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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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思考
工作总结:
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思考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推进,流动、闲散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程度增强,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消极影响。
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使千万家庭重获幸福,是促和谐、保稳定、得民心的大好事。
(二)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一个人的未成年时期是其发展成为正常健全人格和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本和基础,是一个需要特别保护、塑造和教育的时期。
人格刑法理论指出,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诸多特殊性:
一是假象性。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最大的区别是心智发育尚未完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尚不全面,即使进行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和成年人相比往往具有一定的差距。
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经形成了真正的犯罪人格,而仅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二是被害性。
由于未成年人免疫力差,在成长过程中逋遇不正常对待后容易导致其人格异化。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囡上看,往往是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
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根据2017年9月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内的刑事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亦可以对此予以印证。
同时,上述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
而依法原谅他们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挽救,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正基于此,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方针、原则和政策。
我们要深刻认识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通过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为促进民族强盛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
为了应对形势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
“确保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有效落实。
”"以是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慎重决定是否批捕、起诉、如何提量刑建议、是否开展诉讼监督。
”"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I罪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制度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相关规定。
可以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就是在切实贯彻执行一系列的方针、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同时,也只有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建立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制度、机制和方式,才能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近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回顾
(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效果初步显现
2013年-2018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15件32人,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3件3人。
区人民检察院不断优化办案模式,积极构建"捕、诉、监、防、执”一体化工作模式,遴选一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女性员额检察官全流程负责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
如,在2013年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中,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涉案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案件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
为帮助双方的未成年人修复心灵健康成长,检察官发挥心理咨询专业优势,耐心劝导被害人家属冷静处理,帮助年幼的被害人淡忘不愉快的经历,避免事态升级造成更深的心理创痕。
与涉罪未成年人结成帮扶对子,细心讲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法律知识,消除其心理障碍。
在检察官的帮助下,该名未成年人找回自信,重塑自我,最终在全校的机电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二)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衔接规范化,不断细化特殊程序办案规定
在受案环节,督促公安机关进行分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建议法院依法快速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议判处非监禁刑;对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扶、定期回访,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一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共组织召开公安、法院、司法局联席会议3次,举办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检察公众开放曰活动1次,与相关单位初步形成了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细化工作措施,发挥法律监督专业优势
落实"建立一个中心、完成两大任务、突出三个重点和做实四项工作”的工作思路,依托青少年法洽关爱中心,以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紧迫感,把握未检工作重点,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更乐于接受的宣教方式。
一是扎实开展法治宣传。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通过以案释法、窖示教育、法律宣讲等多种形式,教育青少年学生自觉守法,提高对违法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近年来,以"拾梦"工作室为阵地,抽调各部门优秀干警组建法洽宣讲团,以开学第一课和法治夏令营为契机,扎实开展法洽宣传活动13场次,切实提高了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坚持普法从娃娃抓起,深入幼儿园为小朋友讲授“防拐防骗"知识。
面向留守儿童,联合团区委、教育局连续两年举办暑期法洽夏令营活动,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氛围。
二是完善社会支持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在全区范围内遴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专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和律师10人,牵头组建以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学生及”问题少年”等为主要帮扶对象的志愿者服务团队。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联合团区委、教育局制定出台青少年法律关爱中心工作方案,充分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三是深入居村精准帮扶。
在司法办案的基础上,深入居村调查研究,为重点关注对象建档立卡,精准帮扶长期关爱。
2017年5月和6月,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分别两次带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女检察官和"拾梦”工作室干事,到高家店村看望2名结对帮扶的留守儿童,为她们送去学习用具和生活用品,并与她们的监护人及学校、当地居委会加强沟通,积极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良好工作格局,切实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反响。
三、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思考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仍存在不足以及国外少年法院制度的启示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存在不足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引(试行)》,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仍存在不足。
虽然总结吸收了此前我国检察实践中的大部分特殊检察制度,如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分案起诉、被害人救助、犯罪记录封存,但是,纵观《刑事诉讼法》和《指引(试行)》的规定,不难发现,所有这方面的检察制度(特别是《指引(试行)》中的规定)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过程中的宽和、轻缓,《刑事诉讼法》是一种惩罚型司法模式,而不是恢复型司法模式。
