法、环保标准及其任何增补或更新的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之设计、图样、模型、原型、规格说明、技术文件、制造资料等。
8.
9.环保标准:
系指环保相关法令法规,本公司所要求之环保技术标准《有害物质和材料管理规范》,及或本公司客户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欧盟2002/95/EC指令(RoHS)。
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环保技术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之环保技术标准自双方协商确定之生效日起生效,适用于其后供应商所提供之任何产品。
10.
11.不合格产品:
系指不符合规格、验收标准、环保标准、产品承认书及有任何制造、设计、材料、说明瑕疵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之产品,本款所称“瑕疵”包括显性、隐性及不能依通常的检查所能发现之瑕疵。
12.
13.保固期:
又称保质期,指产品从本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供应商保证产品在合适的环境下储存、生产、使用过程中无瑕疵的最长期限。
14.
15.CIP(ContinuousImprovementprogram):
系指质量持续改善计划。
16.
17.Cpk(ProcessCapabilityIndex):
系指制程能力指数,指供应商用于制造产品的产线之制程能力指数。
18.
19.D/C(DateCode):
系指产品制造周别。
20.
21.DPPM(DefectPartsperMillion):
系指每百万个单位数中的不合格单位数。
22.
23.EICC(ElectronicIndustryCodeofConduct):
系指电子工业行为守则,详细内容请参考EICC网站http:
//www.eicc.info。
24.
25.EOL(EndofLife):
系指产品寿命终止。
26.
27.FA(FailureAnalysis):
系指失效分析。
28.
29.FPY(FirstPassYield):
系指直通率,对于单个制程来说,指该制程一次性通过无缺点产品数与该制程投入产品总数之比率.;对于多个制程综合起来生产一件产品时,指全制程通过无缺点产品数与全制程投入产品总数之比率,一般以各制程的直通率相乘表示。
其单位以百分比表示。
30.
31.LAR(LotAcceptanceRate):
系指批接收率,指本公司每月通过进料验收合格之产品批次占该月进料总产品批次之比率。
32.
33.MCD(MaterialCompositionDeclaration):
系指物质成分宣告,供应商依照本公司要求就产品所含物质成分及比重进行自我宣告之表格。
34.
35.OBA(OutofBoxAudit):
系指开箱检验。
36.
37.RMA(ReturnMaterialAuthorization):
系指物料退货授权。
38.
39.VDCS(VendorDefectsCorrectionSheet):
系指来料质量异常回复单,供应商依照本公司要求就来料质量问题进行反馈之表格。
40.
41.VLRR(VerifiedLineRejectRate):
系指产线不合格产品判退率,指本公司产线每月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数与该月投入产品总数之比率。
42.
43.AVL(ApprovedVendorList):
系指合格的供应商名录。
44.
第二条.质量目标
1.供应商同意建立并维护一个或多个良好之质量保证体系,如ISO9000:
2000、TS16949:
2002、QC080000,保证质量目标之达成。
2.
3.依据业界或本公司标准,本公司材料分为机构件,电子件,配件,辅料,包材,供应商在产品取得正式承认书后,应保证所供应之产品依不同的分类达成下列约定的质量目标。
项目
目标
VLRR
≤1%
LAR
≥99%
4.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司之要求对质量目标进行更新,其后所交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之新目标。
5.
6.依本公司要求,供应商应就质量目标之实际达成绩效与本公司进行检讨,并就质量目标未达成所造成之任何实际损失与费用依本合约规定赔偿。
7.
8.若LAR或VLRR超出管制目标,本公司将要求供应商质量主管整理所有相关质量资料至本公司检讨。
9.
10.若LAR或VLRR连续二个月超出管制目标,本公司将要求供应商质量和业务最高主管(至少为经理级别)整理所有相关质量资料至本公司检讨。
11.
12.若LAR或VLRR连续三个月超出管制目标且无明显改善时,本公司有权取消订单或供应商AVL资格
13.
第三条.产品承认之资料提供
1.供应商应协助本公司完成产品承认。
对于业界标准产品,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签发产品承认书后,供应商方可交货。
2.
