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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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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书
商铺名称:
袁屋综合楼2号铺
出租方名称:
东莞市中堂镇中堂股份经济联合社(袁屋分社)
承租方名称:
出租方:
东莞市中堂镇中堂股份经济联合社(袁屋分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铺及经营用途
1、甲方将位于中堂新兴路的商铺袁屋综合楼2号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商铺为3层,面积共660.29平方米。
商铺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用于商业经营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
1、租赁期为6年,即从2019年04月01日起至2025年03月31日止。
2、免租期为1个月,即从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4月30日止。
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实际用量和费用标准交纳。
3、计租期为5年11月,即从2019年05月01日起至2025年03月31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2019年05月01日-2022年03月31日乙方每月应交租金总计为人民币26480元(大写:
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租金每隔36个月(含免租期)递增10%,即2022年04月01日-2025年03月31日乙方每月应交租金总计为人民币29128元(大写:
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贰拾捌元整)。
租金为不含税价,因办理租赁发票所产生的各种税款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租金按月缴交。
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堂支行营业部,户名:
东莞市中堂镇中堂股份经济联合社袁屋分社,账号:
010*********)。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即52960元),并支付首月租金(即2648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9440元。
乙方应将该款项转入前述甲方银行账户。
5、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依约定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给甲方后30天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租赁物移交
1、甲方于2019年03月31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场办理租赁物交付。
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租赁物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给甲方。
乙方如不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物业移交义务。
3、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租赁物状况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租赁物现状租赁。
4、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二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租赁物的固定装修。
租赁物及其装修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如迟延清退租赁物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
第五条转租分租规定
1、未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以下统称转租分租)他人。
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但租赁期间改变转租分租方案的,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原未转租分租租赁物,但租赁期间因经营规模收缩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分租的,租期、租金、转租分租改建方案、转租分租新增租户数量等须经甲方同意。
4、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的,转租分租合同必须交甲方审查和备案。
5、乙方转租分租的,不得向次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向次承租人跨月预收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与次承租人结算,不得随意调高收费价格,不得自立名目向次承租人滥收费用。
6、乙方转租分租的,乙方应当与次承租人共同向本合同甲方履行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次承租人与乙方之间因租赁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7、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的,转租分租合同只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内有效。
如因乙方原因致甲乙双方合同解除(中途终止)的,转租分租合同同时终止;次承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次承租人与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转租分租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项转租分租条件,方可转租分租。
第六条租赁物的使用、维护、改(扩)建和装修
1、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租赁用途。
2、乙方损坏租赁物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漏水、浸水、天面损坏等),乙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
除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外,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电梯、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同时电梯、消防的相关证件原件统一由甲方安全部门保管。
5、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6、乙方认为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未及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和通知甲方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并改造的,转租分租的改造方案须经安监、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技术审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乙方加建的设施,合同期满,加建设施归甲方所有。
9、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约时,甲方仅就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装饰装修的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10、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修装饰工程,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可由乙方拆除,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否则须恢复原状给甲方。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对租赁物内的装饰装修或其他事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11、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甲方不予赔偿。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由甲方进行赔偿:
第一种: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委托具法定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残值,甲方按评估机构认定的残值金额赔偿。
第二种:
装修赔偿款=总装修款(以经甲方事先审核确认并合法有效有发票金额为准)÷租赁期×尚未履行的租赁期
12、如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须于收到甲方收回租赁物通知二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不得以装修装饰费补偿仍在评估或暂未收到补偿为由逾期搬离租赁物。
逾期搬离租赁物的,甲方有权处置租赁物内的留存物品,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
乙方在租赁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才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
如租赁物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被消防机关要求整改或处罚,或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签订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按照乙方所经营行业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安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负责按消防部门的要求办理消防验收,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租赁物使用、消防安全、缴交水电费和发放工人工资等情况,检查在乙方陪同下进行。
2、乙方如需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证等),或需根据经营不同行业按相关管理部门与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办理相关证照的,甲方提供一切必要协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租赁物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办齐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经营所需各项证照,依法纳税,不得无照经营。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加强消防、安保和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消防和其他一切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不得违规排放污染物质。
乙方不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经营侵犯他人商标或其他权利的产品。
5、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业按相关行业险种购买保险的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乙方负责购买承租房屋及租赁房屋内全部财产的火灾和其他意外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因未购买保险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赔偿甲方有关商铺的损失。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
7、乙方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员工工资。
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构成犯罪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费、工人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租赁物的,甲方应按收回当期前一个月的租金计算,给予乙方相当于1个月的租金的赔偿款。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计收1%的滞纳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中途退租的,甲方无须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或追讨乙方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收回租赁物通知二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如逾期搬离租赁物的,甲方有权处置租赁物内的留存物品,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租赁物。
(1)在本合同签订后以租赁物证照不齐、租赁物现状不符合要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合同效力等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二天以上),或以前述理由要求退租、终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
(2)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
(3)拖欠甲方超过两个月租金;
(4)有拖欠工人工资、水电费行为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租赁用途;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分租,或虽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但租赁期间改变转租分租方案未经甲方同意的。
(7)虽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并改造,但转租分租改造方案未经安监、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技术审查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租赁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
(9)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
(10)乙方或第三方在租赁物内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11)在租赁期间,乙方进入停业、歇业、破产、破产接管、清算、解散等程序导致欠租超过一个月的,但停业全面进行装修的情况除外。
(12)乙方损坏租赁物,或乙方的行为租赁物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缔约责任
1、乙方确认: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通过实地勘查、甲方信息披露和向中堂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城建、国土等部门核实,全面了解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基于历史原因仍没有办理完整房屋产权文件、报建资料、消防工程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和资料,乙方对此事实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表示认可,并确认愿意按现状承租本合同项下租赁物。
乙方向甲方承诺:
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没有办理完整产权证明文件或报建资料或消防工程验收证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其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增建扩建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乙方确认本条款为不可撤销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失效。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明晰中堂镇关于保障金、预防和调处欠薪劳资纠纷等相关规定,并自愿严格执行。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5、因上述第3、4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二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一个月之前正式书面答复乙方。
乙方在租赁期最后二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续约。
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7、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追讨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办案费等。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通知及送达方式
1、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可采取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等)或邮寄送达方式。
2、当面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的,成功发送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
如文件无法送达对方(包括对方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号变更或注销,对方提供邮寄地址错误或更换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等情形),则双方同意以文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
3、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如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无法收到文件、通知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双方确认该地址亦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收件地址:
①甲方收件地址:
东莞市中堂镇中心路4号;收件人:
魏康文;
电话:
88811143;电子邮箱:
;
QQ:
;微信:
②乙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
电话:
;电子邮箱:
;
QQ:
;微信: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缴交:
2、租赁期内卫生费缴交: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中堂镇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约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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