也就是说,这些制度性规定折射出的是在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过程中如何"教育、感化、挽救"、如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不是将"六字”方针、"八字"原则架设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和相关刑事检察制度之上。
因此,无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指引(试行)》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如何完备,其运行的过程和效果怎么也达不到“六字”方针、“八字”原则所追求的境界,总是就案办案,不是一开始就出办案而充分思考如何有效贯彻“六字”方针、"八字”原则。
2.国外少年法院制度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少年法院制度是西方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使用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在建立了独立法院的国家,少年法院一般都会被赋予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
所谓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是指所有的少年案件均需要经过少年法院预先审查,如果认为可以适用保护处分,则由少年法院径行审理(检察官不参与),只有认为触法少年罪行严重、不适宜少年法院审理时,才通过"弃权”程序逆送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普通刑事法庭起诉,此即所谓"保护优先主义"。
对于少年法院逆送的案件,检察机关没有不起诉的权力,必须提起公诉。
在这样的少年司法程序设计中,检察机关被强力地边缘化了。
对此,我们要认识到西方国家少年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先议权”是其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扩张和延伸,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不适宜适用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实践中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都是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起着承前启后和专门监督的重要作用,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
相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享有"先议权"和主导处理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审查起诉这些先行刑事司法活动,由人民检察院完成,人民检察院除了可以依照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规定,对较轻犯罪予以不起诉外,还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判决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并且,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活动一直贯彻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不少案件,都在检察环节作了了结或处断。
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领导小组,即建设了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
在我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现实条件下,实行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先议”制度和主导处理制度,比较可取。
在检察环节对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适当保护处分,只对少数未成年人惯犯或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照法律和有关刑事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审判、判决执行活动的监督。
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各项刑事检察职能,充分实现前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即旨在宏观层面指导,但是目前来说,各级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仍在很大程度上沿袭过去的做法,尚处于重大转折时期。
考核评价机制被形象地称为"指挥棒”,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具有管理功能、引导功能、激励功能和反馈功能。
”而就整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实体和程序是以成年人为基准而构建的,现有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对检察官职能的界定,也主要是一种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制度下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和对检察官职能的界定方式。
现行考核评价机制不仅不能全面涵盖未检工作的一些特殊职能,不能客观反映未检工作量,不能准确体现未检工作成效,甚至与未检工作理念、原则、方式等存在一定冲突。
建立未检独立考核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特别诉讼程序定位的要求。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采取有别于成年人诉讼程序原则,这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显著的区别,具有其专业性的一面,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其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必要与一般的公诉、侦查监督等工作进行区分,探索建立符合业务实际的发展方式,以实现专业化建设,为履行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帮扶教育、预防未成年犯罪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未检办案质量优劣的评价标准除了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外,还应包括:
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以期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未成年人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重新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成为社会建设有益的部分。
二是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要求。
与传统的公诉和侦监分离不同,未检的办案模式为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_体化,也就是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_未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
但未检工作并非侦监、公诉业务的简单叠加,而是在传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的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职能。
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决定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负责该案的未检干警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工作,实现专人审查、全程办理,“一竿子捅到底”,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高效、协调一致的检察保护。
未检办案的中心和重心在于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更有利于未检干警有充分时间和机会对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这个特殊主体以及如何处理能够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全面的了解和考量,从宏观上更好地把握案件的转处分流,以适应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个性化需要。
由于未成年人是发展中的人,其思想动态在批捕、起诉、审判、矫正等每_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变化甚至大的飞跃和改变;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教育、感化、挽救的配合态度在不同阶段也都会有不同的变化。
未检干警在办理案件中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承担着大量的工作量,和社会帮教、支持体系的链接和互动都存在着不同的任务和挑战。
因此,这部分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很难以简单的批捕加公诉的工作量来衡量。
因此,以案件数量考核评价的方式无法体现未检办案中真正的工作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是以工作内容而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标准建立的独立、重要的检察业务类别,是一项新的全面性工作,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其家庭幸福安宁,而且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在评价指标方面,应当注重人(包括未成年加害人、被害人)的因素,以是否贯彻少年司法理念为前提,考察是否贯彻了法律的特别规定精神,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和促使其正常生活,不应当简单以办案数量来作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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