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驾照交规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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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山编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机动车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一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5.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辑相应的登记:
(1)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登记内容变更的;
(3)用作抵押的;
(4)报废的;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幸好、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7.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8.国家实行机动车强行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机动车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一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5.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辑相应的登记:
(1)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登记内容变更的;
(3)用作抵押的;
(4)报废的;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幸好、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7.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8.国家实行机动车强行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保费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驾驶人
1.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惊醒认真的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破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道路通行条件
1.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3.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
4.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四、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3.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4.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去专用车道内行驶。
5.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五、机动车通行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或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超车。
5.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的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
6.行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及规定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的路段、地点、不得超车。
7.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有权通行的车辆先行。
9.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挥着缓慢行驶时,不得接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10.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3.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灯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必要时迅速报警。
1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15.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规定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精致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六、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机动车在告诉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七、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支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违章内容
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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