3.若供应商为本公司提供客制化或半客制化之产品,供应商除提供产品承认资料外,还应依照本公司提供之规格/图面试作,并将样品送本公司作确认。
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签发产品承认书及样品后,供应商方可交货。
但,供应商提供于本公司客制化或半客制化之产品服务时,并不代表本公司有购买义务。
4.
5.本公司签发产品承认书及样品,不得视为免除供应商依本合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供应商仍应受本合约各条款之约束。
6.
7.若供应商未按承诺及时提供准确完整之产品承认资料,导致本公司业务计划延宕或人力资源浪费,供应商应承担相应之损失及费用。
8.
第四条.包装、标识及交付
1.供应商之产品包装应符合本公司之要求;如本公司未要求时,应依业界标准如防潮、防锈、防静电及防刮伤(撞伤)等要求,以保证产品之运输及储存安全,且无损其商用价值。
如产品对人身健康有危险时,供应商应在产品上清楚标识。
如供应商未依本公司要求或业界标准之包装方式及材质包装产品,或包装有瑕疵时:
(1).供应商应赔偿本公司因产品包装不当所致损失及费用;
(2).本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予以退货,如因此所衍生交货迟延责任,供应商亦应负责所产生之实际损失及费用。
2.
3.除本公司客户对供应商产品包装标识有特殊要求或供应商自身的包装标识已获得本公司认可外,供应商应按照本公司提供之要求对产品进行标识。
供应商生产之产品,应保证于制造完成2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限内交付本公司验收。
若超过此期限,本公司有权拒收。
若超过此期限后,经协商被本公司接收,不得视为免除供应商依本合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供应商仍应受本合约各条款之约束。
4.
第五条.进料验收
1.产品应与规格、验收标准或/及环保标准相符。
2.
3.供应商应于交货前依规格自行检验产品并于交货时附相关交货文件。
交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材质报告、安规证书、可靠性验证报告、制程质量报告、出货检验报告、国家权威机构第三方测试报告等。
4.
5.若供应商于交货时缺失本公司要求的交货文件,本公司反复要求3次仍拒绝提供者,除本公司有权拒收该批产品外,且本公司有权扣除该批产品货款之1%作为违约金。
6.
7.供应商出货检验应等同采用GB2828.1-2003抽样标准或本公司通知更新之抽样标准。
8.
9.产品虽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验收合格,不得视为免除供应商依本合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
10.
11.若在验收时或验收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得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1)要求供应商补足短少数量及更换不合格产品;
(2)如无法更换者,要求供应商提供功能相同之替代品;(3)要求扣减价金;(4)要求供应商筛选合格品;(5)要求退回该不合格产品所属之交货通知之全数产品;(6)拒付货款;(7)要求供应商指派专人驻厂随时处理退货、换货及退款等事宜;(8)取消订单。
因产品不合格所发生之费用及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
12.
13.若在已交货的原包装中发现产品短少,未按本公司要求及时补足,本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短少产品货款10倍之违约金。
14.
第六条.质量异常响应与处理
1.供应商应建立快速有效之机制以尽速解决针对每一产品之质量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功能故障、可靠性问题、环保异常、本公司客户抱怨、不符合本合约第二条”质量目标”规定之目标值等)。
对于每一产品之质量异常事件,供应商应根据下表响应本公司要求。
在提供VDCS或FA分析报告时,若需样品,下述时间要求从样品寄达时开始计算。
2.
供应商行动
质量异常类型
时机
提供遏制措施
提供VDCS或FA最终分析报告
提供现场支援
通知到达
通知到达
通知到达
重大紧急:
A.断线;
B.
C.环保异常;
D.
E.LAR低于目标5%(含)以上;
F.
G.VLRR高于目标3倍(含)以上;
H.
I.本公司客户抱怨。
1工作日内
2工作日内
10小时内
紧急:
A.LAR低于目标2%(含)-5%;
B.
C.VLRR高于目标2倍(含)-3倍;
D.
E.产品功能、可靠性、安规等异常。
1工作日内
3工作日内
20小时内
一般:
A.LAR低于目标2%以内;
B.
C.VLRR高于目标2倍以内;
D.
E.产品外观、标示等异常。
2工作日内
本公司要求
的时间内
本公司要求
的时间内
3.当有环保异常发生时,供应商环保体系最高主管应于24小时内向本公司报告。
4.
5.供应商质量最高主管应对VDCS或FA报告进行书面签发确认,如本公司要求则须亲自到本公司报告。
6.
7.若供应商未依本条第1项提交VDCS或FA分析改善报告,本公司有权自到期日起每延迟一天人民币1000元进行扣款,直至报告提交。
8.
9.供应商在其工厂内或其他客户处发现产品质量异常且有出货给本公司时,应在24小时内向本公司发出正式的召回通知,并在3天内提供应急恢复计划。
10.
11.若供应商因产品质量异常事件产生的VLRR及LAR超出本合约第二条规定之目标值而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害时,其产生的任何实际损失与费用依本合约规定赔偿。
若低于本合约第二条规定之目标值,供应商应自愿或依本司要求直接换货或补货处理。
12.
13.若供应商所提供之产品或相类似产品中之瑕疵可归究于相同或实质相同之一种或多种根本原因,而前述之根本原因所产生的不良率超过本合约第二条规定之VLRR及LAR目标值,且在本公司发现日后60天内再超过前述目标值者,视为重复发生之质量不合格。
对于每次重复发生之质量不合格,本公司得每次扣除该批产品货款之10%作为违约金。
14.
第七条.RMA处理
1.不合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进料验收发现之不合格产品、上线使用发现之不合格产品、不符合本合约第二条”质量目标”规定之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客户退货中之不合格产品及不符合本合约规定所产生之不合格产品,供应商都需配合本公司对不合格产品进行RMA处理。
2.
3.供应商应在本公司要求之时效内完成所有不合格产品之RMA处理。
4.
5.若供应商未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RMA处理,本公司有权于供应商交货之货款中抵扣与该RMA产品等价之金额。
6.
第八条.产品保固
1.供应商交付之产品,就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之正常使用,产品之免费保固期从本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3年或符合本公司交货通知、订单关于保固期之约定。
前述保固期约定适用于供应商替换或修理后之产品。
2.
3.供应商承认本公司及本公司客户就市场反馈所作分析数据之有效性。
应供应商要求,本公司可提供相关样品给供应商作进一步分析之用。
4.
5.在产品保固期内,经分析若归责于供应商因素,供应商应承担本公司产品分析与维修之相关费用;若因市场退货率超过本公司客户之规定,本公司客户另有相应之其他费用及违约金,供应商亦应全部承担。
6.
第九条.产品/工程变更和EOL
1.凡对本公司产品性能和使用产生明显或潜在影响之任何产品/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原材料、规格、功能、装配、产品外观、过程控制、可靠性、流程、设备或制造地点等),供应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本公司。
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为任何变更。
2.
3.供应商应确保遵守本公司之供应商制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通知管理的一般要求,供应商之文件除通知本公司相应之窗口外,并传送至本公司指定信箱。
4.
5.本公司发出产品/工程变更指令时,供应商应在本公司要求时间内执行。
6.
7.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之生产制造外包。
8.
9.供应商在产品EOL之前,应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考虑内外部需求后回复供应商。
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进行EOL。
10.
11.若供应商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进行产品/工程变更、生产制造外包、EOL而致本公司损失时,本公司除有权予以退货外,供应商需承担全部实际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之检验、重工、维修、停线、报废、运输之费用以及本公司客户向本公司主张之损害赔偿)。
同时供应商应就每次事件仍需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元,本公司可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12.
第十条.社会环境责任及法律法规遵守
1.供应商应知悉、了解并保证遵守环保标准之要求,同时保证产品均完全符合本公司产品环保标准规定。
2.
3.供应商保证符合ISO14000和OHSAS18000在环境责任、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同时保证遵守EICC,履行社会责任。
4.
5.供应商保证严格遵守与安全、可靠性、有害物质限制、环保、节能、社会责任相关之法律法规要求。
供应商之工厂管理、产品制造流程与产品本身并未抵触任何适用法律。
6.
7.若因未来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产生新的需求时,供应商应保证遵守并依本公司的要求愿意同本公司签署与之对应的新协议。
8.
9.供应商应确保产品本身及其安装、使用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环境。
10.
11.若供应商违反上述要求或守则,本公司有权取消订单或供应商AVL资格,且对本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12.
第十一条.持续改善
1.产品质量未达到第二条规定之质量目标时,供应商应提供所有相关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产品分析、统计图表、效果确认,以及相关工程/制程变更文件)。
其质量最高主管须亲自至本公司参加检讨会议。
2.
3.针对本公司确认的长期质量表现不佳之产品,供应商应配合本公司展开CIP活动。
4.
5.供应商应用统计控制手法监控产品之FPY、Cpk及OBA数据,并应本公司要求提供给本公司。
6.
7.供应商应依本公司要求参加本公司组织之质量、环保及社会责任知识培训。
8.
9.供应商应与其下游厂商签署与本合约义务及效力等同之产品质量及环保协议。
10.
11.本公司有要求时,供应商应提供与产品技术/质量相关之培训。
12.
第十二条.质量记录
1.依本公司要求,供应商产品之质量记录应适当保存,并于本公司需求时及时提供。
2.
3.供应商应确保产品质量记录之真实性与有效性。
4.
5.如供应商提供给本公司之质量纪录或报告为伪造、臆造,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所有对应之产品,供应商应承担所有因此发生之实际损失费用,且对此类事件本公司有保留取消供应商AVL资格的权利。
6.
第十三条.现场稽核
1.经事先通知供应商,本公司可在营业时间内至供应商处稽核。
如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商,则供应商应提供本公司必要之协助以使本公司有权对生产厂商进行稽核。
2.
3.供应商针对现场稽核发现之缺失,应及时改善并提供改善结果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给本公司。
4.
5.供应商应提供必要之场地和协助,配合本公司在供应商处进行出厂检验监督。
6.
7.经事先通知供应商,本公司客户亦享有上述现场稽核之权利。
8.
第十四条.保证及责任
1.供应商应保证产品无任何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减少或灭失其价值之瑕疵、无减少或灭失其通用效用或预定效用之瑕疵、不符合规格、不符合验收标准或环保标准等)。
2.
3.供应商应使本公司及其客户免于因产品质量导致本公司、本公司客户或他人营业、人身及财产损失所生之任何责任、赔偿、处罚、利息及费用(包括辩护、和解之费用及合理之律师费)、索赔、指控,并于本公司要求时代为应诉。
4.
5.若供应商违反本合约或产品不符合本合约规定,本公司除有权享有法律或本合约所述权利外,并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并行:
6.
3.1拒收或退回产品。
本公司得退回该不合格产品所属之交货通知之全数产品或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应在本公司要求的期限内退回本公司已经支付之对应产品价款;
3.2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期限内以快捷方式交货;
3.3要求供应商于指定期限及地点内重工、替换或者补足短少数量。
如果替换不可行,供应商
应提供本公司承认的相同功能的替代品。
供应商所提供之替换品或替代品,保固期应从本公司对该批次替换品或替代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4要求供应商指定专人驻厂或者采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之方式处理退货、替换及退款事宜;
3.5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期限内对产品进行筛选;
3.6要求供应商于指定期限内回复改善对策或提供现场支持。
改善对策之效果需本公司确认有效,方可结案;
3.7扣减价金;
3.8拒付货款;
3.9取消或终止订单;
3.10法律规定本公司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供应商应负担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过程中产品毁损灭失之风险。
如供应商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内完成处理或无法处理者,本公司得自行或请第三方协助处理,所产生之相关费用,应由供应商负担。
4.除应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上述措施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外,本公司仍得请求供应商因违反本合约规定所致本公司所遭受之任何损失及费用。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4.1本公司之停线损失及费用;
4.2检验、维修、报废、挑选、重工、运输、仓储、差旅、检测等费用;
4.3为及时向本公司客户交货而产生之空运费或其它费用;
4.4本公司客户向本公司主张之损害赔偿。
5.若供应商违反本合约或产品不符合本合约规定而导致本公司损失及额外的费用时,其损失和费用依下表计算。
此损失和费用计算标准为本公司工厂最低标准,若实际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高于此标准,则以较高的实际损失和费用计算。
类别
项目
损失和费用计算标准
进料检验阶段损失和费用
1.IQC重检费用
人民币80元/小时/人
2.场地使用费
3.挑选、重工、维修费用
4.间接人员异常处理费用
生产阶段损失和费用
1.挑选、重工、维修费用
人民币80元/小时/人
2.材料损耗费用
以当前材料价格实际损失计算
3.生产线停线费用
一般组装线:
人民币80/小时/人;
4.半成品、成品报废损失
以当前半成品、成品实际价格计算
5.间接人员异常处理费用
人民币80元/小时/人
售后阶段损失和费用
1.为及时向本公司客户交货而产生之空运费或其它费用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本公司客户向本公司主张之损害赔偿
以本公司客户提供的证据计算
其他损失和费用
设备折旧费用、仓储费用、差旅费用、商誉损失、诉讼费用、召回损失、检验费用等
以本公司提供佐证之实际损失和费用计算
6.除非另有约定,依本合约对供应商应付之损失和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本公司有权以扣款单方式从本公司应付之货款中进行扣除。
供应商应于收到本公司发出3个工作日内签回,逾期未签回者,视为无异议。
13.供应商货款不足抵偿时,供应商就其不足之数应另行付给本公司。
14.
15.若因供应商违反本合约致本公司拒收产品或退还产品者,视为供应商未完成交货义务,供应商除应履行交货迟延所衍生之责任外,且本公司对拒收产品不负任何迟延支付货款等责任及义务。
16.
17.本条之规定不影响本公司依据本合约其他条款所享有的权利,本公司得一并行使。
18.
19.供应商之连带保证人(如有)承诺就供应商之债务或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20.
21.若供应商违反以下条款,本公司将依违反条款内容进行相应罚款,条款及罚款金额参考下表
条款
条款内容
罚款金额
1
稽核供应商,列为重大缺陷的项目:
500元人民币/项
A项:
供应商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制程和PMP,(造成客户端重大质量异常的需罚款4万元人民币);
B项:
制程没有根据制样时的生产流程作业和不按承认时的包装方式进行作业;
除上述两项外,其他为轻缺陷,一次保留,二次升级为重缺陷。
2
IQC进料检验时的不良需上线重工与挑选的费用,及供应商物料质量异常导致的停线的费用按第5点计算标准计算。
实际核算金额
3
供应商未事先知会项目部且未被承认而擅自修模,由此造成断线或重大质量异常,一经发现,除工时转嫁该供应商外,视情节严重性,另加罚5000元人民币。
5000-10000元人民币
4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同LOT号,同一问题,在知情情况下重复发生不良,视其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300-500元人民币
5
供应商擅自使用与技术图纸要求不符的材料,并出货,进行罚款处理。
1000-3000元人民币
6
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转发外包厂的,一经发现,进行罚款处理。
10000元人民币以上
7
供应商出货的物料如发现混入与公司先前双方协议需报废的产品,判定后,将整批报废,并进行罚款处理。
1000-2000元人民币
8
由A材料不良造成B材料的报废,其产生的所有损失由A供应商承担。
实际核算金额
9
公司委托供应商所交付之技术图纸,管控数据,软件,工具及共同开发相关设备,不可与其他公司分享或售出,一经发现,进行罚款处理,若重复发生,则取消供货资格。
(如有保密协议,依保密协议执行)。
20000-50000元人民币
10
因供应商物料问题导致的本公司客户停线,市场召回等费用,一切损失由该供应商负责。
实际核算金额
11
未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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